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车站地基结构及建筑工程分包合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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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车站地基结构及建筑工程分包合约Word格式.docx

 

本协议于西元2013年5月8日订立完成,双方当事人为:

1、大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XXXX建筑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澳门南湾马统领街32号厰商会大厦16楼C至D座(下称“承包商”),系指承包商并且包含其继受人以及被许可之受让人,但与相关主题或上下文相抵触者,则不在此限:

2、XXX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澳门新口岸北京街244-246号澳门金融中心6楼J(下称“分包商”),系指分包商并且包含其继受人以及被许可之受让人,但与相关主题或上下文相抵触者,则不在此限。

鉴于:

A、承包商已签署作成合约(下称“主约”),该约特别条款规定在后附之《附件一》。

B、分包商已被给予阅读并且知悉主约规定及条款(除了承包商之价格细节之外)之机会:

分包商已视察过工地,藉以确认工地目前情况以及主约工程执行范围(包括工地的周边环境);

此外,分包商已对承包商表示:

分包商有能力及必要专业,依据主约条款、条件及其他规定,持续不断地执行分包工程(按本约定义);

分包商接受承包商依主约应负之所有责任和义务,遵守与本约《附件二》具体提及文件描述的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相关的条款。

前述本约工程组成承包商按主约应执行工程的一部分。

基于以上认识,双方当事人作成合意如下:

分包合约一般条款

定义:

1、在本分包合约(根据下列定义)中,下列用词分别依照下列内容定义,但其上下文必须另外解释者则不在此限:

(1)“主约”系指其特别条款规定如后附《附件一》之合约;

(2)“分包合约”系指本协议以及《附件二》具体提到的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该其他文件中可能包括的任何标准条款;

(3)“分包工程”系指《附件二》具体提到的文件中所描述的工程。

(4)“主约工程”系指由主约定义的工程。

(5)以下名词“业主”、“工程师”或“建筑师”、“工程师的代表”或“建筑师的代表”、“营造设备”、“临时工程”、“工地”及本分包契约中其他经特别定义名词之内容,由主约分别定义之;

(6)“价格”系指《附件三》具体提到之金额,亦即因分包工程应付分包商的金额,或指分包工程任何授权变更,依分包合约应付的其他金额。

一般条款:

2、承包商及分包商同意由分包商据以依本协议条款条件(由一般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执行分包工程;

本协议之解释,应将构成分包合约不可或缺的各份《附件》均一并纳入解释。

(1)分包商对分包工程之执行、完工及维护,应依分包合约为之,并且应让承包商及业主代表感到满意。

(2)在不违反第4条(承包商设施)的情况下,分包商应提供分包工程执行、完工及维护所必要的,永久或临时的熟练/半熟练/不熟练劳工、监督、材料、营造设备、临时工程、运输及所有项目。

分包商应负责聘请、雇佣分包工程执行完工及维护所必要的外籍劳工,并负责取得相关核准。

(3)非经承包商事前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工程之全部或任何部分,亦不得转让分包利益。

(4)若分包合约条件与分包商出价及报价条件发生抵触或不一致,应以本分包合约条件为主。

主约:

3、

(1)分包商被视为对主约规定及条款具备充分理解(除工程价目单“BOQ”中所述之承包商价格细节外),若分包商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提供分包商一份主约的真实副本(不须包含所有细节),费用由分包商负担。

(2)除非分包合约条款另有规定,分包商应执行、完成及维护分包工程,分包商的任何相关作为或不作为,均不能构成、造成或导致承包商违背承包商依主约应负之义务;

除此之外,分包商亦应承担并且履行承包商就分包工程,依主约应负的所有义务及责任。

本约中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被解释为要建立分包商及业主之间的合约关系

(3)分包商应赔偿承包商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约所导致承包商对任何其他人招致之所有责任,亦应赔偿承包商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约所导致承包商被主张或招致的所有赔款、要求、程序、损害赔偿、成本及费用。

(4)业主代表或承包商对分包商就分包工程递交的任何文件或图样进行审视,或者,业主代表或承包商就前述表示许可,无论是否有修改,均不会因此而免除分包商依分包合约各条款应尽之义务。

(5)分包商兹此确认,分包商违反分包条约,可能导致承包商违反主约及其他与主约工程相关之合约,并需负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让承包商承担更多主约工程相关损失或费用。

双方当事人同意,前述所有损害赔偿、损失及费用,依双方当事人预期,属分包商违约行为的可能结果。

承包商设施:

4、承包商应在工地提供营造设备以及《附件四》具体提到的其他设施,并应准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承包商)使用前述设施,以达执行、完成但不包括维护分包工程之目的;

但需遵守上述附件具体提及之条款及条件(若有的话)。

若发生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须因未能提供前述营造设备或设施对分包商负责:

(1)相关不履行之原因超出承包商的控制;

(2)分包商针对所提供营造设备或设施之使用,有能力不足或不胜任的情况。

工地施工及进出规定:

5、

(1)分包商于工地执行分包工程时,应遵守与承包商相同之施工时间,并应遵守规范工程的执行、材料及营造设备的抵达及离开、工地内材料及营造设备的储存等事项的所有合理的承包商规则及规定。

(2)为让分包商能按分包合约执行分包工程所必要,承包商应不时地让分包商得以使用工地的单一或多重部分,并应提供分包商进出工地各该部分的工具;

但承包商并无绝对义务,承包商之任何行为,均不得被视为给予分包商占有或专属控制工地任何部分的权利。

(3)分包商应许可业主代表、业主/工程师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承包商、承包商雇员或代理人(包括参与主约工程执行的任何其他分包商),在施工时间能够合理进出分包工程,以及工地上因分包工程而执行、准备、储存任何工程或材料的其他地方。

此外、对于业主/工程师、业主/工程师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承包商、承包商雇员或代理人,分包商应许可或帮他(们)取得合理许可进出工地外、由或代分包商执行或准备分包工程相关工程的地点,也就是的地方

开工与完工:

6、

(1)分包商收到承包商的书面指示,应即进入工地,开始执行分包工程,遵循承包商之主约工程完工计划,以及承包商于主约工程期间可能做成的相关修正。

分包商应以适当注意义务履行合约,不得延迟;

但经承包商明示许可或命令者,则不在此限。

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在本约《附件二》具体提到的完工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

(2)、若分包商在执行分包工程时有所延迟:

(a)(除分包商违反本分包合约之外)承包商有权将其主约规定之主约工程完工期限延长之任何情况或事由:

或者

(b)该迟延系因承包商违反本分包合约所致;

若发生上述情况,分包商有权在各方面都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延长完工期限。

无论什么情况,若适用本项(a)款规定,分包商应在造成其迟延的情况或事件发生后14(十四)日内,先以书面通知承包商该情况或事件,才能取得延长完工期限的权利。

发生上述情况,分包商延长的期限,无论如何均不得超过承包商依主约有权适当主张的延长期限。

除此之外,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以其完全的裁量权,给予分包商承包商认为公平且合理的延长期限。

(3)本条规定的解释,不防止分包商在收到意向书之后,签署分包合约之前的任何时间点开始执行分包工程。

指示和决定:

7、

(1)在不违反本约第8条(变更)的情况下,针对分包工程,分包商应遵循业主代表所做成、而由承包商书面通知并确认的所有指示及决定(无论该指示或决定是否是依主约条款做成);

前述指示及决定在遵循方面,分包商要求承包商付款的权利(若有的话),如同承包商依主约要求业主付款的权利,但是不包含其他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自承包商收受付款的权利,应以主约确定的相关范围为限。

(2)承包商对分包工程作成指示及决定的权利,如同业主或业主代表依主约对主约工程以及主约工程进度作成指示及决定的权利。

此外,承包商有权指示分包商修改或变更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法及履行次序。

分包商针对主约的权利及遵循义务,如同承包商针对主约的权利及义务,应以主约确定的相关范围为限。

无论业主是否依主约行使类似权利,承包商均可行使前述权利。

(3)无论本约规定为何,分包商不得以分包商开工日期之前所发生之事件为由向承包商主张享有承包商以收受的付款或其他任何利益(包括期限的延长)

变更:

8、

(1)发生下列情况,分包商应以增删修改等适合的方式,变更分包工程:

(a)经业主代表依主约作成命令,并经承包商以书面向分包商确认前述命令;

(b)经业主及承包商同意相关变更,并经承包商以书面向分包商确认前述同意;

(c)经承包商以书面作成命令。

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命令,若系由业主代表依主约有效作成,并且构成其下变更,则在适用本条及第9条的规定时,应被视为构成分包工程的变更。

惟,承包商必须依本项第(a)款之规定先完成确认。

(2)针对分包商从业主或其代表处直接收到的,并且是未经确认的命令,分包商不得据以采取行动,若分包商收到前述直接命令,应即通知负责主约工程的承包商或负责主约工程的承包商代理人;

若该直接命令系以书面作成,并应将其副本提交给前述承包商或承包商代理人。

分包商得以行使着,仅限于承包商以书面作成的命令。

惟,承包商应按合理速度下指令。

(3)除前述规定之外,分包商不得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

变更的估价:

9、

(1)分包工程的所有授权变更,均应依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估价;

估计出来的价格,应视实际情况加到《附件三》具体提到的金额上,或从《附件三》具体提到的金额中扣除。

(2)所有授权变更的价值,应由承包商在参考完主约为相似或类似工程叙明的费率及价格(若有的话)后,完成确认;

惟,若没有上述费率及价格,或者无法据以适用,则应以在任何情况下都适当合理的价值为价值。

判断适当合理的价值时,应让分包商有机会提供资讯,或将其看法告知业主代表,作为承包商就该变更依主约应提交文件的一部分。

依主约作成的任何变更,均应被考虑。

依据主约作成的任何决定,就其与前述变更相关的部分,分包商应受其约束。

(3)若分包工程的授权变更,同时构成主约的授权变更,而该变更有业主代表计量,则,在本分包合约费率及价格许可提交计量完成估价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许可分包商参加代表业主代表所做的任何计量,依主约作成的相关计量,亦构成为分包合约之目的而作成的变更计量,分包商应受其约束,变更应依上述方法完成估价。

通知及主张:

10、

(1)在不违反第三条(主约)一般条款的情况下,当承包商依主约条款必须提供报表、账目或通知给业主代表或业主时,分包商应就分包工程,提供书面的类似报表、账目或通知其他资讯给承包商,让承包商能够遵循主约相关条款。

分包商应在所需内完成上述行为,以便承包商能够如期地遵循相关条款。

(2)在不违反分包商对本项规定之遵循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从业主处取得相关财务利益(若有的话),亦如,根据执行分包工程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依主约可能可以主张的财务利益。

分包商应在充分时间内给予承包商所有可能必要的资讯和协助,以便承包商主张上述利益。

前述资讯及协助应足以让承包商及/或业主代表能够评估相关主张,不需额外资讯,并应包含相关主张的事宜及法律依据以及详细量化资讯。

若承包商为了取得上述财务利益,必须发动调解、审理、仲裁或诉讼程序,分包商应先给予承包商可能合理需要的保证金及担保。

自业主处收到上述财务利益的判断/评估时,承包商应判断/评估相关比例,也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公平合理的应付分包商的金额。

然而。

不论在什么情况,上述比例均不得超过业主给付承包商的相关财务利益。

除上述之外,针对上述财务利益及/或可能影响分包工程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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