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最新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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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

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

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

应采取排险措施;

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

多数承重构件倒塌。

需拆除。

注:

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多层砖房

第2.1条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2.3条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承重墙体完好,个别轻微裂缝;

屋盖完好;

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屋盖完好或轻微损坏;

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

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

附属构件开裂或倒塌。

个别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倒塌,部分墙体明显裂缝;

个别屋盖构件塌落;

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墙体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

部分楼、屋盖塌落;

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

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三章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3.1条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房屋。

第3.2条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墙体(填充墙)。

第3.3条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框架柱、梁完好;

个别墙体与柱连接处开裂。

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

部分墙体明显裂缝;

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柱明显裂缝;

个别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部分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

部分楼层倒塌。

房屋框架残留部分不足50%。

第四章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1条本章适用于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2条评定底层框架砖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底层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3条底层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承重墙体完好,底层框架柱、梁完好;

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个别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底层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

部分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部分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底层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

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

底层部分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

部分楼、屋盖塌落。

底层倒塌或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4.4条评定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5条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承重墙体完好;

内框架柱、梁完好;

个别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

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部分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内框架柱轻微裂缝;

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多数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倒塌;

部分内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

多数墙体倒塌,部分内框架梁和板塌落。

第五章单层工业厂房

第5.1条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单层砖柱(墙垛)仓库、厂房等。

第5.2条评定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屋盖、柱及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

第5.3条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屋盖构件、柱完好;

支撑完好;

个别墙体轻微裂缝。

部分屋面构件连接松动;

柱完好;

个别天窗架明显破坏;

部分墙体明显裂缝或掉砖。

屋面板错位,个别塌落;

部分柱轻微裂缝;

部分天窗架竖向支撑压屈;

部分柱间支撑明显破坏;

部分墙体倒塌。

部分屋架塌落;

部分柱明显破坏;

部分支撑压屈或节点破坏。

多数屋盖塌落。

多数柱折断。

第5.4条评定单层砖柱厂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柱(墙垛,下同)、墙体,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第5.5条单层砖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山墙、围护墙轻微裂缝;

屋面与柱连接松动,溜瓦。

个别柱、墙轻微裂缝;

个别屋面与柱连接处位移。

部分柱、墙明显裂缝;

山墙尖局部塌落;

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多数砖柱、墙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部分屋盖塌落。

多数柱、墙倒塌。

第六章单层空旷房屋

第6.1条本章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等。

第6.2条评定单层空旷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体,并检查舞台口悬墙、屋盖。

第6.3条单层空旷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大厅与前、后厅个别连接处墙轻微裂缝;

承重墙、柱完好。

大厅与前、后厅部分连接处轻微裂缝;

个别承重墙、柱轻微裂缝。

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墙明显裂缝;

部分承重墙、柱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

舞台口承重悬墙严重裂缝。

多数承重墙、柱严重裂缝;

第七章民房

第7.1条本章适用于未经正规设计的木柱、砖柱、土坯墙、空斗墙、和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老旧的木楼板砖房等二层以下民用居住建筑。

第7.2条评定民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7.3条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完好;

屋面溜瓦;

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木柱、砖柱及承重的墙体完好或部分轻微裂缝;

非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个别明显裂缝;

山墙轻微外闪或掉砖;

附属构件严重裂缝或塌落。

木柱、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轻微破坏或部分明显破坏;

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非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木柱倾斜、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明显破坏或部分严重裂缝;

承重屋架或檩条断落引起部分屋面塌落;

非承重墙体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烟囱和水塔

第8.1条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上部轻微裂缝。

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砖筒或柱完好。

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

水柜移位。

水柜塌落。

第九章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0-2%,平均取1%;

其中完好者取0%

2-10%,平均取6%。

10-30%,平均取20%。

30-70%,平均取50%。

70%-100%,平均取85%。

第9.3条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

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二、每类建筑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求出不同建成年限建筑在该类建筑中所占的比例;

一般房屋以面积计算,烟囱、水塔以个数计算;

2、将上述比例分别乘以相应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求和后得到平均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

第9.4条每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将不同破坏等级的实际面积(或个数)分别乘以本章第9.2条规定的平均损失百分比。

得到相应的损失面积(或个数),求和后得到总损失面积;

二、将总损失面积乘以平均单位现造价,再乘以本章第9.3条规定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得到该类建筑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5条一个地区(城镇、小区、乡、村),建筑地震破坏总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该地区各类建设地震破坏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第十章附则

第10.1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重构件:

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

二、非承重构件:

隔墙、填充墙、围护墙等;

三、附属构件:

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及其它装饰构件。

第10.2条本标准涉及破坏数量的用词:

个别:

是指5%以下;

部分:

是指30%以下;

多数:

是指超过50%。

第10.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10.4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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