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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按规定要求客户存入的作为保证性质或偿还债务准备的专用款项。

单位保证金:

单位存入的作为保证金或偿还债务准备的专用款项。

个人保证金:

居民个人存入的作为保证金或为偿还债务准备的专用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时,单位按规定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信用证保证金:

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保函保证金:

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外汇买卖保证金:

在办理外汇交易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衍生金融产品保证金:

在办理金融衍生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其他保证金:

在办理除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外汇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以外业务时,单位存入的作为保证性质或偿还债务准备的各种保证金。

5、金融机构定期存款业务的变化,提高金融统计的科学性和全面性,从2010年起,在“1.定期存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定期存款”和“部队定期存款”统计指标,同时将“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更名为“企业定期存款”,统计内容相应缩小。

机关团体:

包括中央事业单位、中央机关、中央社会团体、地方事业单位、地方机关和地方社会团体,以及社保基金。

部队:

包括军队和武警。

6、正确统计非居民单位和非居民个人的存贷款。

非居民单位包括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在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本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的国外分支机构。

非居民个人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开户的个人。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定义要求填报非居民存款及非居民贷款类指标。

金融机构吸收的、须全额转交中央银行的财政存款在代理财政存款指标下统计,除代理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级政府机关的存款在机关团体存款指标下统计。

金融机构存放的保证金存款在同业存放定期款项指标下统计,不在单位保证金存款指标下统计。

7、主要概念解释:

存款:

指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个人、财政部门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存单或类似凭证为依据,确保名义本金不变并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临时性存款、非居民存款,但不包括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基金。

单位存款:

指金融机构吸收的除个人和财政部门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的存款。

按照合同性质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议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保证金存款、单位结构性存款。

个人存款:

指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人存入的存款。

按照合同性质分为个人活期存款、个人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个人协议存款、个人协定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个人结构性存款。

活期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存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存款。

定期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通知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的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存期、本金一次性存入,支取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和税后利息,具有定期和活期双重性质的一种存款。

协议存款:

指由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开办的存款,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定存款:

指存款人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额度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或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的存款。

对于协定存款,同一笔协定存款合同下,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余额和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余额均通过协定存款指标统计

保证金存款:

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

包括办理银行承兑、信用证、保函、代理外汇买卖、衍生金融产品、签发银行本票等业务时存入的各种活期、定期保证金。

银行本票保证金:

指客户为从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本票而按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存款。

结构性存款:

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目前主要为各金融机构已经纳入存款口径的代客理财资金。

财政性存款:

指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财政资产中暂时聚集在银行的各项财政存款。

代理财政存款:

指金融机构代理的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以及待结算财政款项。

国库定期存款:

指商业银行依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吸纳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临时性存款:

指金融机构因办理支付或结算,形成的一种临时性资金存款,包括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汇出汇款、汇入汇款。

8、“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将其更名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

同时在资金来源方增设“卖出回购资产”、“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项目,在资金运用方增设“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项目,用以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往来。

9、各项存款、各项贷款按境内外、部门、期限及产品品种进行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国库定期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再分为个人、单位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

10、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体系调整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第二层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第三层为人民银行信贷收支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11、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

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二、贷款业务统计

1、各项贷款按合同期限划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终止“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将其纳入“1、中长期贷款”项下统计。

2、主要概念解释

个人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境内个人(包括城镇个体户、农户和个人)用于其生产经营或消费的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除外。

个人经营性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境内个人(包括城镇个体户、农户和个人)用于其经营和投资的贷款。

信用卡及账户透支:

是指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或个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

单位普通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对除个人以外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发放的除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之外的贷款。

单位经营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单位普通贷款”项下的“经营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合法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或临时性资金需求的贷款的情况。

固定资产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单位普通贷款”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普通并购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向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不包括贷款人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贸易融资:

是指金融机构为境内客户提供的与贸易结算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不包括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贸易融资的贷款。

银团贷款:

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境内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用于并购的银团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方式向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用于贸易融资的银团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境内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贸易融资的贷款。

3、明确转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如果承贷行不承担信用风险,仅收取手续费或代理费,该类贷款视为委托贷款,通过“委托贷款”项下相应指标反映。

如果承贷行承担信用风险,资金提供方向承贷行收取利息,承贷行向最终借款人收取利息,承贷行以利差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该类贷款视为转贷款。

目前,转贷款业务主要为境外筹资转贷款。

境外筹资转贷款业务下承贷行的资金运用计入其各项贷款,填报“(八)贷款”项下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及相应子项。

承贷行的资金来源通过“长期借款”项下“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及相应子项反映。

如果为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提供行发放给境外金融机构的转贷款,通过“对非居民贷款”项下的“金融机构”指标反映,计入金融机构各项贷款。

除境外筹资转贷款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在同业往来相关指标中反映。

4、境外筹资转贷款:

指金融机构作为承贷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出口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筹资,并将所筹资金转贷给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贷款。

境内长期借款:

指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境内其他部门借入的中长期款项。

境外长期借款:

包括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及境外其他借款。

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

指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出口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筹集的资金,该类资金由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其他贷款条件转贷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境外其他借款:

指从除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以外的境外中长期借款。

5、调整金融机构贷款统计分类,将单位贷款细分为单位经营贷款、单位固定资产贷款、单位并购贷款、贸易融资四大类。

在“1.短期贷款”、“2.中长期贷款”项下按上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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