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医理司法鉴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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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医理司法鉴定文档格式.docx

1、死亡与死亡学说。

2、尸体变化及现象。

3、各种暴力因素引起的死亡。

4、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及其发生机制)。

5、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6、涉及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7、吸毒死亡的尸体。

8、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9、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人群。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法医病理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对诉讼过程中有关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的过程,其目的是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最终为审理暴力性案件提供医学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鉴定人是应用医学知识和理论来解释和论证个案中的死亡过程和机制。

二、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

在实践中,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和个人识别等,阐明死亡是否涉及违法事件或帮助分清导致死亡的因素。

同时,还应证实或揭露隐藏在“正常死亡”中的虚假行为;

区别暴力性死亡或非暴力性死亡;

研究各种暴力所引起的损伤或窒息的形态学改变及其特征;

推断和认定致伤工具,判明不同的凶器致伤的程度;

鉴别死前和死后伤;

区分损伤与疾病、损伤与中毒、中毒与疾病之间关系;

区分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对尸体的破坏;

研究在不同环境下,尸体组织器官结构的改变和体液中化学成分的变化等。

上述问题的鉴定不仅涉及诉讼和裁定,还关系到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由于法医病理鉴定主要为诉讼活动服务,有时根据委托要求,还需要对致伤方式、损伤经历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有时根据诉讼需要,还要依据尸检所见并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确定死亡当时的情况。

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

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通过对尸体的研究获取医学证据,查清案件的真相。

有时亦须对离体的器官组织进行检验。

四、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程序

在不同的类型的案件、不同诉讼阶段中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有所不同。

如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医病理鉴定分别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1、暴力性死亡尸体;

2、各种灾害和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

3、自杀死亡的尸体;

4、猝死或死因不明的尸体;

5、无名或无合法死亡证明书的尸体;

6、狱中死亡的尸体;

7、公安、司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

8、电流、高温或低温引起死亡的尸体;

9、非法流产引起死亡的尸体;

10、断离尸体(碎尸);

11、恶劣工作环境引起中毒或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

12、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死亡的尸体;

13、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14、毒品滥用引起死亡的尸体。

在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鉴定委托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必经程序。

不同案件类型、不同诉讼阶段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力量决定受理与否。

法医病理鉴定需要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应通知公安、司法机关派人到场并要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如通知不到场的,可根据委托要求在不影响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条件下进行,但需要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对鉴定过程中的每一项检验结果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不能替代鉴定文书,鉴定、检验过程的有关记录应随档案存档。

五、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及标本管理

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包括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法医病理鉴定书、照片、底片、声像材料等,必要时应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病史及其他有关材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今法医病理学档案管理已应用电子计算机将资料建成数据库,并利用摄像机、照相机或扫描仪,将照片和病理切片图像等输入电子计算机保存。

法医病理学的标本包括器官大标本、石腊组织块、组织切片、电子显微镜标本等。

《解剖尸体规则》第7条规定:

“凡病理解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

但应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

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法医尸体解剖后应保留必要的标本,以备有要求时出示或供重新鉴定。

大体标本由于体积较大,除某些特殊案例必须留作证据外,多在解剖后放回尸体体腔内,保存到诉讼结束或保留5年。

组织切片体积较小,可以大量长期保存。

作为证据的标本必须妥善保管,不能毁坏或丢失。

尸体解剖后不得将其他尸体的器官放入此次解剖尸体内,这在嫌疑为他杀者或存在纠纷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第二节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包括现场勘查、法医学尸表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的组织取材、固定、送检及证据保存、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现场勘查

法医病理鉴定人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现场勘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案时间、地点。

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在场人及旁证人等。

2、案情经过。

应记录提供案情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

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

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

发现尸体的经过及尸体位置等。

3、现场情况。

主要包括尸体所在环境情况的描述(注明是否原始现场),尸体在现场的状态、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应有准确的距离测量),尸体周围能说明案情的物品情况(可疑的致伤物、电源、热源、痕迹、呕吐物、药瓶、注射器、饮料或食品容器等)。

现场除尸体以外的有关物品,如药瓶、饮料或食物容器、衣袋内容物、尸体佩戴的装饰物等,均应由法医与公安、司法人员或家属共同清点列单,并共同签名,注明由何部门负责保管。

现场必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距离拍照,以显示尸体的情况及与尸体现周围物品的关系。

二、法医学尸表检验

在脱去衣服检查尸体之前,应仔细检查尸体的衣着情况。

确定衣服上的撕裂口或其他破孔与尸体的损伤是否相符并记录所见。

若衣服上有留有血迹、油漆等污物,则应规范提取备检。

初检后即可解开衣扣、拉链及衣钩,脱去衣服,不能将衣服撕扯或铰断,记录并标记每一件衣服。

为进一步检查,应将标记好的衣服妥善保存。

尸体外表检查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

头、颈、胸、腹、生殖器及四肢均需按顺序全面描述。

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与解剖学标志的关系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

尸体在不同时间进行检查,应分别记录,分别照相。

各次检验可能结果不同。

尸表检查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的规定进行。

三、法医学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基础。

尸体解剖不仅包括系统的大体解剖,还应对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如需要,还应进行毒物分析、法医生物学、微生物学、尸体化学等检验。

尸体解剖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的规定进行。

法医病理尸体解剖时应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化尸解。

但因不同案件的要求不同,其操作程序可有区别。

常用的解剖术式包括:

直线切法、T字弧形切法、Y字形切开法、倒Y字型切开法等;

尸体解剖程序主要分为:

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腹腔-盆腔-胸腔-颅腔颈部,颈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等。

上述几种不同解剖术式和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尸解者可以灵活应用,以不破坏损伤和病变,有利于寻找致死原因和死亡机制、确定致死方式为原则。

尸体解剖记录是编写法医学鉴定书的依据。

除体表检查所见外应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在场人。

解剖的步骤及所见体内情况可用事先拟定的备有空格的已成文的记录纸,按解剖所见逐项填入。

四、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无名尸体检查

无名尸体检查与法医学一般尸体检查方法基本相同,但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经过时间。

(2)根据身长、发色、面部皱纹、牙齿萌出、生长情况及牙齿磨耗度,骨骼发育生长情况等推测死者年龄。

(3)根据人体穿戴衣物、随身物品,手足、皮肤状态、指甲磨损情况,甲缝、甲沟及皮肤皱壁中污垢残留物的性状和特点,局部肌肉的发育状态,有无职业病特征等推测生前职业。

(4)根据人外貌、五官特征,发式衣着特点,佩戴的装饰品的差异等特征推测生前居住地区。

如南方农民常赤脚、足底皮肤厚、粗糙;

风沙大的地区,面色黑;

少数民族穿着打扮有民族特色;

高氟地区有氟齿。

(5)其他个人特征。

检查死者容貌特征,如面颅、五官形状、皮肤特征,发型,胡须特征,牙齿情况,有无口腔疾病;

全身有无痣、疤痕、纹身,色素沉着、瘢痕、肿瘤及其特征及分布,有无畸形、生理缺陷,体内有无异物,取血液进行DNA分型,捺印死者指纹等,备做个人识别用。

(二)碎尸检查

法医病理碎尸检验有种情况:

(1)犯罪行为人杀人毁证将尸体离断或粉碎,隐藏丢弃,即所谓碎尸案。

(2)意外灾害致肢体断离,如交通事故、飞机失事、爆炸、高层建筑灾害等。

(3)动物对尸体的毁坏。

(4)丢弃的手术截肢和解剖器官。

碎尸检查有意义的是碎尸案和意外灾害造成的支离断碎尸体。

碎尸一般为无名尸体,检查除按无名尸体检查进行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调查案情及现场情况,注意排除非犯罪原因所致的肢体断离,对碎尸现场特点仔细检查,重点是包装物或容器,查记有无标记,号码、绳索、结扎及特征,进行拍照。

2、碎尸的个体识别除按无名尸体检查方法外,还应根据碎尸块形态特征及断端间的吻合程度,确定其部位;

尸块是否属同一个体,应进行DNA鉴定。

并判断身长、体重、发育营养、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个人特征等。

3、根据碎尸断端创面特点、性状、附着物、遗留物推测碎尸的方法、手段、作案工具等。

4、检查方法按一般法医学尸体检查常规,对碎尸各部位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学检查,以确定死亡原因。

5、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验,还要判明生前伤与死后伤。

各尸块发现时间可能不同,各弃尸现场自然条件可能差别较大,尸块死后变化差别也较大。

帮推测死亡和碎尸经过时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三)尸体发掘(开棺检验)

尸体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完全或对原鉴定有怀疑时,将已埋葬的尸体挖出进行检查,称为尸体发掘或称开棺检验。

尸体发掘及检验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死者生前健康状态、病史、死亡经过、尸体当时情况、埋葬时情况,衣着、装饰、时间、地点、深度,棺材质料、形状、厚度,周围环境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重点及取材部位和数量。

(2)请参加埋葬人员及死者亲属参加,以确认埋葬地点和死者。

(3)尸体检查一般就地进行。

怀疑外伤者着重检查头部、内部器官有无损伤、穿孔、破裂、出血、骨折;

疑为窒息者详查颈部软组织、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

怀疑溺死者检查硅藻;

疑为中毒者提取器官、组织块进行毒物检验并提取棺周泥土作对照检查;

尸体软组织腐败消失时,查骨骼、牙齿、毛发有无损伤,并取材检验。

(4)从开始到结束每一过程均应照相并记录,如墓穴方位、外貌、墓碑、棺及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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