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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会员由所在区域内的农民自愿申请,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入会。

第八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一定的养植技术和致富欲望。

第九条入会、退会程序:

1、提交入会、退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交纳一定的会员费;

4、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协会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遵守本协会章程;

3、参与协会的一切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期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和管理本协会开展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2人。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临时确定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必须从养羊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会长为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4、负责协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副会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的全面工作;

2、协助会长种草养羊任务和计划;

3、协助抓好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督促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4、会长不在时,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的职权:

1、宣传协会的有关政策、决定和决议,起草协会的有关资料;

2、负责解释协会章程和办理会员的入会、退会等手续;

3、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上报有关协会工作资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业务部门资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会员按当年养羊的数量,按头羊缴纳1元的标准缴纳会费,多缴不限。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开支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大水坑镇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及审计局的监督,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篇二:

养羊场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一.基本制度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对公司负责。

2.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3.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4.晚上,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5.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8.发现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每日观察疾病发生情况,对疾病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二.人员管理制度

1.不准喝酒,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2.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3.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4.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5.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

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三.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食槽水槽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病、死牲畜当天交由公司统一销毁处理。

5.不喂食发霉的饲料,过时的饲料。

四.种羊配种制度

1.认真登记配种公母,和所生羊羔,羊羔出生一周内打耳标。

2.接生后认真按照接生流程操作。

3.配种事宜由公司决定。

五.奖惩制度

1.对养殖场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养殖场重大损失的;

2.进行自主创新,节约成本,成效显著的;

3.管理措施有力,使养殖场连续18个月没有发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1.弄虚作假的,如考勤、采购作假的;

2.经常迟到早退的

3.无故旷工的

4.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使公司养殖场经受损失的,严重的交司法处置;

5.私自宰杀养殖场牲畜,死亡牲畜隐瞒不报的,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6.出现养殖场无人看管时间超过35分钟的情况的等等。

篇三:

尚义县石井乡养羊协会章程

尚义县石井乡养羊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该协会是村民自愿结成的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科协的业务指导下,充分发挥平台和载体作用,协调和处理农户与养羊法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养羊户提供科学养殖的全方位服务。

尚义县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尚义县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有关种羊方针政策;

2、协助企业抓好养羊规划,养羊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

3、协会可采取多渠道的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养羊发展基金,用于养羊的发展。

4、开展养

羊科技培训,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群众的养羊科技水平。

1、拥护本会章程;

3、具有一定的养植技术和致富欲望。

1、提交入会、退会申请书;

3、交纳一定的会员费;

4、颁发会员证。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协会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遵守本协会章程;

3、参与协会的一切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

人的产生和罢免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和管理本协会开展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4、负责协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1、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的全面工作;

2、协助会长种草养羊任务和计划;

3、协助抓好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督促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4、会长不在时,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1、宣传协会的有关政策、决定和决议,起草协会的有关资料;

2、负责解释协会章程和办理会员的入会、退会等手续;

3、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上报有关协会工作资料;

1、会费;

2、捐赠;

4、业务部门资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开支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石井乡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及审计局的监督,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篇四:

合作养羊协议(201X年)

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制

二OO八年八月

甲方: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乡村组农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期实现产

业化建设预期发展目标,真正成为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根据省、市、县扶贫办对资金按照“有偿使用,滚动扶持”的要求,结合项目区实际,经双方充分酝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实施规模饲养20只或价值7000元的基础母羊,种植优质牧草20亩,新(改)建圈

舍30平方米,每2户配一只种公羊。

二、资金投入

(一)甲方投入:

1、种植优质牧草:

以物代现按每亩80元投入草种、肥料资金,20亩投入1600元。

2、饲养基础母羊:

以物代现投入购买基础母羊资金7000元。

3、购种公羊:

以物代现每2户投入1只种公羊,每年更换一次,同时负责种公羊防疫治疗费、

死亡更换等。

4、新(改)建圈舍补助:

补助新(改)建圈舍资金600元。

(二)乙方投入:

20亩种草地块,修(改)建30平方米圈舍,同时,负责种植、施肥、刈割、

贮藏、管理人工牧草及羊群放牧、守牧、饲养管理的劳动力投入。

三、项目实施地点乡村组(小地名及面积)。

四、责任义务

第一条规划种草地块及新(改)建圈舍地点一经确定,乙方不能返悔。

第二条乙方应主动申请实施“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自觉遵守项目

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乙方于年月日前种植20亩以上牧草,于年月日前完成羊圈

修建或改建工作后,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提出口头验收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组织自查,当农户合格率超过50%以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一周内组织向乙方发放建补助,乙方应及时进行圈舍修建,当乙方圈舍修建合格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发放价值7000的基础母羊。

乙方自有基础母羊的,经验收合格称重、佩戴免疫标识、观察20天,确认羊只无疾病,甲方可以直接支付乙方购羊补助资金。

基础母羊由甲方建立羊群档案,由乙方签字认可。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草地进行科学管理,作好追肥、刈割、除杂草、防

病、除虫等工作。

如甲方发现草场管理不善,出现杂草丛生、病虫害漫延、牧草长势较差等,甲方将自行雇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收回发放给乙方的基础母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按照制定的《兽医卫生制度》,定期安排乙方进行驱虫健胃、注射疫苗、打扫环

境卫生和消毒等,药品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

否则,导致疫情发生,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双方按照每年每只基础母羊10元的标准共同出资存入专户,作为基础母羊防疫治疗

费及羊只死亡补偿费,基础母羊生病时,由甲方负责治疗,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经双方及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村包片兽医员现场认定后,折算出金额,按总金额的60%计算,甲、双方各承担一半。

但羊群发病或有异常反应时,应及时通知项目点兽医员或甲方驻点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如未通知或通知时间较晚,担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的羊只死亡,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品种改良服务,制定品种改良计划,保证基础母羊繁殖率不低于150%。

乙方不得拒绝进行品种改良,不得私自配种。

第八条甲方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进行种草和养羊,保证乙方饲养的羊成活率在95%以上,乙

方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羊只走失、被盗、狗咬、落洞、跌岩、火烧、落水、中毒、不及时汇报病情等造成伤亡,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或自行补足20只。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养羊饲料配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登记造册,乙方必

须按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会议。

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人每次处罚10元作为科技认识费,罚金由村养羊专业合作社统一收存,用于日常办公。

第十条乙方不得收留非项目农户的牲畜,不得将其他牲畜与本项目饲养的羊混群饲养。

乙方

需购入牲畜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才能购入。

项目规划所种植的人工放牧草地只能用于放牧属于本项目饲养的羊,不能将项目外的羊或其他牲畜在草场上混群放牧。

否则,造成项目区经济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提供的草种、肥料及种羊(包括20只基础母羊和种公羊)等物资或等值现金。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每月对项目户进行一次生产发展和经营效益统计评

价。

当乙方饲养规模超过60只时,若要扩大饲养规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与本村养羊协会按照乙方生产经营记录进行共同研究后,才能扩大饲养规模。

第十二条乙方饲养的羊达到出栏要求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后方能出售,任何一方不得

私自销售,收购价格以当地市场价为参考。

第十三条淘汰种羊经甲方确定无种用能力后乙方按商品羊标准育肥,按第十二条要求上市销

售。

第十四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养羊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并负责市场开拓,指导村委会成立

养羊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

第十五条甲方按要求建立公示制度,对草种、肥料、基础母羊、种公羊、上市销售的羊、药

品等进行定期公示,接受乙方监督。

第十六条甲方收回的羊用于与村专业合作社分成,分成剩余部分用于滚动扶持其他贫困农

户。

第十七条村专业合作社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将分成的羊在村民委员会活动室公示,接受乙

方监督。

第十八条甲方聘请兽医员为农户提供服务,农户必须配合兽医员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兽医

员提供饲养管理情况,不得拒绝兽医员的管理,如确有争议可以按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

如乙方无故不服从兽医管理,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效益分成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一年甲方不分成,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以乙方饲养的20只基础母羊为基

数,按新增羊数进行分成,甲方占30%,乙方占70%,返还的分成羊必须达4月龄以上,体重在20公斤以上,身体健康的羊(公、母比例1:

1,可视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公母比例),连续返还5年,满5年后乙方自动拥有羊群产权,但仍需遵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之规定。

返还羊后,如基础死亡或淘汰,须经双方共同认定。

五、合作期限:

暂定为6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一年兑现一次。

六、违约责任:

如单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七、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乡村组农户(签字手印):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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