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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

季报。

3.报送时间:

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

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

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

分人民币、外汇两类。

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

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

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

报表文件名应为"

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

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

"

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

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

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

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

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

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管理信息部、科技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信息中心、财务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发展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文)下发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增设部分校验关系,我司拟定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附件: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

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

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

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

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

七是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只有部分填报机构依据信贷管理系统编制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由于填报时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用途信息登记不规范或依据的是承贷主体所处行业信息,导致数据提取不准确;

大部分填报机构主要依靠手工编制,大多指标数据需根据贷款台账(档案)逐笔手工统计,从基层网点逐级汇总上报。因部分贷款登记用途不明确或档案资料不全,部分填报机构存在简单按会计科目划分或匡估等人为因素。

八是部分金融机构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部分金融机构因对《制度》中个别指标理解存在偏差,自行设置了部分校验关系。如有的金融机构要求《制度》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13 F01,3000,F1D000000)等于贷款按行业分类中的“A.农、林、牧、渔业”(12D02,2002,F12H10000)混淆贷款按行业分类和按投向分类;

有的金融机构因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设置校验关系“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1.1.1.1其中:

农林牧渔业贷款”( 13H04,3203,F1F111100)+“1.1.1.2其中:

支农贷款”(13H5,3204,F1F111200),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也设置了与其中项之和相等的校验关系,导致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数据偏小。

二、明确几点原则

(一)对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制度》要求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对于企业贷款,“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

(二)对区域的判定和统计对象的确认。

《制度》规定,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制度》将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

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

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

(三)涉浓贷款专项统计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月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间二者之间不设任何校验关系。

三、增设校验关系

(一)人民币信贷

1、公共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

“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1.1.1.1其中:

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2.1其中:

农林牧渔业贷款(13H14,3213,F1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04,3303,F1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14,3313,F1G112100)

校验关系B:

“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23,3122,F1E211100)+“2.1.1.1其中:

农林牧渔业贷款”(13G32,3231,F1F211100)+“2.1.2.1其中:

农林牧渔业贷款”(13H42,3241,F1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32,3331,F1G211100)

+“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42,3341,F1G212100)

校验关系C:

“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欺贷款”(13H72,3271,F1F011000)

校验关系D:

“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13H31,3230,F1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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