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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法律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同时也使我们中立达所的商标法律服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部分这部分我们一起理解商标业务基础方面的一些关键词

(就关键词进行讲解:

什么是商标商品分类商标申请流程商标审查标准商标业务特点)

一、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二、什么是商品分类

商品分类--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

分类的依据就是尼斯协定,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

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

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

目前,商标申请所涉及的商品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进行选择。

举例:

我们每天穿着的服装就属于第25类,我们所从事的法律服务业(律所)就属于第45类。

三、商标申请流程见图

注册前准备

⒈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注意!

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

所以,注册商标之前,商标查询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⒉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⑴如果申请人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盖有单位公章及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⑵商标图样10张

⑶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

申请注册

⒈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

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2月起,中国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进行限制)。

⒉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一个类别提交一个申请原则,申请人需要多个类别申请保护,则需要在多个类别申请保护

⒊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面文件以及一些形式要件,如申请书、委托书上是否有差错进行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核发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即可在商标上标注“TM”。

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

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

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二年至三年时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领取证件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

商标审查标准

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称为书审

然后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为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

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⒈商标是否具显著性。

⒉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

⒊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⒋商标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请人。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而且其申请材料均符合有关的规定,由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补送使用证明通知书。

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以使用在先者作为申请在先。

商标业务的特点

1商标是否最终能获批的不确定性

2系统查询盲区问题

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

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3商标申请周期较长

另:

商标注册申请时间:

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二年至三年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六个月时间,实质审查约二年时间,异议期三个月时间,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时间。

2015年左右申请到发证将在1年以内。

4商标申请后续业务变更转让续展等

第三部分干货

面对新机遇我们律师能做什么?

主要面向企业那么在座的律师可以对各自的顾问单位和以往的客户进行对照分析。

  一、企业常见的商标使用策略

律师担任企业商标专项法律顾问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综合法律功底和技能,还要熟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以及具备包括商标注册在内的法律实务经验,这其中尤其需要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商标使用策略。

  由于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甚至发展经历不同,各个企业会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商标策略,其中比较常见有:

  

(一)使用单一商标策略

  所谓使用单一商标是指企业在经营的所有产品中只使用一个商标的情况。

企业在发展初期或规模较小,或产品线单一的大型企业,一般采取单一商标使用策略。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世界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其无论是灯泡还是医疗仪器甚至电力设备,全部使用“GE”商标。

类似的情况还有“3M”商标。

  使用单一商标的优点是可以降低商标注册、宣传和管理的成本,节省新产品的推广费用,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后,容易在特定消费人群中形成较为固定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印象。

企业采用单一商标策略往往将商标、商号甚至域名统一起来,以充分发挥低成本,强显著性的优势,以“三位一体”的方式突出企业和产品形象。

  

  

(二)使用多商标策略

  所谓多商标策略是指企业在经营中将不同的商标分别使用在不同产品上的情况。

  使用多商标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企业的产品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宜使用单一商标。

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的美国宝洁公司,其在美容美发、家庭建康、洗涤用品甚至食品领域拥有“飘柔”“舒肤佳”“海飞丝”“潘婷”“沙宣”“玉兰油”“吉列”“佳洁士”“碧浪”“汰渍”“护舒宝”“品客”等约300个使用于各种产品上的商标。

  除了以消费群体不同来区分不同商标的使用的情况外,还有以产品档次不同来区分所使用商标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与人的身份有关的产品中特别常见。

例如,汽车产品、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

著名的英国洲际酒店集团(IHG)就是将“洲际”、“皇冠假日”、“假日”、“假日快捷”等多个不同的商标使用于不同档次的酒店上。

  使用多商标策略的优点是有利于细分市场,便于有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区分具有差异化的产品,也可以降低个别产品在质量或营销上的风险;

但同时也存在着推广和管理成本高的问题,所以比较适合于大型集团化企业使用。

  (三)使用主副商标策略

  自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由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以及营销学的新发展,商标的功能已经从传统的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逐渐转向了展示企业形象的表彰作用。

这种情况下,一些新兴企业开始将产品商标与企业总商标区分开来,保留产品商标区分商品的作用,而赋予总商标以代表企业形象、保障产品品质的作用。

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各种轿车,所有产品上都使用“GM”这一总商标,而具体产品上又分别使用“凯迪拉克”、“别克”、“奥斯莫比尔”、“雪佛莱”等产品商标。

  这种方式兼顾了使用单一商标和使用多种商标的优点,既可以利用主商标的影响力来提升新产品的知名度,保障新产品的品质信誉,从而降低新产品的推广宣传费用;

又可以利用副商标向消费者提示具体产品的个性化,并且可以避免新产品营销失败带来的“一损俱损”的风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策略。

  (四)商标延伸使用策略

  无论是单一商标使用策略还是多商标使用策略,在产品出现改良或者推出同一产品线上的新产品时,沿用已经获得成功的产品的商标,并作细小区分,不仅可以降低宣传成本,而且可以为新产品迅速传达品质信息,树立产品形象。

传统的商标延伸使用策略是在原有商标基础上用不同型号表示不同产品,如白酒行业采用比较多,例如五粮液集团的“五粮醇”、“五粮神”等商标。

  商标延伸使用策略有时也应用于企业跨领域发展中,这样虽然可以迅速地促进企业新产品的销售,但也存在着较大风险,如果企业推出的新产品未能满足消费者的期望,同样也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原有产品的印象。

例如以生产空调闻名的“奥克斯”公司,后来推出了“奥克斯”汽车,但最后因各种原因退出汽车行业,却因售后服务等问题引起消费者不满,进而影响到其空调的销售。

  企业运用商标策略(或战略)参与竞争的方式很多,不仅限于商标使用的环节,但律师担任企业商标专项法律顾问,却应当了解这些企业基本的商标使用模式,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二、企业商标法律工作的内容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所有雄心勃勃的企业都在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广告、促销等公关活动将其经营思想、产品品质、服务理念甚至倡导的生活方式凝聚在商标里,律师在从事企业商标法律工作的时候,应当紧紧围绕这一财产权利的产生和保护环节,为企业提出专业性意见。

具体工作有:

  

(一)帮助企业选择可注册的商标

  商标作为识别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其选择应当首先符合企业经营的需要,尤其是当企业以创立驰名商标为其长期经营战略时,商标的选择应当易于传播并符合法律。

即应当做到:

  

(二)提醒企业及时注册、变更、续展商标

  律师在提醒企业注册商标时,首先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时机。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在推出产品、甚至投放大量广告之后还没有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往往会出现产品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商标却已经被别人抢注的现象。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只要该抢注行为不属于恶意抢注,法律保护在先申请商标的专用权,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并禁止在先商标权人以外的人使用该商标,这往往给被抢注商标的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律师在提醒企业注册商标时,还应当为企业考虑防御性注册。

所谓防御性注册是指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其目的在于扩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排除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本企业主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注册的“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就属于联合商标,而该企业除了在儿童饮料类商品(商品国际分类第32类)上注册商标以外,还在其它商品类别上进行的注册,就属于防御商标。

  另外,由于商标注册是与选择商品的分类紧密相连,所以律师应当提醒企业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时具有前瞻性。

尤其是考虑到《尼斯协定》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类与企业经营范围可能不会完全一致,企业生产的某一种产品极有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类别,这时律师应当建议企业在多个类别上同时申请注册,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商标在注册后的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变更。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因此,当企业有这些情况发生时,律师应当及时提醒企业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就会影响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使企业的注册商标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律师作为企业的商标法律顾问,尤其是该企业使用的商标已经接近十年时,应当及时提醒企业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三)指导企业正确宣传和使用商标

  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会有多种,譬如企业的商号、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特有的包装、装饰和装潢,甚至企业设计的卡通形象或吉祥物等等。

有的企业在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中,不是突出强化商标的形象,而是突出宣传了这些标识,把商标放在了不起眼的位置。

这样一方面分散了消费者和广告受众的注意力,削弱了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效果,另一方面,强化了这些商号、特有名称以及装潢等标识。

虽然,这些标识也能够在市场上起到区分作用,但是却得不到象商标权那样的充分保护,一旦发现有人仿冒,往往束手无策。

所以,律师要提醒企业紧紧围绕获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进行突出宣传,以免被人“搭便车”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律师对此应当认真理解。

实践中,有的企业考虑到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太慢,不能满足新产品推出的需求,往往提前申请大量储备商标。

这实际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商标使用策略,但律师应当及时提醒企业注意不要因为商标储备期超过三年而被撤销,并应建议企业在三年期内对储备商标适当进行一些广告宣传,并妥善保存这些广告宣传的原始资料。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四个字在使用时常常置于商标的正下方,或者将“注册”“商标”分开置于商标的两边。

而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律师在担任企业的商标法律顾问时,也会遇到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作了规定,当顾问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醒企业:

  1、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规定;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3、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将未注册商标加注注册标记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而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因为不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加注注册标记的过程中出现诸多误区。

企业在此问题上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1、将早以申请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当成注册商标而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的;

  2、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误以为是商标注册证书而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的;

  3、把原获得注册的组合商标分拆后使用而加注注册标记的;

  4、把原注册商标字体变形后使用而加注注册标记;

  5、使用于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而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

  上述做法都是错误的,也都是违背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律师在担任企业商标专项法律顾问时一定要注意避免这些问题。

  (四)严把商标许可使用关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许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种方式。

  由于商标在许可使用时,商标权人只能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当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品质,或出现其他损害注册商标的情况时,消费者就会对该商标的美誉度产生怀疑,其对该商标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也会随之降低,进而影响到许可人自己的企业形象,甚至造成企业垮台事件,因此当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律师尤应慎重对待。

具体而言,律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协助企业慎重考察被许可人的质量保证体系,选择与许可人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相一致的被许可人;

  2、建议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或专利许可)和商标许可一揽子协议,尽量避免签定单独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3、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中增加具体的针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可操作的质量保证措施,避免仅仅规定“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产品质量”这样笼统的条款;

  4、对于规模较小、起点较低的被许可人,建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咨询,改善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5、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严格控制商标标识的印制,既要防止被许可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又要防止商标标识流到社会上;

  6、约定被许可人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时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最后,律师还应当提醒企业,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五)适时监测商标并主张权利

  企业在获得商标注册以后,除了在使用中珍视自己的注册商标以外,还应当时刻注意任何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不法或不利行为,一旦发现应当适时主张权利,防止对注册商标造成损害。

对这种不法或不利行为的发现主要是采取商标监测手段,它包括对注册环节的监测和对使用环节的监测两个方面。

  所谓对注册环节的监测是指通过监测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公告》来发现是否存在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律师根据企业的要求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发现可能给本企业注册商标造成不利的商标注册或者商标申请,应当及时形成工作报告将监测结果汇报给企业,并给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如果这些商标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的确会给企业造成损害,律师应当代表企业积极主张权利,及时启动异议或争议程序,阻止该申请获得注册或撤消该注册商标。

  企业对商标使用环节的监测主要是指在市场上监测他人是否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活动中的使用,也包括他人将该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使用。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律师应当提醒企业及其员工监测市场上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一旦发现涉嫌侵犯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并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主张权利,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大。

  (六)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行为

  如果通过商标监测发现存在他人侵犯顾问企业商标权的行为,律师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通过证据保全等措施固定证据;

其次,律师应当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对比,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

再次,律师应当通过签发警告函等方式首先通过非诉讼途径制止侵权;

最后,如果侵权人继续置若罔闻,可以采取司法或者行政手段寻求保护。

  在我国,保护注册商标权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即对商标侵权行为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还要注意的是,按照Trips协议要求,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还有边境措施,即商标权人可以就自己的注册商标向海关申请备案,当发现货物进出口中有侵权行为存在时,可以申请海关将侵权货物予以扣押。

  (七)健全制度完善档案

  律师作为企业的商标法律顾问,还应当为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并完善企业的商标档案。

  一般而言,企业的商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商标申请注册管理、商标使用的管理以及商标保护环节的管理三部分。

其中商标申请注册管理应当包含商标设计、商标储备、申请及注册以及商标转让、续展等内容;

商标使用的管理应当包括商标印制、商标宣传、商标标识管理、商标许可以及商标权质押等内容;

商标保护应当包括商标监测、调查取证、海关备案、行政投诉以及司法诉讼等内容。

  一个商标从设计到注册再到宣传使用,往往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一些驰名商标甚至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人员的变动、甚至企业的分立合并,律师担任企业商标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专门为企业建立完善的商标档案,同时也应当根据企业的要求定期提供相关报告,供企业分析决策使用。

  三、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的具体方式

  结合企业商标法律服务的内容,笔者认为律师担任企业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服务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签发律师函

  根据律师函的性质不同,律师签发的律师函可以分为声明函和警告函两种。

  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代为发表声明函就是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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