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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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美徐建铭颜东锋李云龙参编人员参编人员:

张士励葛黎明周海波邵文勇胡东瑞朱培良宋旭辉张相军前前言言为推行浙江省高速公路现代化工程管理,促进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树立行业文明施工形象,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分十个分册(工地建设标准化、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路面工程施工标准化、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隧道工程施工标准化、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绿化工程施工标准化、机电工程施工标准化、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并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中的特点和先进经验进行编写。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公路施工标准化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编制。

本书为细则第二分册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本分册由十一个章节组成,主要从一般规定、施工工序、施工要点等方面对施工和管理作出具体要求,优化施工组织和工艺流程,强调做好路基防排水工作,严格控制路基压实度、宽度、厚度、纵横坡度、平整度“五度”和涵台背回填、集中小型构件预制,加强防护工程动态设计和监测,注重保护环境。

本分册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下属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主编,限于编者的学术水平,书中如有不妥甚至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批评斧正。

本细则可供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参建人员使用,各地对其中有关的具体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或强化要求,对未尽事宜应予以补充完善。

请各有关单位将执行本细则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4号,310009),以便修订时参考。

-1-目目录录1总则.12施工准备.22.1一般规定.22.2控制网复测.32.3测量放样.32.4场地清理.33一般路基施工.63.1一般规定.63.2挖方路基.63.3填方路基.93.4填挖交界处理.143.5结构物台背回填.143.6临时排水.154特殊路基施工.164.1一般规定.164.2挖除换填.164.3垫层.164.4反压护道.174.5砾(碎)石桩施工.174.6水泥搅拌桩.194.7塑料排水板.214.8水泥粉煤灰碎石(CFG)桩施工.234.9静压管桩施工.254.10薄壁筒桩施工.264.11塑料套管桩施工.304.12泡沫混凝土施工.335防护与支挡工程.385.1一般规定.385.2边坡工程防护.385.3边坡生物防护.465.4支挡工程.495.5抗滑桩.506排水工程.526.1一般规定.526.2地表排水.53-2-6.3地下排水.547改扩建工程路基施工.557.1一般规定.557.2施工准备.557.3路基拼接施工.577.4石方挖方路基拓宽.587.5涵洞及通道拼接.598特殊季节路基施工.628.1一般规定.628.2雨季施工.628.3冬季施工.639路基整修.659.1一般规定.659.2路堤整修.659.3路堑整修.6610路基重点工程监测与观测.6810.1一般规定.6810.2软土路基.6810.3路堑高边坡.6910.4高路堤.7010.5预应力锚固工程.7110.6地下水位.7311取、弃土场.7311.1一般规定.7311.2取土场.7411.3弃土场.741总则-1-1总则总则1.1为克服当前路基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通病,规范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细则。

1.2本细则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路基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指南及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工法、技术和管理办法编制。

1.3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工程,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及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1.4路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改善施工条件,制定确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5路基施工应树立环保理念,坚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发展”的原则,减少对当地的地质、排水和生态绿化环境的破坏。

1.6路基施工要体现区域的实际情况,着重从工序、技术、工艺和管理的角度入手,更加有效的消除路基施工的质量通病,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1.7路堑开挖边坡、软基处理、高填方路基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和动态施工方案,与动态变形监测同步进行,并做好施工期间的变形监测工作。

1.8路基施工应积极而慎重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积极总结各种成熟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工法,提高路基施工管理和技术水平。

1.9在使用和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相关设计、施工、试验、检测、测量等方面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分册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2-2施工准备施工准备2.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2.1.1路基工程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与核对。

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

2.1.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沿线的地方政府对涉及沿线厂矿企业、村组通行及农业生产的跨线桥、通道、涵洞等进行核查。

核查排水系统设计是否完善、合理,以及排水结构物的基础标高和走向,使全线的构造物满足功能要求,确保工程完工后不影响地方的生产、生活。

2.1.3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决好通讯、电力、水的供应,修建工程所需的临时便道、便桥、预制场地、拌和站等,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的供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并能够确保原有道路、结构物及农田水利等设施的使用功能。

2.1.4施工单位应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培训,重点对电焊工、模板工、钢筋工等特殊工种进行岗前考核,并持证上岗。

2.1.5施工过程中,施工原始记录与施工工序必须同步,工程现场验收与施工资料签认同步,对隐蔽工程必须保留相关音像资料。

2.1.6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已到位,施工方案和开工报告按规定已批复。

2.1.7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总体设计,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与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2.1.8做好现场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

2.1.9绿化工程应做到“三同步”:

与路基工程同步准备;

与路基开挖同步实施;

与路基工程同步完成。

2施工准备-3-2.2控制网复测控制网复测2.2.1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导线起终点、水准点应与国家大地点(三角点、导线点)联测,相邻合同段应组织联测;

对于所有导线点应按照一级导线标准进行复测。

2.2.2原有导线点、水准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须增设满足响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水准点,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水准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或改移,并满足其精度。

2.3测量放样测量放样2.3.1基本要求

(1)应在工程开工前将现场调查和核对结果,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

(2)对有异议的导线点,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办法;

对有异议的水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的高程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定正确高程。

(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志桩进行加固并保护,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

(5)控制点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季节性冻融地区在冻融后也应进行一次复测。

2.3.2放样

(1)路基开工前,应认真核对长短链情况,按照公路勘测规范及公路勘测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全段中线放样。

(2)施工单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并于开工前28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原则上应与设计对应,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

(4)对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35m或者一个边坡平台(碎落台)应复测中线、标高和宽度。

(5)位于曲线段的防护工程,放样时应加密桩位。

2.4场地清理场地清理2.4.1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进行用地界桩放样,确定路基施工界线,保护监理工程师指定所要保留的构造物。

(2)在原地表未被扰动之前,施工单位应重测地面标高及横断面,并将填挖方断面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分册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4-及土石方调配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量大小,合理划分施工段落,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后,应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2.4.2地表清理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农作物根系应予以清除,原地表以下至少30cm的草皮、表土应予以清除并有序集中堆放,以供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

(3)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应填平夯实,并进行填前碾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要求。

2.4.3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结构物等应予以拆除,对正在使用的道路设施及构造物,应对其正常使用做出妥善安排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监理工程师要求。

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应在新建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3)对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应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

对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妥善处理。

对于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必须回填并夯实,并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2.4.4临时排水

(1)路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间临时排水总体规划和建设,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综合考虑,并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图2.4.4-1路基临时排水沟

(2)施工前,宜先完成临时排水设施。

施工期间,应经常维护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

(3)路堤施工中,各施工作业层面应设2%4%的排水横坡,层面上不得有积水,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在已填路堤路肩处,应采取设置纵向临时挡水土埂、每隔一定距离设出水口和排水槽等措施,引排雨水至排水系统。

2施工准备-5-(4)路堑施工中,应及时将地表水排走,确保施工作业面不积水。

图2.4.4-2路堤排水槽图2.4.4-3路堤纵向排水埂(5)截水沟应先施工,与其他排水设施应衔接平顺。

截水沟应从下游向上游开挖。

通过地面坑凹处时,应将凹处填平夯实。

开挖后应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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