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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行政管理论文:

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研究摘要:

本文联系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军队管理概念的使用、创新作了一些探索,并对澄清和纠正一些模糊认识,提高依法治军水平,正确处理依法治军、依法管理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促进军事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作了些思考。

关键词:

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强化对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认识,加强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把握好军事行政法律关系,正确对待士兵权利。

一、关于军队管理概念的使用与创新改革开放的年代,新事物、新创造层出不穷,军队管理亦然。

有军队就有军队管理,我军通常把军队管理,称为管理教育。

管理教育这一概念惟有我军独有,它反映了我们这支人民军队管理工作的本质特征。

管理教育,不仅强调管人,同时注重育人。

管理是带外部强制性的,教育是从内部启发人的自觉性,伴随着管理加强教育,寓教育于管理之中。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齐之以纪,导之以行。

把严格管理与说服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实行自觉的纪律,培养自觉的战士。

这种把管理与教育融为一体的管理机制,使强制性的军规、军制、军纪,通过说服教育,变成官兵的自觉行动,从而极大地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益,增强部队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足见我军使用管理教育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

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人们必然提出新的管理概念,我军创建初期曾经提出“教育管理”的概念,强调管理中的教育功能。

后来,《军语》

中曾称为“军事行政管理教育”,强调了管理教育中的“行政”功能。

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军队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都有了新的发展,管理的范围更加拓宽,内涵更加丰富,领域更加延伸。

于是,

“延伸管理”、“跟踪管理”、“信息管理”、“心理管理”、“社会性管理”等新的管理概念应运而生。

这是我军管理工作一个很大的进步,反映了军队管理与时俱进的品格。

我军在管理创新实践中,对于国外有益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包括管理的概念,也适时引进、借鉴,并赋予了新的内容。

比如近些年有关系统管理、矩阵管理、目标管理等管理思想和管理概念的引进和运用,就对我军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强化对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从严治军,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

”这充分说明了推进军事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军水平,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特有作用。

军委明确提出依法治军重要方针已经10多年了,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国军事法制建设有了历史性的进步,依法治军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军事司法、法制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时代要求相比,依法治军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还有一些差距。

从实际工作来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军水平,重要的在于提高思想认识,澄清和纠正一些模糊认识,正确处理好一些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依法治军与加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关系。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军,这完全是一致的,统一的。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就是要确保党对军队的领导权和指挥权,确保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将自己的主张、政策包括党指挥枪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使之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获得更普遍、更稳定、更具强度的约束力。

坚持依法治军,首先就是要维护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确保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加强和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坚持依法治军,能够长期稳定和可靠地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权和指挥权的真正落实。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依法治军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与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同为我军治军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思想政治教育强调的是政治灌输,道德提倡,行为引导,重在启发自觉;而依法治军强调的是严格要求,遵纪守法,照章办事,重在规范。

我们实行的依法治军,是建立在官兵高度自觉基础上的,深入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为依法治军提供思想道德基础,提供内在的精神动力;而坚持依法治军,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行为引导、激励警示等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显而易见,思想政治教育与依法治军二者的作用既是不可替代的,又是互相促进的。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依法治军与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的关系。

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和平建设时期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这是我军建设的政治财富和精神资源,是我们治军的一大法宝,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也必须继承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注重运用法律手段。

我国的军事法律法规,都是在充分吸收和继承我军优良传统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我军的优良传统不仅是军事法律法规制定的现实基础和实践依据,而且其具体内容基本上都被纳入军事法律法规的内容之中,因此,坚持依法治军与继承和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在根本上也是一致的。

当然,法制建设也要与时俱进,军事法律法规无疑会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把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新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和文明,也使优良传统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三、加强军事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任务,同时也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任务中提出了“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的具体要求。

认真总结10多年来我军开展依法治军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深入贯彻军委提出的依法治军的重要方针,是我军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尽管10多年来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从总体上说,这方面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层次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尤其应注意克服这样两种倾向:

一种是研究方法欠缺,过于“经验化”,就是用经验做法代替理论研究,缺少抽象过程和理论要素,因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足;另一种是简单地移植一般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成果,甚至简单套用一些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依法治军本质属性和个性的深入研究,这同样不能有效和正确地指导实践。

相比之下,后者还容易造成对人们的观念以及对实践的误导。

(一)加强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应当认真研究依法治军的基本理论问题,深刻揭示依法治军的个性品质。

与依法治国一样,依法治军说到底也是个法治化的问题,但军队的法治化与一般意义的法治化有着明显的不同。

这是由军队这个特殊武装集团的性质所决定的,军队的法治化不同于国家法治化的其他子系统,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同时,我军特有的政治和历史传统,也决定了我军法治化的特殊内涵和特有路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的法治理论套用到依法治军之中。

《依法治军论》 一书在这方面把握得比较准确,作者在阐述依法治军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原则时,论证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与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关系;在研究依法治军的意义和对象范围时,阐述了依法治军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关系,从而较为科学地揭示了依法治军的特性。

(二)加强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应当紧紧围绕依法治军的目的来展开,深入探讨依法治军的具体目标。

依法治军的根本目的,在于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推动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依法治军的目标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证我军始终按照“五句话”的总要求加强基层全面建设。

当前我军的现代化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完成机械化、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赋予我军“三化”建设以新的内容,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对提高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科学地研究依法治军的目的和具体目标,并将其应用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依法治军的各个环节,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应当深入研究当前制约依法治军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并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供良策。

提高军事立法的质量,提高军事法规规章的可实施性,在整个军事法制建设中注重军事法的形式化,通过注重程序化,实现军事法价值和功能的最大化;把依法管理作为依法治军的重点,不断提高军事行政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科学界定我军政治工作法制化的范围,促进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既符合法治要求又符合我军特点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监督;积极推进军事法律机构的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法治、能够满足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并且真正具有武装部队特点的合理的军事法律保障机制;

加强对依法治军的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军队的法治化进程。

这些问题既重在实践,同时也有很大的理论探索空间,应当成为依法治军研究的重点课题。

四、把握好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从行政管理上说,官兵关系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

《内务条令》 等有关部队日常管理的军事行政法规,规范了最基本且很重要的军事行政法律关系。

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呈现为“命令——服从”型的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以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基本特征。

其常规样态是:

我令你行、不服先行、不从受罚。

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殊要求和军事行政管理效率的特殊需要,决定了军事行政法律关系在维护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中的重要地位,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关系,才整合出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

应当指出的是,军事行政法律关系虽然具有“命令——服从”型的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军事行政管理可以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相反,军事行政管理也必须在保障士兵法定权利的条件下进行。

例如,不能因“命令——服从”的不对等性而侵犯士兵的人格权。

官兵之间虽然有行政职务的高低之分,但在人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别。

如果官兵之间人格平等的关系失衡,必然会产生侵害士兵人格权的问题。

在军事行政服务法律关系中,干部骨干提供的行政服务是一种义务,士兵接受这种行政服务是一种权利,由此形成的是“义务——权利”关系。

这种“柔性”的行政服务,兼顾了官兵双方的意志,使行政目标在与士兵的沟通与交流中得以实现,从而得到士兵的主动配合,官兵关系成为愉快的合作关系。

反过来,这种关系也能促进士兵服从干部骨干的管理,支持干部骨干的工作。

这也正是行政服务的精妙之处。

可以说,行政服务的过程也是实现、维护和发展士兵权利的过程。

少数干部骨干中出现的侵害士兵权利的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把官兵关系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命令

——服从”关系,以为行政命令是其工作的唯一手段,以至于靠简单粗暴和强迫命令的方式去履行行政服务职能。

这是行使行政命令错位的表现。

例如,对士兵消费领域应适用行政服务,即引导士兵计划开支,适度消费,不向家里要钱,不向他人借钱、赊账,但不能强制性地代管士兵的现金,否则,就会损害士兵的自主消费权。

要做到既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保障士兵权利,就要努力实现官兵之间由单一的“命令——服从”关系,向以“命令——服从”关系为基础的“ 服务——合作”关系转变;由单一的“权力——义务”关系,向“权力——义务”与“义务——权利”新型双向对应关系转变。

这就要求干部骨干在行使管理士兵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好为兵服务的义务;士兵在履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义务的同时,也依法正确实施其各项权利和自由。

干部骨干在管理中应强化义务观,突出服务性,不断调动士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内在动力,激发士兵支持、配合和协助行政活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安.军队管理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

[2]送立新.依法治军论.人民武警出版社.2003.

[3] 全军 .管理教育教材.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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