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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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在我国基层,民事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涉及的非讼方式主要是和解、调解(第三人调解和人民调解等)。

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形式之一,它通过纠纷主体间的自主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并不要求纠纷双方明确依据一定的规则。

由于建立在直接沟通和自主处分权利的基础上,和解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得到消除。

其缺陷则在于形式上的平等下可能隐藏着实质的不平等,可能在纠纷解决中放纵强者实现强权。

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特征在于解决纠纷的居间第三者的出现。

该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纠纷主体消除对抗,提出纠纷的解决办法。

二、以非讼方式解决基层民事纠纷的正当性

(一)以非讼方式推进基层民事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和谐基层的建设需要纠纷通过温和的方式解决,需要事后对纠纷主体间的关系做到尽可能修复,需要对整个基层和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

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无疑契合了这一点。

(二)非讼方式的优点与基层纠纷特点具有契合性。

诉讼方式的启动和运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有特定的时间和场所,除承担诉讼费等显形的费用,还要负担路费、农时误工等隐形损失。

由于经济实力偏弱,打官司对农民来讲,着实是一件很难办的事情。

另外,农户也不可能对诉讼投入过多的时间。

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是不等人的,到了耕作的时候人们必须去耕作。

特定的、较长的诉讼周期占去农户的时间,就可能意味着农户收入的减少。

即使纠纷得到了公平的判决,现行法律也缺乏对生效判决的富有成效的实现机制,投入那么多,结果却得不偿失。

所以,从经济性上看,诉讼方式也是不适合基层的。

相形之下,非讼方式的采用要便捷的多。

可即时、方便地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直接主持解决,具有时、空的便捷性。

可以协商选择时间、地点甚至最终的解决结果,整个过程是低成本的。

从经济上讲,非讼方式更适合基层的需要。

(三)心理上的亲和性和结果上的和谐性。

诉讼所要面对的是陌生的场所、陌生的纠纷解决人员、陌生的解决程序和语言,这些都不是对一般人熟悉的,容易给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和怀疑。

而非讼方式则不同,和解也好,调解也罢,都是熟悉的人,熟悉的地方,熟悉的操作程序,心中的安定自然增加几分。

其结果具有和谐性更加有意义。

在基层,诉讼结果无论如何,都可能导致社会和谐性的缺失。

对当事人而言,对簿公堂后他们很难毫无芥蒂地相处。

因为,进行诉讼无疑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那也是很丢面子的一件事,可能会带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审判以后无休无止地对立和冲突。

就更大范围而言,纠纷双方可能因为诉讼而扩大对立层面与冲突范围,进而带来连环的不稳定因素。

采用非讼方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挽回和修复,消除当初对立情绪。

对整个基层而言,当事者的和好对周围老百姓也是良好的示范和教育。

三、二九一法庭具体做法:

1、二九一法庭结合实际,将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结案不代表能了事,因为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选择,生冷的判决书能够正确回应法律上的诉求,但不一定能够满足现实中的需要。

法院通过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尤其是针对群体性事件,形成多部门联动联调,积极化解矛盾,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2、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司法公信力。

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多方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去,由于多方参与调处,调处各方一般会经过商讨对案件处理形成共识后再对当事人进行调处,相当于审理在多方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更公开、公平、公正,即使是调解不成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的服判率也是相当高的,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3、得到党政部门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各个方面,离不开农场党委的支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得以发挥,并反作用于地方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进一步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基层群众也普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好评。

首先,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其次,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最后,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案结事了的标准,使得当事人履行更加自觉,法院执行更加容易。

二九一法庭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成效截至2013年9月,二九一法庭协调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缓解法庭审判压力,化解案多人少困境。

2013年,二九一法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96.83%。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引入,极大缓解审判压力。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庭介入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建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四、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问题及完善任何一种机制均不可能完美,非讼方式也不例外,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规范性缺失带来的公平危机。

非讼方式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出现廉价正义的问题,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保障,严重的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比如强势的一方逼迫弱势一方。

其二,法律效力不明。

现行法仅规定以人民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没有规定纠纷双方的和解以及第三人的调解的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法律规定非讼方式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和原则,并投入必要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加以合理配置是必要的。

通过法院配置非讼机制的风险与责任,并赋予非讼解决方式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2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格凸河司法所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

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

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

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

2015年,格凸河镇发生了多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

主要表现在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

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

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

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

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四是调处难度大。

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

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格凸河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主体及解决机制中面临的不足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水塘、平安水塘的重大举措。

格凸河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体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而其他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

通过调研,格凸河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有90%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以多种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不稳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维护格凸河镇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对格凸河镇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成为格凸河镇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格凸河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不足:

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从事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识不强,依法调解能力较差。

二是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上存在被动。

有些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待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强烈的解决欲望,部分人员存在走过场,做样子,把问题向上级推,从而造成被动局面。

三是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好奖惩制度,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对调解工作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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