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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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84号
攀枝花市人工影响×
办公室毁坏森林、林木
处罚第1、3项已执行,第2项正在执行中
否
3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3号
钟×
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7月5日下达
是
执行中
4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83号
王×
飞改变林地用途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7月16日下达
第1项在执行中第2项已执行;
5
攀西农林牧林罚决字〔2018〕第1号
周×
付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27日下达
执行完毕
6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74号
杨×
色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7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79号
李×
碧毁坏林木
已执行完毕
8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5号
蓝×
毁坏林木
不予处罚
9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78号
刘×
孝国毁坏林木
未执行完毕
10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76号
赖×
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1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80号
陈×
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75号
刘文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移送仁和区国土局
13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6号
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4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95号
勇盗伐林木
审核人:
汪向东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
本表各县(区)林业局及局属行权单位填报。
三区只包括本局办理的案件,两县包括本局和所辖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分开制表)。
2018年7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法人
91510400756617975G
赵国民
钛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今,在东区银江镇倮果村酸角湾上部国有林地内修建的1号渣场倾倒渣土,已超出该公司林地征占用许可范围,经检测:
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3974平方米。
其中东区银江镇倮果村三组集体林地961平方米;
国有林地3103平方米,其中宜林地1185平方米,灌木林地1828平方米,在灌木林地中有911平方米为薪炭林,有917平方米为防护林。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商品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薪炭林)每平方米24元的罚款(即:
3057平方米×
24元∕平方米),计73368.00元;
处非法改变用途防护林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
917平方米×
20元∕平方米),计18340.00元。
两项罚款共计9170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1项由东区银江镇政府和倮果村三社监督执行;
第2项已执行。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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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军
2018年6月21日,攀枝花市人工影响×
办公室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为了雷达站周边安全和监测,擅自雇人对攀枝花雷达站周边的树木进行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云南松28株、青冈杂木13株,共41株,经GPS定点和用卷尺测量,云南松立木材积1.2666立方米、青冈杂木立木材积0.0882立方米。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林木41株×
3倍的树木,共123株;
3、按立木材积每立方米价值700.00元(云南松)×
1.2666M3×
5倍和400.00元(杂木)×
0.0882M3×
5倍的处罚标准,处4609.5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1、3项已执行;
第2项由仁和区保安营村喻加坪社监督执行。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自然人
2018年3月期间,钟×
武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区格里坪镇竹林坡村二组的集体林地修建鸡舍。
经鉴定,面积为0.3161公顷,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94830元。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7月5日
2018年3月期间,王×
飞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区格里坪镇竹林坡村四组的集体林地,用于修建饮水池、羊圈和硬化平台,面积为60.39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603.90元。
2018年7月16日
2018年6月25日,周×
付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兴泉镇运输木材至西区格里坪木材交易市场加工,途经西区格里坪攀青焦化厂路段时被查获,经测量,所运输的木材为桉树原木,共23件,0.784立方米,价值294.20元。
依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桉树原木23件(0.784立方米)
攀枝花市西区农林畜牧局2018年6月27日
2018年5月11日,杨×
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同德镇马拉所村马拉所组葫芦堡处自家开荒地内焚烧包谷杆,但未引起森林火灾。
用火地点为宜林地,距离灌木林地21米。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警告;
3、处200元罚款。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6月27日
2016年年底,李×
碧为了便于芒果树生长,擅自将仁和区金江镇保安营村竹木山组自家偏房背后非规划林地内的21株桉树树脚钻孔,致其死亡。
被钻孔并死亡的桉树的立木蓄积为1.1985立方米,材积为0.6471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为122.95元。
林木权属为李茂碧个人所有,林木起源为人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计补种桉树42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计245.9元。
2018年7月2日
2018年4月8日,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接仁和区林业局关于移交涉林案件线索的函(攀仁林函〔2018〕51号文)。
称:
啊喇乡林管站于2018年3月19日在官房社区日常巡逻中发现苍蒲地组村民蓝×
在二台坡处围死树7株。
经查:
2013年6月,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苍蒲地组村民蓝伟为了不让云南油杉的树根长到自家樱桃地里抢肥料,擅自在本组二台坡处将7株云南油杉在树脚处环状剥皮。
今年2月中旬将其中3株砍伐,将林木丢弃于现场。
鉴于违法行为的发生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国毁坏林木
2018年6月12日,刘×
国为了芒果树生长,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务本乡乌拉村沟口组与新田组交界的杨老二坟处砍伐林木6株(云南油杉、云南松各3株),被砍伐的林木呈原条状丢弃在现场,其中被砍伐的3株云南油杉立木蓄积为0.4920立方米、材积为0.2656立方米,被砍伐的3株云南松立木蓄积0.6967立方米、材积为0.3762立方米,被砍伐的林木权属为务本乡乌拉村沟口组集体所有,林木起源为天然,林种为用材林,地类为有林地。
刘孝国毁坏林木的价值为336.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计补种云南松6株,云南油杉6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1346.40元。
2018年6月26日
2018年5月23日8时05分,仁和区平地镇林管站电话报称:
平地镇平地村上街路组有村民在林地内修建道路,请派人查处。
2018年4月底,赖×
文为方便运输水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本组红花地处集体林地内雇佣挖机和用人工修建道路,共占用集体林地面积377.5平方米。
林地权属为仁和区平地镇平地村上街路二组集体所有,林木所有权为赖凤文个人,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林木起源天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给予以下处罚:
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4530元。
2018年6月21日
2018年5月中旬,陈×
年为灌溉果树,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本组滑石板处占用林地28.9平方米,修建一个水池。
被占用林地权属为仁和区中坝乡团山村大平地组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89元。
2018年7月9日
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003年,刘×
祥在总发乡总发村乐弄三组雷打地处自家承包林地内挖坝子,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