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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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

EngineeringDocumentofFujianProvince

DBJ13—56—2004

建设部备案号:

J10352—2004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规程依据的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有: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其它国家、行业和地方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

1.0.3依据建设部给福建省建设厅的复函“关于建设工程电梯安装的现场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承办法函〔2003〕386号)文中的答复:

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电梯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电梯分部工程的有关资料列入单位(子单位)工程档案,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基本规定

3.0.2本规程的大量工程资料是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组织核查验收,有些资料,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以及主要安全和功能的检测等,需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核查验收,所以提出本条规定。

3.0.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中序号1、2、4、9、11制度类项目,填写内容可将制度名称或编号填入,并将原件或复印件作为附页供检查;序号3项目的填写内容,指本工程中需持上岗证操作的工种;序号5、6项目的填写内容,将图审批号和勘察资料编号列入即可;序号7项目的填写内容,可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附后,文件封面写明编制单位、审核及批准部门和批准人;序号8项目填写内容是本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如企业标准、企业工法或省、部,国家级标准及工法的编号和名称;序号10的项目填写内容是指本工程现场的搅拌站及计量设施情况。

3.0.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编号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排序统一以8位数码编,写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头右上角,前6位数字分别代表分部、子分部及分项工程的代码,直接印在表上,后二个空格(□)作为检验批的顺序号填写。

如遇有分项工程又分几种不同检验批时,则应在表名下加标罗马数字Ⅰ、Ⅱ、Ⅲ……。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采用本“规程”各专业所编的表格。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检验批质量验收的汇总表。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

同时应附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和观感质量验收等相关资料。

3.0.6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综合验收是在该表前四项内容均验收符合要求后进行的验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观感质量检查。

3.0.7核查时要对照本规程相应项,逐项核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核定原则,核查的项、数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0.8核查方法同本规程3.0.6条。

主要功能的抽查项目可在设计图中明确,也可由验收组各方事前研究确定;抽查项目方式,即查看资料或实物检测可在组织验收前研定。

抽查项目的抽查结论由验收组商定后,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书面材料,经验收组各方代表签证后作为该表附页归档。

3.0.9本条系根据建设部(建质施函〔2002〕37号)文,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编写,文中的《规范》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3.0.19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文件立卷的原则和方法可参照《建设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

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4.1.1Ⅰ

(1)图纸会审一般分为自审和会审两个阶段。

4.1.1Ⅰ

(1)1)集中消控的消防工程应组织专项会审,邀请消防部门参加。

4.1.1Ⅰ

(1)2)施工单位在参加会审前应先图纸自审,熟悉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及工程特点,明确质量要求,发现问题,消除差错;图纸自审程序是:

一般由单位主管部门主持,各下属有关单位在收到单位发给的图纸后,应及时组织工程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內熟悉图纸,发现问题,并共同核实、研究,谋取统一意见后进行整理归类,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4.1.1Ⅰ

(1)3)参加会审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均应在会审记录签章,重点工程应有总工程师参加会审并签章;图纸会审程序是:

设计单位作设计交底;有关单位发表意见;工程负责人对图纸提出问题;与会者讨论、研究并逐条解决问题。

4.1.1Ⅰ

(1)6)图纸会审主要内容除规程提到外,还须考虑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设计规模、內容是否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建筑平面是否符合核准的按建筑红线划定的详图和现场实际情况;是否有地质勘测资料等。

4.1.1Ⅰ

(2)4)设计更改程序

(1)设计更改分为:

建设(监理)单位要求修改,施工单位要求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修改,因场地变化需要修改,错、漏、碰、缺的修改,规范变更的修改等。

1)建设(监理)单位要求修改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出具正式公函(附设计变更记录),并经工程设计总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函应随修改通知单(图)一并归档;

2)施工单位要求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及建设(监理)单位同时出具正式公函,其余同上;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修改的,应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书归档后,修改通知单(图)方可出件;

4)因场地变化需要修改的,由设计人提出修改意见,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人同意后,报工程设计总负责人同意;。

5)错、漏、碰、缺的修改应补办修改通知单(图);

6)规范变更的修改,应由工程设计总负责人会同分管总工程师及审核(审定)人召开会议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修改。

会议纪录应随同修改通知单(图)一并归档。

(2)所有设计修改不得在已归档的设计文件原件上进行修改。

(3)设计修改规定:

设计修改內容不多且能用简图和文字加以说明时,可用“设计修改通知单”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修改较大时,应按图纸报审规定出设计修改图,并说明作废的图名和图号;修改通知单(图)应有原设计人、修改设计人、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人、工程设计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其注册师执业章;重大问题修改还须征求分管总工程师同意并签名;修改通知单签名后交有关部门签发并归档。

(4)设计人员一般不得在现场修改设计,必要时应立即回院按设计更改程序及时补发设计修改文件。

(5)出具修改通知单(图)后,应在相应的专业设计文件目录上添加有关內容,必要时应重新编制目录。

(6)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修改的图纸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标识,并重新编制目录,目录內容应有修改通知编号和修改时间。

(7)设计图纸、目录及设计修改通知单(图)等设计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建设(监理)单位应凭单位介绍信领取。

(8)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如确认设计有误,而设计部门坚持不改时,施工单位有权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4.1.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1.3.1Ⅰ(7)预应力筋用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ηa≥0.95

εapu≥2.0%

ηa为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检验测得的锚具效率系数;

εapu为预应力锚具组装件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的总应变。

锚具组装件的零件材料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采用,并应有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合格证。

4.1.3.1Ⅱ(3)检测报告的信息量根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应包括标题、检测站名称、地址、报告的唯一识别号、委托方名称(必要时还应包括委托方地址),以及委托检测时其结果仅对所测样品有效的声明,未重新加盖检测站“检测报告专用章”的复印报告无效的声明等足够完整的信息,报告应有页码和总页数的标识,并打印“以下空白”作为报告的结束语;报告均应采用有关规定的专用格式,根据承检能力选用印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认证标志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合同编号(协议书编号)、报告编号、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检测内容及报告签发日期、检测日期、检测依据、检测结论、检验、校核、审核、批准签字;报告应使用专业术语、符号、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1.3.2Ⅰ

(2)免检水泥是国家建材行业对一些生产质量控制好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牌水泥,在行业的生产质量检查中免检。

对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水泥,经过运输、仓储、贸易等和流通渠道,为避免流通过程的影响和伪劣假冒,因此均要进行进场检验。

4.1.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1.4.1Ⅰ

(2)按正常的工作程序,土方回填工程应由设计方根据勘察提供的填料最优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提出工程的控制干密度指标和压实系数,本条规定了设计未提出干密度指标时的补救措施。

此外,砂和土的最大干密度试验方法不同,击实试验对砂不适用,故本条对不同土类的试验方法做了明确。

4.1.4.1Ⅰ(3)土方回填质量评定的取样规定和判定准则在原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明确规定,而取代该规范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对此未做规定,故本条规定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定,协议未规定的也可按其他地基质量评定的取样规定执行。

4.1.4.3Ⅰ

(2)1)原《质保资料检查统一规定》中设定的取样频率高于国家标准,现在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一致。

4.1.4.5Ⅰ

(2)8)本条规定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9.3.1条注解。

4.1.4.5Ⅰ(6)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

度标准的百分率(%)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100

4.1.4.6Ⅰ

(2)2)本条规定引自福建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第4.2.6条。

4.1.4.6Ⅰ(3)依照《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验方法》GBJ82—85,抗渗试件一般养护至28d龄期进行试验,如有特殊要求,可在其它龄期进行。

由于抗渗试验周期较长,原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第2.2.11条规定,试件养护期不少于28d,不超过90d。

现行标准中取消了这条规定,但考虑到实际状况,本条仍对试件的龄期作了不少于28d,不超过90d的规定。

4.1.4.8本节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编写。

4.1.4.8Ⅰ(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限于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并非所有材料、试件均需见证送检。

4.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5.1地基与基础工程

4.1.5.1Ⅰ

(1)地基验槽必须在土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地基验槽记录是地基验槽的重要隐蔽工程,验槽时应由戡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签证,并有明确结论意见,并附有轴线位置平、立面图、标注其尺寸。

经过处理的地基,应有标注处理部位、方法、深度、宽、高等内容的处理记录和附有轴线位置的平、立面图,应标注其尺寸,并有复验意见。

4.1.5.2Ⅰ

(1)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在浇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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