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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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正合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导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

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以

1

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

学术规范,治学严谨,诚实守信;

爱校爱岗,勤勉敬业,

愿意并能够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六条硕士生导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

基础理论,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具备创

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已经取得一定成

就。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须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精深的

专家,能够全面把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

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提出本学科的特色研究方向,能够

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已经取得重要成

第八条新选聘的导师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

新设博

士点中新选聘的博士生导师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

特殊

情况需要放宽年龄限制的,由学校批准。

第三章导师选聘

第九条选聘硕士生导师除须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

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被聘任为我校专职教师岗位六级以上,或者专

职科研岗位三级以上,且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

(二)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已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职称;

2

(三)选聘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

(教学)成果须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发表校定D1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校定D1类以上智库成果)合计3篇,其中至少发表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

定C类智库成果)1篇;

2.出版校定D类以上个人独著1部;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

项,或主持完成重庆市教委项目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且署名在前五位。

(四)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编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并入选全国教学案例

库;

2.主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用教材1部;

3.主持或参与(署名在前三位)行业部门的横向课题1

项,其中在研横向课题到校经费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4.取得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且通过合作研究、

挂职锻炼、实习指导、兼职服务等形式深入行业部门

累计时间达1年以上;

5.在行业领域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3

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如系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的,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有硕士学

位。

第十条具有专业学位支撑学科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

格的,同时取得该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成绩突出,且近三年有部分

科研成果属于交叉学科领域的校内专职教师,可跨学科选

聘硕士生导师,但聘任学科总数不得超过两个(含原所在

学科)。

被聘任为本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硕士生导师,为跨学

科硕士生导师。

跨学科硕士生导师不得单独指导跨学科的硕士研究

生。

第十二条选聘博士生导师除须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

本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被聘任为我校专职教师岗位四级以上,或者专职科研岗位二级以上,且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

(二)具有本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且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三)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至少达到下列

要求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

革重点项目1项;

2.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或国家级一般项目(含

4

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外译项目等)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并原发校定B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校定B类以上智库成果)1篇或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合计

3篇;

3.出版校定B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

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一

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

(四)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如无博士学位,除须

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至少发表校定A类期刊论文1篇,

或原发校定B类期刊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科

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1项。

本条所规定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校定纵向省部级

项目、校定省部级国家机关委托项目、到校经费5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十三条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及新兴学科的建设发

展,具备博士生导师选聘条件但本学科没有博士学位授权

点的教师可申请选聘相近学科博士生导师。

跨学科选聘的博士生导师,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其申报的科

研成果与被挂靠学科的研究领域存在交叉;

5

(二)所在学科属于重庆市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

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立项为学校博士点培育学科并纳入

学校博士点五年申报建设规划;

(三)被挂靠学科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同意接

收其为本学科和学院的博士生导师。

第十四条法学以外学科专业及侦查学相关学科专业

的教师选聘博士生导师,视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可适当放

宽条件。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博士生导师带生资格动态调整制

度。

在每一轮岗位聘任结束年度,对以下两类人员之外

的所有博士生导师进行带生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博士生

导师可继续新招博士研究生,不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暂

停招生:

(一)新聘博士生导师或学校引进人才被聘为我校博

士生导师未满三年的;

(二)入选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且年满55周岁

的。

第十六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条件,且

在岗位聘任年度的前三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生导师,可在新的岗位聘任年度内继续新招博士研究生:

(一)原发校定B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校定B类以上智库成果)1篇,或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合计2篇;

(二)出版校定B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

6

(三)立项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

目1

项;

或主持完成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

校定C类智库成果)1篇;

或主持完成重庆市教委项

目2

项,并原发校定

C类期刊论文(或校定C类智库成果)1

篇;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

(教学)成

果奖三等奖且署名第

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

,或

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突出条件之

一的博士生导师

,随

后三个岗位聘期内不再对其进行带生资格动态调整

:

(一)发表校定A类期刊论文

1篇或出版校定A类学

术著作1部;

(二)立项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

目或教育部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

目1项;

(三)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教育

(教学)成果奖

三等奖且署名第

,或者一

第十八条

被暂停招生的博士生导师

,须继续履行对

已经指导的博士生的指导职责

如在聘期内达到第十六条

规定的科研条件

,经本人申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自达到条件之年起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现任导师,为副教授以下职称并且于当

12月31日前已满

57周岁者,自次年起不再招收研究生

为教授职称并且于当

年12月31日前已满

62周岁者,自次

7

年起不再招收研究生。

在本校履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连续服务10年以

上,且近三年报考其博士生的人数充足,招收博士生的

年龄可放宽至67周岁。

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特别放宽年龄限制者,由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博士点培育学科自设立之日起满五年未获

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培育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暂停招

第四章导师选聘及动态调整程序第二十一条导师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担任导师的人员应当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由相关

学科及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

跨学科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向所在学院及申报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按照导师选聘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其教学情况与科研水平作全面评议后,确定导师的推荐人选;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导师推荐人选的全部

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具有导师资格作出决议。

8

第二十二条博士生导师带生资格动态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每一轮岗位聘任结束年度,研究生院组织各

学院对全校博士生导师进行带生资格审核。

各学院根据

本规范的要求提出建议继续招生的导师名单和暂停招生的导师名单,并将博士生导师的全部审核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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