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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煤质管理办法

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煤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榆林神华矿井工程煤及投产后生产各环节的煤炭质量控制,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及“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的原则,依据《神华集团煤质管理办法》并结合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井生产建设实际,制定公司矿井煤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矿井工程煤及投产后原煤、商品煤煤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分管生产、机电、煤炭购销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

生产技术部、公司调度室、机电动力部,运销处、煤质化验中心、地测中心、煤矿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部门经理兼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的煤质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神华集团公司有关煤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煤质管理体系的领导,安排部署、检查和指导煤质管理工作。

(四)保证煤质管理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需要。

(五)负责审定公司煤质管理的奖罚和煤质考核指标。

(六)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煤质事故,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对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下达煤质考核指标;每周、月对矿井工程煤、原煤煤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二)协调解决煤炭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煤质问题。

(三)负责组织煤质事故调查。

(四)负责与神华集团业务部门业务沟通、资料上报等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调度室职责

(一)参与公司煤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传达并落实好公司领导对煤质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

(三)负责公司相关单位、部门以及用户就煤质信息沟通反馈。

第七条机电动力部职责

(一)负责对采制化设备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煤矿采掘设备选型时要充分考虑减少影响煤质因素,保证煤质稳定。

(三)负责除铁器、煤质在线监测等与煤质相关设备的安装指导工作。

第八条运销处职责

(一)负责矿井煤的采样制样。

(二)负责公司所属矿井煤的地面存储、装车、发运与销售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用户煤质信息的沟通反馈。

第九条煤质化验中心职责

(一)负责矿井煤质化验分析。

(二)定期向公司相关领导、部门和单位报送煤质报表,煤质数据异常及时汇报。

(三)与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反馈煤质信息。

第十条地测中心职责

(一)负责做好矿井掘进、回采期间的煤岩层预测预报工作。

(二)对影响煤质的地质构造等因素的及时分析、研究和预测预报,并及时提出建议反馈到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煤矿分公司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煤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本单位生产的原煤、商品煤质量全面负责。

(三)煤矿分公司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生产的副职对本单位煤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负技术责任。

(四)成立煤质管理机构并配备煤质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与考核,明确各生产环节煤质管理责任;因回采工作面过构造影响煤质时,要每天对回采工作面煤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并对于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制订有效措施,保证煤质稳定。

(五)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方面管理知识培训。

(六)在煤质管理方面实施的煤质方案、科研项目、技术改造等及时报生产技术部,经煤质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七)矿井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生产接续计划及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审批,做到采掘科学合理对煤质影响少。

《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煤质专项管控措施。

(八)矿井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煤质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的煤质考核办法,严格监督检查与考核兑现。

第三章基建矿井工程煤煤质管理

第十二条灰份控制(岩巷、半煤岩巷及遇煤层起伏、构造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井巷掘进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确定高度掘进,尽量减少割顶、底的岩石量,条件允许的煤矸应分装分运。

正常掘进时,因人为因素造成割顶底一处长2m宽1m,厚度达到100mm以上或多处出现割顶、割底,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

(二)掘进工作面通过高压力区、顶板破碎等构造区段,掘进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顶。

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

(三)掘进工作面每个循环必须将巷道浮煤清理干净。

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内所有的高水(脏、杂)煤经脱水处理或拣矸、拣杂处理后进入系统,矸石、锚杆岩粉单独处理不得进入系统。

因处理不彻底进入系统,视情节每项次处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水分控制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

实现运煤系统及各转载环节无积水,对于积水长5m、深度200mm以上,未设泵抽排,每处罚款500-2000元;积水淹皮带底托辊及外水进入运输系统,每处罚款2000-5000元。

(二)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净化风流水幕下必须设置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进入系统。

水幕下皮带未设遮水拱(遮水棚)的,每处罚款500-2000元。

(三)严格管理井下喷雾洒水系统。

喷雾水管路、压力、喷嘴随时检查,对雾化效果差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雾化效果。

正常掘进时要合理控制掘进机设备喷雾水量。

若未及时停机停水、喷雾雾化不好等,每项次处罚1000-2000元。

(四)加强供排水管路的维护,若存在跑、冒、滴、漏影响煤质的,视影响程度,每项次罚款500-2000元。

第十四条杂物控制

(一)加强雷管使用管理。

所使用的雷管应编号管理,防止未爆雷管进入煤中。

(二)掘进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铁线、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中。

(三)井下清理卫生时,脏杂物不得倒入煤中,掘进工作面及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箱。

第四章生产矿井煤质管理

第一节生产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煤层样采取方法》(GB/T482-2008)标准采取生产煤样、可采煤层煤样和各生产检查煤样的采样工作,并收集有关地质、煤质资料。

做好采掘巷道和工作面的煤质预测预报工作。

建立生产矿井的煤质台帐和有关图表(水、灰、硫、发热量等值线图等)。

第十六条灰分控制

(一)采煤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确定的采高回采,如遇顶底板起伏或冲刷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

构造处在设备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采高造成割顶(底),视割岩厚度罚款1000-2000元。

(二)采煤工作面通过压力增高区、顶板破碎等区段,煤机司机和拉架工要相互配合,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密,防止架前漏矸。

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漏矸,视漏矸厚度每处罚款1000-3000元;掘进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漏矸,一处罚款200-1000元。

(三)回采工作面揭露冲刷、断层等构造,其长度超过50米,厚度超过采高的1/3时,具备分割分运能力的应实行分割分运,煤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煤后割岩,岩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岩后割煤,并实现煤矸分离,否则视矸石量处以3000-5000元罚款;掘进工作面揭露断层、冲刷等构造面积超过巷道掘进断面1/2时(已经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宽度等措施后),应打排矸巷排矸或分掘分运,否则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四)采掘工作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不得有淤泥、积水和脏杂煤,综采工作面顺槽内垫的石子、脏杂煤必须处理干净;综连采工作面每个循环必须将巷道浮煤清理干净,清理的淤泥要集中存放;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内所有的高水(脏、杂)煤经脱水处理或拣矸、拣杂处理后方可进系统,矸石、锚杆(锚索)岩粉必须及时单独处理不得进入系统。

否则每项次罚款1000-3000元。

(五)井下矿务工程产生矸石严禁上系统,根据矸石量大小,提前计划施工排矸巷或分割分运,实现煤矸分离,矸石集中排放,否则,视情况罚款2000-5000元。

第十七条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

开机前必须保证刮板机和皮带上无积水,否则罚款500-1000元。

实现运煤系统及各转载环节无积水,严禁外来水进入运煤系统,积水不得淹皮带底托辊,否则每处(次)罚款1000-2000元。

(二)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水幕下必须设置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进入系统。

遮水拱破损或长度不够,使喷雾水进入系统,每处罚款500-1000元。

(三)严格管理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冷却水应排入溜槽与支架间,未按规定排放进入系统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四)对于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采空区涌水、工作面积水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进入工作面溜槽,否则每项次罚款1000-2000元。

(五)掘进工作面顶板淋水、打锚索淋水必须(用导水槽或接水托盘)集中回收,否则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

(六)加强供排水管路的维护,若存在跑、冒、滴、漏影响煤质,按影响程度,每项次罚款500-2000元。

第十八条原煤粒度控制

矿井必须加强破碎机管理,定期检查滚齿和齿板,出现异常及时调整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00mm以内,否则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对于因大块煤或矸石堵塞选煤厂给煤机、破碎机、溜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每次罚款3000元。

第十九条杂物控制

(一)加强雷管使用管理。

所使用的雷管应编号管理,防止未爆雷管进入煤流。

(二)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铁线、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流。

(三)井下清理卫生时,脏杂物不得进入煤流,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掘进工作面、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箱。

(四)综采工作面两巷内侧的金属网、钢筋铁线和塑料网应提前剪网回收,进入煤流的锚杆应适时拣出。

(五)煤、岩、杂物要分装、分运,因条件所限无法分装、分运的,混装上井后,必须单独处理。

(六)运输系统应设置除铁装置,按照《神华矿区煤炭生产运输系统除铁器安设管理规范》(Q/SH.Z.004—2011)要求进行设置并定期检测。

第二节洗煤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洗煤厂要充分发挥洗选系统作用,实现洗选中间产品和最终商品煤质量指标达到最佳状态,最大限度起到稳定和提高煤质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矿井原煤入洗率要达到100%,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降水、降灰、脱硫技术工作,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回收率。

第二十三条保证产品质量措施

(一)重介法选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排料速度、洗液密度、浅槽洗液上升流和水平流压力等工艺参数,根据原煤质量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于洗选参数调整不及时导致商品煤质量波动,视情节每次罚款1000-5000元。

(二)离心脱水给料要均匀,随时检查转速、振动情况,经常清洗、检查筛篮,保证筛篮不堵不破,严格控制出料水分。

由以上情况造成商品煤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

(三)停车期间要清洗压滤机滤布,及时更换破损滤布。

根据煤泥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参数,因调整不到位使产品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

(四)重介旋流器控制好固液比、处理量、放料压力、洗液密度等洗选参数,确保末煤洗选效果最佳,否则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五)要始终保持与生产矿井的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原煤质量情况,随时调整洗选参数,稳定产品质量。

对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商品煤质量波动较大,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皮带及各转载点喷雾水,必须设置遮水拱(棚),遮水拱破损或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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