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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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提供以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印发的安全标准文本、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表以及正在制订中的安全标准状况报告。
欲求详细信息,请与原子能机构联系(P.O.Box100,A-1400Vienna,Austria)。
敬请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所有用户将其使用方面的经验(例如作为国家监管、安全评审和培训班课程的基础)通知原子能机构,以确保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继续满足用户需求。
资料可以通过原子能机构因特网网址提供或按上述地址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Official.Mailiaea.org。
其他安全相关出版物原子能机构规定适用这些标准,并按照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C款之规定,提供和促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交流并为此目的充任各成员国的居间人。
核活动的安全和防护报告以其他出版物丛书的形式特别是以安全报告丛书的形式印发。
安全报告提供能够用以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
原子能机构其他安全相关出版物丛书是安全标准丛书适用规定、放射学评定报告丛书和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丛书。
原子能机构还印发放射性事故报告和其他特别出版物。
安全相关出版物还以技术报告丛书、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文件丛书、培训班丛书、国际原子能机构服务丛书的形式以及作为实用辐射安全手册和实用辐射技术手册印发。
保安相关出版物则以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安丛书的形式印发。
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安全标准调查安全标准调查国际原子能机构欢迎您回复。
请访问网址:
/www-ns.iaea.org/standards/feedback.htm下述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阿富汗希腊挪威阿尔巴尼亚危地马拉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海地巴拿马安哥拉教廷巴拉圭阿根廷洪都拉斯秘鲁亚美尼亚匈牙利菲律宾澳大利亚冰岛波兰奥地利印度葡萄牙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卡塔尔孟加拉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白俄罗斯伊拉克罗马尼亚比利时爱尔兰俄罗斯联邦贝宁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玻利维亚意大利塞内加尔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牙买加塞尔维亚和黑山博茨瓦纳日本塞舌尔巴西约旦塞拉利昂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新加坡布基纳法索肯尼亚斯洛伐克喀麦隆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加拿大科威特南非中非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西班牙乍得拉脱维亚斯里兰卡智利黎巴嫩苏丹中国利比里亚瑞典哥伦比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瑞士哥斯达黎加列支敦士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科特迪瓦立陶宛塔吉克斯坦克罗地亚卢森堡泰国古巴马达加斯加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塞浦路斯马来西亚突尼斯捷克共和国马里土耳其刚果民主共和国马耳他乌干达丹麦马绍尔群岛乌克兰多米尼加共和国毛里塔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毛里求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埃及墨西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萨尔瓦多摩纳哥美利坚合众国厄立特里亚蒙古乌拉圭爱沙尼亚摩洛哥乌兹别克斯坦埃塞俄比亚缅甸委内瑞拉芬兰纳米比亚越南法国荷兰也门加蓬新西兰赞比亚格鲁吉亚尼加拉瓜津巴布韦德国尼日尔加纳尼日利亚原子能机构规约于1956年10月2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会议上通过,于1957年7月29日生效。
原子能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
原子能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GS-G-4.1号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安安全全导导则则国际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06年版权说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所有科学和技术出版物均受1952年(伯尔尼)通过并于1972年(巴黎)修订的万国版权公约之条款的保护。
自那时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已经扩大了这一版权,以包括电子形式和虚拟形式的知识产权。
必须获得许可而且通常需要签订版税协议方能使用原子能机构印刷形式和电子形式出版物中所载全部或部分内容。
欢迎有关非商业性翻印和翻译的建议并将在个案基础上予以考虑。
询问事宜应通过电子邮件地址sales.publicationsiaea.org发至原子能机构出版科或按以下地址邮寄:
SalesandPromotionUnit,PublishingSection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WagramerStrasse5P.O.Box100A-1400ViennaAustria传真:
+431260029302电话:
+431260022417网址:
/www.iaea.org/books国际原子能机构200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印制2006年3月奥地利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国际原子能机构,奥地利,2006年3月STI/PUB/1185ISBN92-0-502306-XISSN1020-5853序总干事总干事穆罕默德埃尔巴拉迪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授权原子能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
原子能机构必须使这些标准适用于其本身的工作,而且各国通过其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规定能够适用这些标准。
原子能机构对这样的一整套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审查并协助实施这些安全标准已经成为全球安全体制的一个关键要素。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原子能机构开始对其安全标准计划进行大检查,包括修改监督委员会的结构和确定旨在更新整套标准的系统方案。
已经形成的新标准具有高水准并且反映成员国的最佳实践。
在安全标准委员会的协助下,原子能机构正在努力促进全球对其安全标准的认可和使用。
诚然,只有对这些安全标准在实践中加以适当应用,它们才会是有效的。
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服务其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运行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直至监管事项和组织中的安全文化协助成员国适用安全标准和评价其有效性。
这些安全服务能够有助于共享真知灼见,因此,我继续促请所有成员国都能利用这些服务。
监管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是一项国家责任。
目前,许多成员国已经决定采用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以便在其国家条例中使用。
对于各种国际安全公约缔约国而言,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提供了确保有效履行这些公约所规定之义务的一致和可靠的手段。
世界各地的设计者、制造者和营运者也适用这些标准,以加强电力生产、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育领域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
原子能机构认真看待世界各地用户和监管者正在经历的挑战,这就是确保世界范围内的核材料和辐射源在使用中的高水平安全。
必须以安全的方式管理核材料和辐射源的持续利用以造福于全人类,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目的正是要促进实现这一目标。
编者按如果列入附录,该附录可被视为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主文本相同的地位。
如果列入附件、脚注和文献目录,它们可被用来为用户提供可能是有用的补充信息或实例。
英文文本系权威性文本。
援引其他组织的标准不应被解释为国际原子能机构认可这些标准。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通过国际标准实现安全虽然安全是国家的责任,但是国际安全标准和安全方案可以促进协调一致,有助于确保核和辐射相关技术的安全使用,并有利于国际技术合作和贸易。
安全标准也为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提供支持。
一项一般的国际义务是一国不得从事可对另一国造成损害的活动。
在国际安全相关公约中为缔约国规定了更具体的义务。
经国际商定的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为各国表明其本国正在履行这些义务提供了依据。
原子能机构的标准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享有原子能机构规约确定的地位。
该规约授权原子能机构制定适合于核和辐射相关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标准并规定适用这些标准。
安全标准反映了有关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高水平安全在构成要素方面的国际共识。
这些安全标准以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形式印发,该丛书分以下3类:
安全基本法则安全基本法则阐述防护和安全的目标、概念和原则以及为安全要求提供依据。
安全要求安全要求制定为确保当代和未来人类和环境受到保护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这些要求用“必须”来表述,并遵循安全基本法则中提出的目标、概念和原则。
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则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或恢复必要的安全水平。
安全要求使用监管性语言,以便能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和条例。
安全导则安全导则就如何遵守安全要求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安全导则中的建议用“应当”来表述。
建议采取规定措施或等效的可替代措施。
安全导则介绍国际良好实践并且不断反映最佳实践,以帮助用户努力实现高水平安全。
每一安全要求出版物均以若干安全导则作为补充,在制定国家监管导则时可以利用这些安全导则。
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需要辅以工业标准,并且必须在适当的国家监管基础结构范围内加以实施,以期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原子能机构印发了广泛的技术出版物,目的是帮助各国制订国家标准和发展国家基础结构。
标准的主要用户除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政府当局和政府机构外,还有以下单位使用这些标准:
核工业当局和营运组织;
设计、设备制造和应用核与辐射相关技术的组织,包括各种设施的营运组织;
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育领域涉及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用户和其他单位;
以及工程师、科学家、技术人员和其他专家。
原子能机构本身在其安全评审工作中以及为了编制教育和培训课程也要使用这些标准。
标准的制定过程编写和审查安全标准的工作涉及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及分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领域安全的4个安全标准委员会(核安全标准委员会、辐射安全标准委员会、废物安全标准委员会和运输安全标准委员会),和1个负责监督整个安全标准计划的安全标准委员会。
原子能机构所有成员国均可指定专家参加4个安全标准委员会的工作,并可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
安全标准委员会的成员由总干事任命,并包括负责制订国家标准的政府高级官员。
就安全基本法则和安全要求而言,经安全标准委员会核可的草案须提交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后方可出版。
安全导则经总干事核准后出版。
在经历这一过程后,标准已经能够反映出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一致意见。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考虑了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结论和国际专家机构特别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
一些标准的制定是在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的合作下进行的,这些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为了不断更新安全标准,在标准出版5年后将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安全标准的制定或现有安全标准的修订程序。
由秘书处编写提纲并制订工作计划,然后由各安全标准分委员会和安全标准委员会进行审查由秘书处和顾问起草新的安全标准或修订现有安全标准由安全标准委员会核可由各安全标准分委员会审查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