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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现代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
5、《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与发展
1、史料的不断发现;
2、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3、不同知识背景的共同参与;
4、研究力量的均衡分布(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第二讲夏商法律制度
(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夏代
一、中国法律起源
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3、习惯法的产生
→皋陶制法(“常刑”)
→吕侯制“吕刑”(西周末年)
提请注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早熟的标志在于较早进入文明社会)
3、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刑事法律规范发达而民事法规范相对落后;
5、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具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
◇“天秩有礼,天讨有罪”
◇“侀”…→“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
薄刑用鞭扑。
”
三、夏代法律的形式
1、习惯法;
2、制定法: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誓:
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甘誓”)
→有人将《甘誓》看成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四、夏代法律的内容
1、将原始社会的礼改造成为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2、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
3、规定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政典》,用以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4、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容;
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提请注意:
*《周礼·
秋官·
司法》: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去脚)、宫、大辟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皋陶之刑”。
5、夏代司法制度
1.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大理”
2.地方司法官:
士
3.基层则称:
蒙士
4.监狱:
圜土
商代
一、商代的立法思想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殷(商)尚鬼”、“率民以事神”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将“天神”与“祖先神”、天罚和王罚相结合
二、商的法律形式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2、誓:
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汤誓)
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训)
三、商朝的主要法律
*《汤刑》:
商代法律的泛称;
*《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
*“民居”之法
*车服之令
四、商代法律制度的内容
刑事法规内容:
1、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继承制度
→从“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1、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正/史(审判官)
2、士/蒙士(基层司法审判官)
3、审判制度:
三级审理、疑难案件持谨慎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
4、天罚与神判
5、圜土(囹圄)
第三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8世纪)
法制上的时代贡献:
1、所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2、“礼、刑”并用的法律模式对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法律与道德相为表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和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原则以及早期的教育刑思想,都影响了以后的刑法理论与实践;
4、有关婚姻的制度和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制度,都影响着后续的相关制度;
一、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德”的中心内容是“敬天保民”,也是周人为政的理念。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
2.宗法制的表象,便是国家结构上的“封邦建国”;
3.宗法制的关系,便是“小宗”服从“大宗”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
1、“周公制礼”
2、“吕刑”
3、“九刑”
4、“遗训”和“殷彝”
四、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1、礼
2、刑
用之于军旅;
4、诰:
用之于会同,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5、命
→后三种都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五、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1、“礼”的核心是:
亲亲、尊尊
2、礼的构成是“五礼”:
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宾礼(宾客)、军礼(军队)、嘉礼(冠婚)
3、“礼禁恶于未然,刑惩恶于已然”
4、“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六、西周刑事法制的政策与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第一,8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7岁以下的孩童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幼弱、老耄、蠢愚的人,除故意杀人罪外,一般都可赦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
《周礼·
大司寇》中有: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七、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2、违背盟誓;
3、犯王命;
4、群饮;
5、失农时
……
8、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1、五刑:
2、“九刑”:
5+4(流刑、赎刑、鞭刑、扑刑)
【扑刑即为杖刑】
补充:
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嘉石之制(劳役刑)
9、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1、所有权;
2、契约制度:
(第一,买卖契约:
“质”和“剂”;
前者形状较长,后者短;
前者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后者用来买卖兵器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第二,借贷契约为“傅别”。
)
3、婚姻制度:
“昏礼者,礼之本也。
”第一,一夫一妻多妾制。
第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三,同姓不婚(其生不蕃)。
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第一,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第二,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4、家庭继承制度
第一,“三纲五常”;
第二,嫡长子继承制;
继承的内容包括:
宗祧、爵位和财产
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十、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大司寇(中央司法机关)
2、“争财曰讼,争罪曰狱”
3、“剂”(诉状)、“束矢”(民事诉讼,一束箭)和“钧金”(刑事诉讼,三十斤铜)
4、五听:
辞、色、气、耳、目
5、三刺: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6、读鞠(宣判)和乞鞠(不服判决要求重审)
7、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8、刑罚的执行:
秋冬行刑;
9、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第四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前221)
思考的命题:
为什么经历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大争鸣,结果却形成了逆向淘汰,最终走入误区?
也即思想的解放最终却终结为秦始皇的集权和暴政,接着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窒息思想的两千年困局?
春秋时期的法律活动
1、春秋时期的社会发展与变化
1、铁制农具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
2、“井田制”被破坏,“私田”大量出现;
3、“礼崩乐坏”
二、相关的立法活动
1、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法律由神秘主义走向公开,原因在于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秘密法的状态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新兴的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
2、楚国的立法活动:
(1)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仆区法》;
(2)楚庄王时期(前613-前591),《茆门法》;
3、晋国的立法活动:
(1)晋文公四年,“被庐之法”;
(2)前621,赵盾(赵宣之)制定“常法”
(3)前593,范武子执政,制定的“范武子之法”
(4)前513,晋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做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
(受到孔子的反对)
4、郑国的立法活动:
(1)前536,郑人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2)邓析写《竹刑》,开创私家注律的先例;
三、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
1、叔向VS.子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叔向反对法律的公开,认为法律公开,会使百姓多争心,法律必将增加,最终带来国家的灭亡;
2、孔子VS.子产
孔子反对法律的公开,认为法律公开,百姓凡事依法行事,无需依赖贵族,最终导致贵族的尊贵无从体现,贵贱无序,进而造成国家的灭亡。
4、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成文法公布后,法律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2、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以及由此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战国时期的变法
一、战国时期的社会背景
进入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更加壮大,春秋晚期出现的法的公开日渐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此时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再局限于法的公开这一问题,而更关注公开的法律的内容问题,即法律内容的变革问题,也即变法问题。
二、战国时期的社会思潮
“百家争鸣”,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墨、道、法
*→儒:
民为邦本;
为政在人;
过犹不及;
礼治与德治(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
*→墨:
兼相爱,交相利;
*→道:
无为而治;
道法自然
*→法:
以法治国;
法-势-术
3、法制的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律公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商鞅: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以刑去刑)
四、魏国的李悝变法
1、经济方面:
尽地力之教、善平籴[di](粜)
2、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
3、法律上:
制定法经
五、李悝的《法经》
《法经》共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六篇结构:
正律(盗贼囚捕)、杂律和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