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印老师的葵花宝典法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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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几个要点:
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
难点*:
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订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按纵向规则处理。
民法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
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
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
(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
(b)有经济价值。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
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
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
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这是今年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
(2)侵权;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
也无法律根据
损人利己
返还
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2)抵消*
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5)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五、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分类及相关概念*。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所有权(自物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
按设立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处分限制。
例如:
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
则:
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
乙、丙合称“他物权人”。
六、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具有:
(1)人身性;
(2)专有性(独占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1、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软件作品等。
如招标文件、施工图、WINDOWS操作系统等的客体都是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
著作人身权(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发行权、出版权、转让权等)
著作权中,人身权①和财产权有保护期限制(作品完成起至作者死后50年),人身权②③④项永久保护。
第一类职务作品:
①为完成单位任务;
②未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
(1)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2)两年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
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②由单位承担责任。
著作权分割,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
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2、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对象:
经批准取得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计算。
专利保护不予延期,届满终止。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3、商标权
商标权保护对象: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期10年,自核准日计算。
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费20元。
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要约、承诺、合同解除。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转移、合同订立、婚姻。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满足该形式要件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房屋产权过户、婚姻、动产质押、定金、注册商标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不规定特定形式,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主体资格(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
八、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代理过错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九、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由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其债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