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建造合同》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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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建造合同》财务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公司及子分公司(事业部)、项目部。

1.3.约束对象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合同收入、成本、毛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相关组织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2.1.成本管理部门

2.1.1.根据签订的工程建造合同或编制的内部预算以及业主确认的变更索赔奖励资料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

2.1.2.按照累计完成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

2.1.3.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合同成本、当期合同毛利,编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表》。

2.1.4.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工作量预计发生成本进行预测,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判断工程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

2.1.5.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2.2.财务管理部门

2.2.1.根据建造合同的签订情况,确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2.2.2.根据成本管理部门提供的《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表》计列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

2.2.3.参与对剩余工作量将要发生的工程成本的预测工作,参与对工程项目预计发生损失的测定并及时计提预计损失准备。

2.2.4.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2.3.企业规划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

参与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的预测以及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2.4.市场经营部门

2.4.1.负责提供工程建造合同总价,以及投标报价资料,配合成本管理部门及时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

2.4.2.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3.管理内容

3.1.遵照权责发生制、配比、实际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谨慎性、重要性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划分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准确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规范建造合同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按月确定工程完工进度、当期合同收入(即当期建筑安装收入,下同)、当期合同成本(即当期建筑安装成本,下同)、当期合同毛利(即当期建筑安装收入减去当期建筑安装成本,下同),真实、完整地核算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3.2.建造合同预计合同总收入和预计合同总成本的估计方法、完工百分比的计算方法以及各期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计量确认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避免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使用,以便前后各期经营业绩及相关情况的比较分析。

3.3.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方法

3.3.1.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各单位统一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会计期末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3.3.2.工程完工百分比(即:

完工进度)统一采用工作量法来确定。

工程完工百分比=累计完成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

合同预计总工作量采用预计合同总收入来确定。

累计完成工作量,即成本管理部门按月编制上报的形象进度报表的累计收入(成本管理部门上报的形象进度报表的累计收入不应低于业主或者总包方审批的月度结算累计额)。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不包括下列内容:

3.3.2.1.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3.3.2.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3.4.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定

3.4.1.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

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

在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时,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

各单位通过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或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分包结算的,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加上变更、索赔、奖励金额之后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3.4.2.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预计合同总成本是《建造合同》执行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成本管理部门要根据内部预算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3.4.2.1.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理的残料收入),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3.4.2.2.在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

成本管理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

3.4.3.合理确定建造合同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成本。

3.4.3.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会计期末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判定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为:

3.4.3.1.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

3.4.3.1.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4.3.1.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3.4.3.1.4.为完成合同已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的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预计的成本比较。

3.4.3.1.4.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方法如下:

3.4.3.1.4.1.1.当期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3.4.3.1.4.1.2.当期合同毛利=(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3.4.3.1.4.1.3.当期合同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

3.4.3.1.4.2.成本管理部门月末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合同成本、当期合同毛利,并填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表》。

3.4.3.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而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3.4.3.2.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不确认合同收益;

3.4.3.2.2.合同成本不能全部收回的,根据已结算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分析确认合同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成本,同时确认合同损失;

3.4.3.2.3.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3.4.3.3.年度终了10日内成本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工作量预计发生成本进行预测,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判断工程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

合同预计损失及合同损失准备的确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3.4.3.3.1.如果建造合同执行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已经预计到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直接将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的部分减去当期应分摊的损失之后作为预计损失准备计提。

3.4.3.3.2.如果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到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由于以前期间的盈亏已经结转,则只计提以后期间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

3.4.3.3.3.如果合同完成的会计期间才出现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不需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直接将超出部分冲减前期累计已确认毛利之后确认为损失。

3.4.3.3.4.以前期间已计提合同损失准备,本期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发生变化,预计损失增加时,应当补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补提前的预计损失准备贷方余额。

3.4.3.3.5.以前期间已计提合同损失准备,本期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发生变化,预计损失减少,且预计损失准备贷方余额大于后期预计损失时,应当冲销多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

3.4.4.各单位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应注重过程分析和有关事项的调整,保证建造合同执行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季末10天内(年度终了15天内)成本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估计结果和实际差异事项进行分析校对,通过分析查找问题及时调整计量确认方法,使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更接近实际。

其中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有:

3.4.4.1.根据业主确定的变更、索赔、奖励资料重新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累计已发生成本和剩余工作量预计成本重新检算和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

3.4.4.2.分析累计已发生成本加累计确认毛利与业主工程结算的差异及原因。

3.4.4.3.分析累计已发生成本与累计确认的合同成本的差异及原因。

四是分析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与业主工程结算的差异及原因。

3.5.各单位应规范并完善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3.5.1.要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规范成本管理行为,使成本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成本核算基础可靠,有助于全面合理地预计合同总成本和及时确认当期合同成本,正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3.5.2.要正确分立或合并建造合同,确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各单位应根据订立的建造合同条款及承包方式,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具备条件,选择合同分立或合同合并,确定会计核算对象,进而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3.5.3.要进行合同分析交底,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召集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对所订合同进行分析和合同交底,并且建立合同动态管理台账,记录合同执行、变更情况,监督检查管理合同的履约,确保合同经济收入的兑现。

3.5.4.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建造合同执行纪录体系。

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以及变更情况,记录各期及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3.6.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流程

3.6.1.建造合同业务会计核算须设置的会计科目。

3.6.1.1.“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在“合同成本”下按费用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分包成本”。

3.6.1.2.“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并得到业主认可的验工计价情况。

已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后结平。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期末如果同一项目“工程施工”科目借方余额大于“工程结算”贷方余额,应将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下(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如果“工程施工”科目借方余额小于“工程结算”贷方余额,应将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项目下(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

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初始合同”、“合同变更”、“合同索赔”、“合同奖励”等。

3.6.1.3.“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6.1.4.“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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