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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

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

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

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

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徐州市品山名邸小区

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

为明确品山名邸小区(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徐州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品山名邸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以下称本章程)。

第一条.品山名邸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

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

(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

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

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

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

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

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津贴,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该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3.代表业主大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本小区的工程建设资料、公共档案、对外合约等文件;

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一项专门职责是:

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小区业主的专用网站。

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确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3.在市、区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监督专项维修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7.监督本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8.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组织换届改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

9.向业主大会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或其它议案;

10.代表业主与水、电、气、电信、视讯、网络等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1.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3.制定和执行本小区的专项事务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4.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5.代表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共有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6.《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

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当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10%,须由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支持,并由主任、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签方为有效);

4.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5.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6.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

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二年期满须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0%.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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