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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产业分析报告

99中国保险产业分析报告

日期:

1999-10-31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风险经济,保险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和有效运行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下,保险业对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进展具有特不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为经济风险提供补偿,也能够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来源。

它一方面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社会分散的资金积存成保险基金,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和合理的赔付支出,为国家制造更多的税收,同时为保险公司自身制造更多的基金积存和利润。

这要紧体现为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用积存的保险基金来补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和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为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从而起到"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第一章  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展现状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同其它金融市场一样,中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也有了长足的进展,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独家经营、险种单一、收入微小、增长缓慢、缺少法制的状况。

一.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有竞争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尽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营中国保险市场的体制有其特定的客观缘故,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缺乏有竞争的体制,导致中国保险业活力不足、经营效率低和费率水平过高。

为了促进中国保险业的竞争的进展,国家主管部门,除接着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进展外,又陆续批准设立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

在试点建立综合性保险公司的同时,从1988年起开始尝试建立专业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分不于四川省,大连市,沈阳市,长沙市和厦门市批准设立了5家人寿保险公司。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组建17家人寿保险公司。

人保公司在这17家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有一定的股份。

此外,另两家非寿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和大众保险公司分不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1月成立。

保险法颁布后,将17家专业保险公司全部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并于1996年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批准设立了新华人寿,泰安人寿2家寿险和华泰保险,永安保险和华安保险3家非寿险公司。

到1997年1月,中国共有中资的非寿险公司6家,寿险公司2家和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保险业的职员约有14万。

1996年保费总收入77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寿险为324亿元人民币,非寿险为452亿元人民币。

如此,截止到目前,中国已有31家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多家保险公司共同进展的格局。

于此同时,鉴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一些企业和企业集团正在筹建保险机构,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其中有的已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报告。

在我国各大都市开设代表处达数年之久的外国保险公司亦急于进入我国市场。

这些都将增加保险市场的主体,促进保险市场的发育。

再者,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实施也取得了初步成效。

代理人在我国保险界是启用得较早的一种中介人组织,也是今后将要大力进展的一种中介模式。

1996年12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内各都市组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近20万人参加,这无疑会在专门大程度上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活动。

此外,在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保险中介机构也在不断进展,成立了10余家地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

上海、天津、杭州和深圳先后成立了5家保险公估人公司。

这使我国保险业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体系。

这种格局,关于推动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险产品的创新起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形成了产险、寿险、再保险分业经营的良好格局。

二.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对外开放

  与整个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相适应,从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逐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

起初是一批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90年代,美国国际集团先后在上海和广州设立了寿险和财产险公司。

自1992年我中政府共批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开办6家经营机构,加上1996年新批准1家合资保险公司,目前共有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经营机构。

截止到1997年底,已有84家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144家代表处或联络处。

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今后将迈出更大的步伐。

三.保险市场迅速扩大

  保险业的改革和开放,促进了保险市场的迅速进展,险种和保费收入迅速增加。

1995年我国保险收615.7亿元,"八五"期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44%;保险商品的种类显著增多。

由80年代的几十种增加到目前的600多种;承保金额具有相当规模,1994年全国承保总金额为11.2万亿元;保险覆盖面扩大,1995年国有大型企业保险承保金面为35%,中型企业达45%。

四.保险业治理体制不断健全,保险市场立法有突破性进展

  改革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既是所有保险业务的垄断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保险市场的治理者(保险机构的审批除外)。

这种政企不分的体制十几年来有了专门大改变。

(1)为加强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专门承担保险市场监督与治理职能的保险公司,这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能的转变和真正商业化制造进展条件;

(2)1995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保集团",分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责任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保险市场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险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确立股份制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差不多组织形式,保险企业一开始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确立产险,寿险分业经营,体现了国际商业保险经营的差不多原则。

五.寿险比重已大于财险比重,保险结构趋于合理

  产,寿险结构能够在专门大程度上表明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

据有关资料表明,人均保费前10名的国家和保费占GDP比重前10名的国家平均寿险比重为53.5%和61.7%,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人均保费和保费占GDP比重后10位的国家的平均寿险比重只有28.6%和21.3%。

这表明产、寿险结构深刻地表明了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

1997年财险收入占全部保险收入的比重与上年相比,从58.25%降为44.5%,寿险比重由41.75%上升为55.5%,在我国保险史上首次出现寿险比重大于财险比重的状况,形成了与国际保险业类似的格局,保险结构趋于合理。

六.保险预备金逐年增加,通过赔付,支持了生产进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1990年我国保险预备金为190亿元,1996年底上升为809亿元,年均增长27.3%。

1990年我国保险赔付金为68亿元,1996年底上升为407亿元,年均递增34.7%,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生产,维护了居民生活安定。

第二章  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展现状

一.市场开发不够

  中国保险市场进展速度专门快,但从其规模看,开发的不够,不管是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都位于世界第60--70位的水平。

从另一个方面讲,保险市场不发达,也不利于中国经济改革,特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保险业至今尚未达到金融三大支柱之一应有的地位。

  以1994年为例:

从保险收入来看,我国的保费收入为49.2亿美元,占世界份额的0.25%。

同期日本的保费收入为6061亿美元,美国为5941亿美元。

我国不仅大大落后于美,日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为52.5亿美元);从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日本为12.83%,南非为12.77%,印度为1.29%,韩国为11.87%,我国仅为0.97%。

居世界第62位;从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来看,日本为4850美元,瑞士为3587美元,美国为2279.7美元。

埃及为8.3美元,印度为5.7美元。

中国为4.1美元,居世界排名的第68位;从参保人数来看,中国的12亿人口中,参加各类人身保险的只有2.5亿,不足总人口的21%,这中间依旧以各种意外损害保险为主。

而发达国家投保人身险的一般占到总人口的80%左右,其中大部分投保的是终身寿险产品。

从保险从业人员来看,美国有2亿人口,保险从业人员和与保险业有关的人员达200多万。

我国12多亿人口,保险从业人员只有13万多人。

  保险市场开发不够还表现在市场进展的不平衡。

我国保费收入在1980至1990年年均增幅为46.7%,其中国内业务增幅为54.6%,而财产险较寿险业务进展又快近20个百分点,国际业务增幅为30.9%。

社会保险业务落后于商业保险业务,寿险业落后于产险业务,国际业务落后于国内业务。

三种落后是市场结构失衡的标志,世纪之交的中国保险业从市场总量和结构上并不容乐观。

  在国际上,保险业与银行业比肩而立。

例如英、美、德、日等国家的保险资产同银行资产并驾齐驱,有的国家甚至保险资产还高于银行资产,在日本大保险公司还自己办银行,保险业堪称名符事实上的金融支柱。

而我国保险资产与银行资产相比微乎其微。

1996年底,我国保险资产总额1089亿元,同期银行资产总额7.2万亿元,仅占1.51%。

保费收入与居民储蓄额相比也大体如此。

1996年底,我国保费收入为776.6亿元,仅占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38500亿元的2%。

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大约为15%,进展中国家一般为7%,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若真正成为金融的重要支柱,还需要极大的进展。

二.保险风险较大

  我国保险机构在各类业务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保险存在的风险在逐步积聚。

(一)经营性风险-盲目扩大规模,业务整体素养不高,风险操纵不严

1.不顾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盲目追求"高速度"、"快进展",忽视承保质量和合理的业务结构,忽视承保业务风险操纵,造成部分风险失控。

如有的公司为了完成业务指标或多提业务费用,置风险于不顾,将屡保屡亏的专业车队的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船龄较长、适航性差的船舶以及年龄超标、躯体健康状况不佳的人,都予承保,导致业务质量低劣,承保风险过大。

甚至有的公司为了应付考核或攀比速度,不惜弄虚作假,长险短做,人为空转,搞"泡沫保费",严峻削弱了偿付能力。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保险机构,为了争抢业务而不顾血本,或盲目降低承保费率,或超标准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以冲减保费的方法,给付高额回扣,如航空人身意外险的手续费给付曾高达保费的60%,这不仅严峻阻碍了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还为滋生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2.条款设计粗放,缺乏科学日风险预测、论证。

尤其是在新扣,如航空人身险种的开发上,片面追求"新、快"和"配套服务",不注意风险与效益,忽视市场的进展变化情况。

如少数地区开办的农作物保险及机器设备损坏险,由于条款责任过大,费率过低,曾形成过巨额亏损。

再如,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秩序不够规范,交易信用度不高,企业之间"三角债"严峻的情况下,对潜在的或可能引发的风险总量可能不足,盲目开办贷款保证保险等信用保险,导致开办时刻不长,却给保险公司造成十分严峻的损失,严峻威胁保险业的稳定经营。

3.资金运用的"三性"差,为稳健经营埋下了隐患。

国际保险业先进的经营经验表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是增强保险公司活力,壮大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

但由于我国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加之投资"三性"审查操纵机制缺乏,人情贷款、长官项目,以贷促保、为"三产"注入资金等现象在一定时期内比较普遍,导致保险资金运用在安全、流淌、收益等方面潜在的风险较大。

(二)治理性风险-基础治理薄弱,在许多治理领域和环节上存在漏洞

1.承保、理赔制度不严,使保险道德风险难以防范。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对保险知识了解的逐步深入,少数不法分子已把作案目标对准保险业,有的钻承保把关不严的空子,动机不纯地超额投保,伺机诈赔。

有的则利用保险人不能及时赶赴现场之机,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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