佛山购房合同备案查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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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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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篇一:
佛山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现售)
合同补充协议(住宅现售)
出卖人:
买受人:
自愿认购xx花园阁单位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完善和补充约定。
一、重要提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
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楼盘不利因素、《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对该公示内容表示认同。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以及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表达和所提供的口头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广告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及本协议内容为准。
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全面介绍了行政机关对购房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买受人承诺自己完全符合行政机关规定的购房资格。
日后若因买受人购房资格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备案、产权登记不能办理等情形,买受人保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全部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
二、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规划用途若因法律法规、政策、登记规则发生变化,则以实际登记为准。
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该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具体位置,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认可。
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属于该套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其他空间局部层高可能低于或高于此值。
三、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必须严格按当地政府批复文件对可售单位进行销售,对于佛山市房地产网显示可售的单位进行销售,不得捂盘拒售,若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出售问题,出卖人有责任及义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直至达到出售条件,但不承担责任。
四、计价方式与价款(对合同第七条的补充约定):
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格会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出卖人不承诺房屋能够保值增值,买受人已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后,自愿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且延期付款满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房款总价)的5%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应退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关于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日内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提供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若由于买受人原因贷款银行不能在办理按揭贷款当日计起60天内全额放贷至出卖人或出卖人账户,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由于出卖人原因除外),买受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若因国家及贷款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银行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如买受人不能按要求增加首付款额度,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收到全额房价款的,应视为买受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若买受人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获银行接纳的,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更改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逾期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超过按合同约定时间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出卖人不少于合同总价(房款总价)5%的赔偿金,并需承
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因注销登记备案费等)。
并且买受人需要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利息。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息。
如买受人需归还按揭贷款的,出卖人可将应退还的房款直接用于归还买受人的按揭余额本息。
若买受人拒绝办理上述解除手续的,则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的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配合办妥之日。
(4)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楼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代其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除应全额返还给出卖人代付的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出卖人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在买受人已付房款(含银行放款)中直接扣除代付款和违约金后,若有剩余,余款退还给买受人。
(5)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知悉并已预测到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家法规政策或地方法规政策的变动可能会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首付比例的提高、贷款利率的调整、贷款条件的调整、购房主体资格的调整以及税收政策变动等,上述法规政策的变动不能作为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事由。
六、逾期付款责任(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如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过装修,买受人可以处置其添附的但未与房屋相附的动产,其他装修无偿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以致影响该商品房的正常使用。
由于买受人在行使权时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房款(含银行放款)中直接扣除代付修缮费,剩余余款再退还给买受人。
七、商品房交付条件(对合同第十条的变更和补充约定):
1、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商品房交付条件变更如下: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可交付买受人,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2、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必要条件是买受人已签订备案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全部房款(若为按揭付款方式,则除首期款外,还包括银行已将全部按揭贷款划入出卖人账户)。
买受人若未签订备案合同或未按期交纳全部房款或者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房屋面积补差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除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果在此期间,该房屋产生任何费用,则买
受人在补齐相关费用后(包括物业费等),方能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八、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对合同第十一条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基础设施设备交付时:
水、电具备使用条件;燃气管道(限买受人所购房产配有此项)铺设到户(出卖人仅预留一个接口,具体管道开通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及缴纳费用)。
2、鉴于本项目是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3、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最终确定。
出卖人对公共配套、商业、会所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4、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空间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该类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买受人承担。
九、交付时间和手续(对合同第十二条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对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补充: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或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交付使用的时间,买受人应自行前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否则,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房屋。
如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本房地产直至买受人付清房款为止。
(2).若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将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文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在《收楼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约定文件。
(3).若出卖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将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
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领;否则,视为交付。
已交付(包括视为交付)的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自此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房屋质量瑕疵由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对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
(4)双方同意按照现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付通知后,应当亲自办理相关交付手续并验房。
如买受人确实无法自行办理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第三人持买受人通过公证部门签发的授权文件代为办理。
2、对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变更和补充约定:
(1).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纳票据,如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缴纳票据,出卖人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买受人补齐相关税费后,方能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因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票据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同时,如因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票据,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等费用)。
(2).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粉刷缺陷、局部渗漏、部品零件损坏、管道堵塞、墙面裂缝、石材或瓷砖裂缝等质量瑕疵时,出卖人按保修条款负责维修,买受人不得以上述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出卖人的交付。
维修应在交付后完成。
维修涉及特殊工艺或工期要求的,在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基础上,出卖人可以合理延长。
维修不影响交付。
(3).如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商品房已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并已交付给买受人。
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后,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中所指“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相关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保修从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3、买受人在购买该物业时已获得出卖人清楚的告知,在本人所购买的楼栋中有部分单位属于合并户型,该合并户型内有部分面积是属于公摊面积。
为了便于清洁卫生以及日常管理,买受人同意将全部合并户型房屋内的公摊面积(即直接相连的入户花园及封闭过道)由购买该合并户型的业主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但该业主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其用途。
买受人承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提出退房索赔或影响其他业主日常居住。
4、如买受人为2人或以上,则全体买受人同意买受人中任何一人办理收楼手续均视全体买受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其余买受人不以未亲自前往办理收楼手续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十、商品房质量(对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变更约定):
1、除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房屋交付时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均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