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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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铁路局成立轨道车管理委员会

主 任:

主管安全副局长

副主任:

安全监察室主任

委员:

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运输、货运、物资、建管、职教、劳卫、计统、财务处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

第6条轨道车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制订铁路局轨道车相关管理办法;

协调解决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监督、检查、指导配属单位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

2.掌握全局轨道车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轨道车数量,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

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更新、改造、大修、报废工作,负责设备的选型和采购工作。

3.组织轨道车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

负责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

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安全评估检查活动;

根据安全形势的需要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检查。

4.负责轨道车乘务员教育培训。

制订轨道车乘务员的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

组织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指导轨道车配属单位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5.配合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订铁路局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及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6.负责路外轨道车运用安全督查。

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技术状态检查工作,受部委托组织对其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对路外施工单位的轨道车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第7条 轨道车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室(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是轨道车管理综合牵头部门。

负责牵头制订<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平车)”管、用、修”检查评估办法>

;

行使安全监察职责,对轨道车运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督促各成员部门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组织半年度轨道车”管、用、修”检查评估;

组织全局轨道车年度检查鉴定工作;

组织对路外工程单位参与南昌铁路局施工的轨道车技术状态的检查鉴定,对合格车辆发放准予施工运行的证明;

配合路局工会开展轨道车司机技能竞赛;

协助劳卫处开展轨道车司机技能鉴定工作。

2.机务处是本系统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所属轨道车检修、运用和安全管理。

根据部局有关轨道车管理文件,结合本系统轨道车运用特点制订轨道车检修、运用细则,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及设备故障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系统内轨道车配属单位贯彻落实;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设备及有关检修工装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项目的提报和建设管理;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3.工务处是本系统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所属轨道车检修、运用和安全管理。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负责向全局轨道车配属单位公布局内汛期危险地段。

4.电务处是轨道车”三项设备”(包括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下同)的专业管理部门。

根据铁道部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三项设备”管理办法>

负责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更新、改造、大修项目的提报和建设管理。

5.车辆处负责制订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6.运输处(含调度所)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轨道车配属单位传达、公布列车运行图、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调度所应按<

技规>

行规>

调规>

等有关要求向轨道车乘务员发布调度命令(内容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限速条件及其它运行注意事项)。

7.货运处负责制定路料运输及区间装卸车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8.物资处是轨道车设备管理部门。

根据专业部门的意见,负责轨道车的购置、调拨、报废、封存、启用、对外租赁的手续;

掌握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动态信息以及负责资产台帐建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新购轨道车的招投标工作;

参与轨道车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管处负责路外工程单位施工轨道车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并向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通报有关车辆、人员信息及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路外轨道车所属施工企业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及时向建管处报告有关车辆、人员信息及使用情况。

10.职教处根据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提报的教育培训建议,牵头组织实施轨道车乘务员、监控分析员以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11.劳卫处负责轨道车有关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根据路局定员标准每年核定轨道车有关作业人员的定员。

12.计统处根据工务、机务处提报的轨道车及有关检修工装设备和电务处提报的三项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建议,负责审批核准项目建议并下达计划。

13.财务处根据局属运营单位轨道车配属数量及定额标准下达当年轨道车运用维修费用预算;

根据工务、机务处提报的轨道车大修建议,负责审批核准并下达大修计划。

第8条 轨道车配属单位管理职责:

(一)成立轨道车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1.由段领导任组长,明确主管科室、车间,指定轨道车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车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贯彻落实部局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轨道车管理实施细则>

3.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规范轨道车运用管理

根据<

南昌铁路局轨道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标准>

等部局有关运用管理文电,制定细则和补充措施,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三)强化轨道车安全管理

1.建立轨道车安全管理月度检查制度和安全分析点评制度,每月开展轨道车安全管理检查,并将检查信息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上报路局业务处。

2.制订并落实各级管理干部轨道车添乘制度,要求每月分管段领导添乘检查不少于1次,主管科室、安全科负责人不少于2次,轨道车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次;

每月每台轨道车不少于1次干部添乘,并在<

添乘记录簿>

上做好记录。

3.根据铁道部<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铁运〔〕145号),制订防止轨道车辆溜逸的卡控措施,加强防溜器具管理,确保防溜措施落实。

4.建立轨道车防火、防盗管理制度。

5.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落实部局与轨道车运行安全、作业安全、劳动安全有关的安全措施。

6.负责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四)强化轨道车三项设备管理

1.建立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

负责与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

2.与电务段签订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芯片更换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

3.建立监控装置转储分析制度。

要求对监控记录文件及时进行转储、分析,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

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五)落实技术管理和检修工作

1.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信息,发生变化及时上报路局业务处和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

组织参加轨道车年检工作,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

负责向业务处提报轨道车及检修工装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负责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2.建立轨道车检修制度和委外修理制度。

委外修理要及时与有资质的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

负责落实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项修、小修工作。

3.建立轨道车保养制度。

确保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含换季保养、走合期保养)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强教育培训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为轨道车乘务员、监控装置转储分析人员和有关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制度保障;

负责轨道车乘务员的报考、晋升申请和驾驶证年鉴的提报工作;

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事故案例教育;

每年组织一次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的起复救援演练。

(七)建立健全台帐

1.班组、岗位台帐资料

<

(附件21)

一次出乘监控文件分析记录表>

(附件22)

轨道车工作日志>

(附件3)

轨道车辆交接记录簿>

(附件23)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

(附件4)

轨道车保养检修记录簿>

(附件24)

设备故障登记簿>

(附件25)

班组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报表>

(附件26)

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

(附件27)

2.车间台帐资料

监控装置月度违章统计分析汇总表>

(附件18)

车间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统计表>

(附件20)

3.站段台帐资料

轨道车设备履历簿>

(附件9)

添乘月度统计记录表>

(附件17)

轨道车辆检修保养计划表>

(附件19)

第9条 轨道车”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的职责:

1.根据电务处制订的”三项设备”有关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2.掌握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建立委修单位轨道车”三项设备”台帐资料,并与委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报主管业务处备案。

负责根据使用单位故障报修信息及时进行故障修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测。

3.负责向电务处提报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预算建议和”三项设备”报废申请。

4.必须与轨道车配属单位(含路外工程单位)签订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数据改写、芯片灌制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并提供数据修改说明。

5.”三项设备”安装验收时,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说明书。

6.按照承修的各型设备数量,配备不少于10%的备品、备件。

7.”三项设备”的检测、检修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乘务员管理

第10条 轨道车驾驶人员资格许可严格执行<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要求。

轨道车设司机和副司机(司机助手)岗位。

司机和副司机必须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

机车驾驶证>

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接触网作业车等配备的随车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执行操作规程;

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的操纵人员须经站段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作业证,方准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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