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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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规定的办理渠道提供业务要求的办理要件(在网厅渠道办理的,需要录入/导入相关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缴存业务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纸质材料需盖单位公章,有对应电子表格数据的,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行专管员办理制度。
单位专管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变更、停缴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
3.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4.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开通或变更专管员网厅权限
单位专管员如需通过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需先申请开通或变更单位初审员和复核员的专管员权限。
(1)办理要件
1.专管初审员、复核员身份证件原件或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单位专管员开通(变更)网厅权限申请书。
(2)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
此项业务须留存纸质档案。
第十四条单位账户开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1.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新设立单位开户事宜。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开户
单位录用或调入新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
网厅或柜面。
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新进职工个人开户事宜(编外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开通或终止网厅托收业务
单位通过委托扣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先申请开通网厅托收业务功能;
单位如需终止托收业务功能的,需先申请终止该业务。
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托收业务合同(开通);
2.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托收业务终止申请书(终止);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在我局每年公布的范围内,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及提取等业务参照缴存职工程序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采取同行托收方式扣款,由住房公积金系统于每月固定日自动发起扣款完成汇缴业务。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的,需同时办理托收汇缴业务,签订《灵活就业人员汇缴托收申请书》。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托收账户变更或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托收账户变更或终止托收业务的,需先办理托收协议变更或终止。
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原件。
(3)注意事项
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与缴存银行必须为同行。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状态停缴或正常的变更
职工当月停缴或启用缴存的,需先变更职工账户状态为停缴或正常。
个人账户变更申请表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个人基数调整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完成当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核定后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上一汇缴年度有变动的,需调整个人缴存基数。
个人基数调整申请表。
缴存基数范围应符合我局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范围。
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事宜(编外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调高缴存比例
单位及缴存职工缴存比例较上次汇缴有所提高的,需调整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单位调低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单位因经济收益等原因,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的。
1.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同意调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在5%至12%之间调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并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2.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以上;
3.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在2%—5%之间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但不得低于2%。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3.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证明材料;
4.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1.单位申请调低比例至2%—5%之间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本业务为直属管理局三级审批,业务处室二级审批,并由省局上报管委会审核,按管委会审批结果办理;
3.本业务最终由管委会审批办理,办结时限以管委会审批时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汇缴登记
汇缴登记是核定计算当期正常状态缴存职工的缴存总额,单位汇缴登记之前,有新职工开户、职工账户状态变更、职工基数调整、比例调整的,应完成对应的业务操作。
1.个人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
2.个人基数调整申请表;
3.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
1.单位应按月连续缴存,不可跨月缴存;
2.单位提供的汇缴金额应与系统核定的汇缴金额一致;
3.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4.办理要件中,有对应业务需要的提供,无业务变动需要的可不提供;
5.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汇缴登记事宜。
第二十五条补缴登记
单位若漏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补缴方式给职工补缴。
补缴登记申请表。
单位申请的补缴金额应与系统核定的补缴金额一致。
第二十六条汇缴及补缴缴存入账
单位办理汇缴、补缴登记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缴款并入账:
1.通过网厅托收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补缴登记完成后,专管员办理缴存入账完成缴存资金托收,系统自动分配入职工个人账户,无需工作人员手工分配入账。
2.通过转账汇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补缴登记完成后,专管员按汇、补缴回执单要求备注摘要信息进行汇款。
汇款后如系统无法自动匹配入账的,由工作人员进行手工匹配入账处理。
3.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缴存入账由系统自动匹配入账,无法自动匹配入账的,由人工匹配入账。
4.人工匹配入账应确保资金流水信息与业务登记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部门核准变更通知书。
1.变更后的信息与相关部门核准变更通知书中的内容须一致;
2.变更单位名称的,单位银行账户应随之变更;
3.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后的名称应与单位印章一致;
4.若原始数据有误的,仅需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单位其他信息变更
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的单位其他基本信息变更的。
第二十九条职工个人身份证件或姓名变更
1.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证明职工的缴存情况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
3.单位专管员代办的,另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件、单位出具代办证明、职工委托代办书。
1.职工的身份证信息与系统的身份证、姓名一致的,该住房公积金应归职工所有;
2.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汇缴清册记录与系统缴存记录一致的,可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权;
3.实际中确有身份证号相同的,另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直属管理局核实住房公积金归属权,备注职工的特殊信息;
4.鉴于该类业务的复杂性,直属管理局要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认真负责的核实缴存记录、单位证明或银行缴存清册等材料,多角度核实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权后方可变更,直属管理局应以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办理业务。
第三十条职工手机号信息变更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另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件、单位出具代办证明、职工委托代办书。
柜面或网厅。
第三十一条单位缓缴
1.单位申请缓缴申请书;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3.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准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缓缴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个人错账调账
单位给职工缴存金额有误的,可申请错账调整。
(一)办理要件
单位调账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个人多缴退缴
职工单位给职工多缴的,可以申请由个人账户退缴至单位暂存款后,再退暂存款至单位银行账户。
单位退缴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退单位暂存款
单位汇缴有误等需要退款的,应从单位暂存户按原渠道退回至单位银行账户。
单位退款申请书。
第三十五条异地转移平台转入
职工申请将外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职工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向现缴存地申请,工作人员录入联系函,待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处理且资金实际转入省局账户后,进行异地转入补缴登记,将资金信息与补缴登记信息匹配入账,最后在异地接续平台办结。
(四)注意事项
1.职工需已在我局系统正常开户;
2.职工必须提供正确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名称、原缴存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
第三十六条异地转移平台转出
职工申请将我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外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由职工向转入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我局接收到通过异地接续平台转来的申请后,通过平台办理转出业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十七条提取条件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第三十八条提取办理流程
1.网厅/APP办理:
职工本人发起业务申请,根据业务要求录入信息并上传业务办理要件原件。
2.柜面办理:
职工本人到柜面提交业务办理要件原件。
职工提交业务办理要件后,直属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复核二级审批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准予提取的,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至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准予提取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提取业务材料齐全并经核查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密码);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
4.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5.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1.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
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2.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
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
第四十一条购买二手住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2.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
4.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6.购买省外二手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2.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4.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各直属局在办理购买无备案的保障性住房提取业务时,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2.职工购买省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
3.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
4.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办理提取的额度除全额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不予提取外,凡以旧房置换新房的,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部分视同交易,办理提取的额度以旧房抵款金额及协议签订起一年内补缴房款凭证金额的合计为限。
1.各直属局在办理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业务前,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拆迁安置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2.职工购买省外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拆迁安置名册。
第四十四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筑施工许可证件或施工备案证明签发日期一年内办理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时间一年的不予办理。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建造许可证明材料;
3.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4.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建房人身份证件,且需建修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1.所建/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
提取金额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
2.所建/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
提取金额与住房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
建修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建修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
若建修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建修房人临柜审核。
第四十五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偿还异地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7)提前结清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