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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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镇(街道)政府负责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镇(街道)政府名下。

财政、国资、税务、自然资源、住建、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进行变更登记时,应按有关规定对过户税费等费用予以免除,并按程序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党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当对各自占有的面积进行核定,分别办理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清晰但因资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未予登记的,使用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房屋和土地使用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权属不清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和举办经济实体。

第七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纳入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固定资产信息化、平台化、标识化建设。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工作需要等,编制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区级党政机关由置换单位提出申请,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镇党政机关置换旧房的审批程序,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统筹安排预算;

或者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统筹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党政机关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由企业等单位提供办公用房的装修费用,不得租用权属已经抵押的房屋用作办公用房。

租赁应采取市场公开招租形式或从政府国有企业、非参公的事业单位闲置的资产中租赁,租赁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租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房屋应当支付租金。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

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区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八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区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第二十条区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

区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简朴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

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逐级核报市政府审批。

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使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和办公用房需求情况,以及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镇政府结合使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和办公用房需求情况,以及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报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机制。

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省管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按省要求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市管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按市要求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区管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报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

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由兼职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任职文件或单位内部分工文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由区委、区政府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确需配备第二处办公用房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其他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配备第二处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并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按规定安排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学会等社会组织任职的,由相应单位按规定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全区集中办公的党政机关会议场所统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充分整合,加强资源共享,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建设面向社会或机关内部公益性宣传阵地的,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上的非开放式空间即可作为办公、商业经营的场所,应针对受众范围选择敞开式的公共区域,严格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九条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

确有困难的,经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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