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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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
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为“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未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八)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未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将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企业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当月月底前统一汇总后将计划申报表(附件一)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二,一式叁份);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
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六)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七)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八)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九)工程基础、主体结构、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及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象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地在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十二)《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参选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三)。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和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而成。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阶段和装饰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工地围档、临舍的布置情况;
(2)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硬化、材料堆放情况;
(3)主体结顶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
(4)装饰阶段的检查重点为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各管理人员就位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卸情况,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理情况和施工人员住宿情况。
2、市建委将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考核,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工程结顶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须在主体结顶前报市建委;
(3)市建委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对该工地进行考核评分。
3、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整个施工阶段,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由不少于3名的评审委员参加。
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责情况,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将工地分为“好”、“较好”和“一般”三个档次。
(二)评审
1、市建委组织人员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初审,汇总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报告。
(1)在考核检查得分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占60%,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占40%。
5次评分都必须达到合格等级,其中至少3次评分应达到优良等级。
(2)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评审委员会评为“一般”的申报工地将取消评选资格。
2、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2)听取参评工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
(3)委员审查申报相关材料;
(4)委员会评议;
(5)举行无记名投票;
(6)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3、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在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五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市建委质安处。
第十八条对获得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以下鼓励:
(一)主承建单位授予《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各类建设系统市、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中优先考虑;
(三)编入当年市政府《宁波年鉴》之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逐年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挂牌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附件四),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和颁发,工程竣工后由企业负责归还。
如同时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则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施行,不再另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创建计划并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抽查,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该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