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套路贷犯罪案件侦防的难点及策略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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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防策略;

  民间借贷是中国市场经济的金融借贷领域在逐步市场化的进程中演化出的一种新型金融借贷关系,他正逐步走进人们的视线并日趋活跃起来。

“套路贷”是民间放贷在放贷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放贷市场的日益拓宽中逐步异化的产物,而后演变为谋求高额利息的同时,不断获取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一种新型黑恶犯罪。

  “套路贷”犯罪是一种重大的社会隐患。

犯罪团伙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犯罪,多重手段大肆侵吞被害人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更有甚者,嫌疑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侵占公民财产,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此外,“套路贷”犯罪和黑恶势力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目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亟需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对“套路贷”犯罪予以严厉的打击和严格的防控。

  一、套路贷犯罪的概述

  

(一)套路贷犯罪规制法律发展脉络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以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上海发布了《工作意见》,率先就“套路贷”案件的执法办案标准进行统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打击套路贷犯罪。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并且将上海严打“套路贷”等新型涉黑涉恶犯罪的相关经验做法被纳入其中[1]。

此意见虽未出现“套路贷”一词,但对“套路贷”行为的侦查、起诉、审判进行了明确规定,打击套路贷犯罪也正式走上台前。

此后,为依法严厉惩治“套路贷”犯罪,针对“套路贷”犯罪的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和法律文件陆续颁布和出台。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的定性进行了明确的阐释。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套路贷犯罪的模式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主要是一种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名义吸引被害人借款的借贷交易形式。

主要展现为以自己名义购买大量的中国公民身份个人信息,采用智能手机上的多种通信方式搜索信息,主动寻找或是通过向中介、亲朋好友等人介绍进而诱骗那些急需使用贷款但是通过正规的途径无法从银行等正规机构处获取贷款,同时信用贷款记录又不存在严重问题的受害者。

以例如无须办理贷款等手续即可直接提供贷款等一系列更为高效、更为便捷的借贷方式为名,诱骗他们走进自己的“套路”中,再以各种借口和被害人签订各种各样垒高的阴阳合同,进而非法骗取他人的巨额钱财。

虽然“套路贷”犯罪手法多变,但该步骤却是各种“套路贷”犯罪的首要步骤。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在签订合同之后,犯罪嫌疑人会使用公司账户或者个人账户给被害人的账户汇款转账,以此来制造出正当借贷的银行流水凭证,制造出“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假象。

此后犯罪嫌疑人再通过各种名义要求被害人给予“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如让被害人自己去银行取现后将现金交给他、让被害人或者其亲戚朋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给其给定的第三人账号汇款转账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将款项全部提现,最终迫使其他犯罪被害人把手中虚增的部分资金等通过小额现金的还款方式归还给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害者始终无法获得真实银行借款额的金额和“借贷”协议的钱款,只能掉入违反嫌疑人早已制造好的“套路”之中。

该行为模式为后续进行虚假诉讼奠定了基础,同样也是“套路贷”犯罪的必要手段。

  3.单方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正当途径、手段,借他们之手,合法地认定他们违约,并堂而皇之地要求其他人以后续签订的虚高借款合同支付借贷的款项。

通过层层“平账”、让其他受害人“再借款”,使其债务“滚雪球”。

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巨额商业借款银行定期走账借款流水,或者通过变相拒收虚高借款、拖延虚高借款偿还期限等各种手段导致借款造成了所有被害人“违约”,并且要求被害人将所有的借款还清,但是这往往不能实现,因为犯罪嫌疑人“虚高借款”的款项往往是被害人需要偿还本金的几十倍乃至几百倍。

但该操作环节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法,因为部分小额借款人自身由于资金紧张难以按期达到应还款额而构成违约,此时犯罪嫌疑人便无须主动认定自己已构成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套路贷”的犯罪受害人不能及时偿还虚高的小额贷款协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往往要求被害人向其他借贷公司借款以偿还自己的债务,此时有些犯罪嫌疑人直接向被害人介绍自己包装好的另外的借贷公司,甚至直接指定被害人向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服务公司”借款。

通过这样的形式,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被害人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借贷合同,只是其中协定借贷金额更大,利率可能更高,还款的期限要求可能更加严苛。

但该环节并非是“套路贷”的必要环节,部分嫌疑人在被害人逾期之后便直接索要虚高借款和高额违约金,该种“套路贷”模式便不存在转单平账环节。

  5.软硬兼施索债

  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试图利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和其他方法进行索债,一方面又正面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侵权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通过提高胜诉率的裁定方式实现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侵犯诉讼目的。

甚至有的违法犯罪社团集体及其主要成员自行成为执法者并非法雇用其他专业社会执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哄骗、侮辱、纠缠、聚众抗议造势、寻衅滋事等各种“执法手段”,扰乱了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和公共生活社会秩序,使得许多被害人对此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惧。

  二、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防难点

  

(一)侦查难点

  1.案件定性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套路贷”案件往往情节复杂,往往涉及包括非法拘禁、诈骗、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在团伙犯罪的过程中,甚至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出谋划策,因此在犯罪嫌疑人“索债”过程中,索债人往往会采用一系列似是而非的手段,不会使用单纯的暴力手段,而是可能使用软暴力手段,也就是因为这些原因,公安机关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于确定犯罪罪名往往摇摆不定,不知如何确定。

  2.作案隐蔽案件甄别难

  “套路贷”犯罪活动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套路贷”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签订合同,行为造成是民间借贷的假象,并且利用被害人急着用钱的心理,签订的合同也是漏洞百出。

甚至“套路贷”团伙在打官司的时候,也能拿出虚假的“证据”胜诉,达到非法抢夺被害人其余资产的目的。

  3.犯罪数额认定复杂

  在“套路贷”这类案件中,可能会同时涉及多个借贷环节,除了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接到的信息达不到实际借贷环节外,根据之前的案件资料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收取高额利息外,还以各种名目向被害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例如“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2]。

在一个已经侦破的案件中,被害人表示,案件涉及的资金流水就有很多,并且部分“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均是以现金结算,且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没有相关的收据记录,这就导致后续涉案金额认定上极为繁琐。

  

(二)防控难点

  1.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

  “套路贷”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称谓,并不存在“套路贷”这样一个罪名,也不存在一个明确的行为来界定“套路贷”。

这意味着“套路贷”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认识不认识的不一致必定导致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套路贷”案件的难以认定[3]。

“套路贷”并非一个罪名,只能通过其他普通的刑事罪名对套路贷犯罪进行处罚,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有效地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犯罪目前仍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也只有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过一个规范性文件,现阶段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专门负责“套路贷”案件。

  2.司法机关定罪存在分歧

  “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目前仍然属于新类型案件,国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之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多样、涉案人员较多,致使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一些方面难以下定论,例如:

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等,在执法过程中也就会出现相应的分歧。

这就会导致明明是违法犯罪的活动,却不知道到底应该给它定什么罪,给案件的处理也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分歧点主要有:

  一是该类犯罪的罪数问题。

“套路贷”犯罪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其往往是一个阶段性行为的总和。

具体表现为从接触到被害人,以民间借贷为外衣诱骗被害人签订一份合同,然后以各种名目垒高债务,后又过渡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环节中去。

这样一个阶段性的行为不仅仅危害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还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是妨害了司法公正。

其侵害的法益种类较多,犯罪的一系列行为较多,触犯的罪名也相应较多。

  二是该类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套路贷”犯罪主观上往往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其违法犯罪的手段与行为往往可以表现为欺骗、威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

但其中仍存在争议,其争议主要在于,仅“套路贷”犯罪其中一个小的行为即已构成刑法条文中的罪名,但行为人未能达成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此时该如何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去认定犯罪形态[4]。

  三是该类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套路贷”犯罪的形式决定了“套路贷”犯罪仅凭一行为无法构成,其往往需要多个环节相互串联,多名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套路贷”犯罪这样阶段性的犯罪;

此外,由于在不同环节中涉案人员的犯罪主观目的、犯罪表现形式不同,导致其可能触及的罪名也大不相同。

因此,对“套路贷”犯罪进行整体评价,以共同罪名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还是分环节分行为作单独评价,给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这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3.部门协同缺乏有效合力

  “套路贷”犯罪背后存在多个行为。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套路贷”犯罪本身就是由这些行为组成的,缺少某个链条,则难以形成“套路”。

  “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涉及多个部门,但这些相关部门并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很难在案件防控过程中形成打击合力。

在“套路贷”团伙违法犯罪过程中,从监管方面涉及到职能部门就包括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不过在多数时候,没有对应的合作机制导致在案件开始办理的时候各自负责自己的职能,没有相应的交流与合作,对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的影响[5]。

  三、套路贷案件的侦防策略

  

(一)厘清犯罪涉及罪名之间的界限

  从“套路贷”犯罪的犯罪模式、犯罪特征入手,邀请研究“套路贷”犯罪方向的学者明确化、类型化目前“套路贷”犯罪可能存在的犯罪形式,列举出“套路贷”犯罪涉案人员可能触犯的罪名、可能存在的犯罪形态,帮助一线执法办案人员正确认识“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使其能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做到精准打击。

办案人员应自觉提高法律素质,不局限于“套路贷”犯罪阶段性、部分性行为,在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意义上遏制侵犯的法益叠加。

  

(二)提高对疑似“套路贷”警情的敏感度

  基层派出所在接到疑似涉及“套路贷”犯罪方面的重大警情和行政举报时,要进一步提高思想上的重视程度和敏感性,要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判断此案件是否可能涉及“套路贷”犯罪,是否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性。

不能仅因为看到存在借条,或是已有民事裁量书,就简单地认定这是民事争端,不归属公安机关管辖;

更不能因为基层派出所民警接触该类案件少、缺乏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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