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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山丹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五年四月

第一章…………………………………………………………1

第二章………………………………………2

第三章……………………………………………………4

第四章…………………………………………………20

第五章…………………………………………………22

第六章……………………………………………29

第七章……………………………………………35

第八章……………………………………………34

第九章……………………37

第十章 …………………………………………………41

第十一章…………………………………………43

第十二章………………………………………………44

第十三章……………………………………………………46

山丹县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丹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把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县委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总体部署、安排以及各种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使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的落实,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及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强化监督措施,加大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严明奖惩制度,规范管理工作行为。

结合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经济”的原则,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环保及水保控制目标,确保实现“工程进度好,内在质量优,外观形象美,安全廉洁好”的建设目的。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实施都应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做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山丹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了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项目办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山丹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成立了山丹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和三个项目管理小组。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所辖乡道、村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全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山丹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干部挂项责任制,按项目工程标段分为三个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料场协调、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计量初审等(所有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都不能替代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一、项目办(组)工作职责

1.项目办(组)作为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建设的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省厅、市局有关指示精神,协调处理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沿线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好农村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面管理,组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查考核。

2.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总体进展情况,认真传达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项目的各项要求和指示精神,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

要经常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工程建设动态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3.项目办(组)对项目管理实行调度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4.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核实审查,严格工程变更设计审批制度,切实保证按设计文件施工。

对于需要增加工程费用的变更设计,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纪检组实地认真勘测、科学论证方案比选后,由项目办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原则上,没有批复的变更设计不许实施。

对不增加工程费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变更设计由项目办审批,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查。

5.项目办(组)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工作质量放在项目管理的首位来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建设者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执行“质保书,廉政书、红黄牌”三位一体的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

项目经理为本分项工程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6.负责审核农村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支付报表,并以此作为支付工程费用的依据,负责向上级部门按时报送常规性报表及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文件。

7.本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监理单位负责施工中间检查验收,对重要工序的中间检查验收邀请项目办(组)参加。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报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

8.加强对农村公路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收集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掌握工程动态,及时汇总分析,及时报道工程建设情况。

9.农村公路项目管理执行书面往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的指示、指令、通知、报告、请示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和下达。

10.项目办(组)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一线,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施工力量状况、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并严格按合同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提高合同履行能力。

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持起草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办法、制度、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监督范围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量测和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等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制定、运行情况以及合同履约中有关质量安全的情况。

3.受理本行政区域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参与或主持调查和处理。

4.参与监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续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5.负责对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组织交通工程质量检查,评价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6.负责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发现质量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质量鉴定和监督情况报告,参与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活动;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9.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及公路工程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

10.承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交通运输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攻坚重要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项目管理的第一位,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农村公路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现场控制,施工和设计单位是工程质量保证的主体,质量监督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管理。

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主要分项工程评分在85分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质量通病。

第八条工序检验。

在总体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首先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按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工艺,填写相应的分项开工报告和放线记录,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供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基础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在《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中签字认可后方可开工。

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并在开工前一天组织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工程施工期间,质检人员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的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表,报请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组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字认可,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九条中间交验。

各施工单位对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应汇总各道工序的“检验表、检查表”,填写“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一次初检,合格后签认“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方可计量支付。

第十条材料及试验室管理

1.由张掖市公路工程局负责组建我县农村公路项目中心试验室,承担各种材料的标准试验及检测任务,承担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及部分抽检试验。

由项目组和监理部联合成立检查验收试验室,对全项目范围内工程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质量抽检,并对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为项目组评估和控制工程质量提供科学、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

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不少于两名试验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至少能满足以下试验:

材料级配筛分试验、水泥剂量滴定试验、压实度试验、水泥稳定砂砾的无测限成型试验、混凝土试件制取、路面弯沉试验等,承担沥青路面施工的单位还应满足沥青油石比试验。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内容:

(1)土壤颗粒分析、液塑限测定、含水量、容重试验、标准击实试验、CBR试验。

(2)砂石材料级配试验、强度检测、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分析、砂的细度模数试验。

(3)砂浆、砼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抗折试验、坍落度试验。

(4)钢筋的抗拉、弯曲试验。

(5)水泥物理性能试验。

(6)沥青掺配试验。

(7)沥青的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试验。

(8)石料压碎值、磨耗、酸碱性试验、针片状含量及级配试验。

(9)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油石比、矿料筛分试验。

(10)沥青混合料的马歇尔试验。

(11)基层混合料的筛分试验、水泥剂量的测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基层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3.工地试验室进行下列试验项目:

(1)砂石材料级配试验、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分析、砂的细度模数试验。

(2)砂浆、砼抗压强度、坍落度试验。

(3)沥青的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试验。

(4)石料级配试验。

(5)沥青混合料油石比、矿料筛分试验。

(6)基层混合料的筛分试验、水泥剂量的测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7)沥青混合料拌制、出厂、摊铺、碾压温度控制量测。

4.材料的检验及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频率进行现场取样试验。

对于每一分项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均需进行检验,作为分项工程开工的必需条件和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附件。

现场监理按施工单位试验和测量频率的20%独立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入场。

5.材料的购买及管理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农村公路项目所用的水泥、沥青、碎石等大宗材料,由施工单位组成招标小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的材料供应商,由施工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和时间。

对所有外购材料如水泥、沥青等,在签订订货合同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采购材料样品,并提供有关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单(业主供材的由业主提供);要妥善保管所有进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构件,使之在安装施工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所有进场砂石材料必须采购经过市农村公路督查组抽检合格的料场生产的材料,建设单位根据《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不得与未经业主同意的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材料供应合同及质量证明书应送业主审查和备案。

所有进场的水泥、沥青等原材料的进场过磅单、出场料单等能证明材料使用数量的票据,应在材料进场后两日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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