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赛艇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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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赛艇协会章程
中国赛艇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赛艇协会(CHINESEROWINGASSOCIATION),缩写为CRA。
本会的前身为“中国划船运动协会”,成立于1973年1月15日,1979年3月9日更名为“中国船艇协会”,同年9月28日改名为“中国赛艇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赛艇工作者和爱好者,推动全国赛艇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赛艇运动技术水平提高,服务奥运战略,发展同各国各地区赛艇协会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赛艇联合会和亚洲赛艇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是国际亚洲赛艇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并遵守国际赛联和亚赛联章程、竞赛规程和规则,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本会的会徽由中国国旗、金色的桨叶和六条蓝色的航道组成。
本会对会徽的使用享有专有权。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六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赛艇运动的开展,推动赛艇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本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动赛艇运动在全国的开展,促进赛艇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国赛艇项目发展规划、管理法规、训练和竞赛制度。
三、拟定全国赛艇训练和竞赛计划,制定规则和规程。
四、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性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五、审查赛艇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六、加强同各国(地区)赛艇协会的交流,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七、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发各种类型的赛艇运动,促进赛艇运动的社会化,为全民健身服务。
八、开展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组织赛艇运动训练理论、运动技术分析等的科学研究与交流,加强基础理论建设,促进科学化训练的进程。
十、坚决贯彻国家对违禁药物的规定,严格执行“三严”方针,促进赛艇运动健康发展。
十一、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赛艇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二、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管理全国性赛艇比赛器材(包括陆上)的达标审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下列群众性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赛艇协会;
二、全国性的行业系统赛艇协会;
三、计划单列城市和省会城市的赛艇协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赛艇协会;
五、特别行政区的赛艇协会;
六、国家或中国赛艇协会赛艇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
七、高等院校赛艇协会;
八、其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参赛单位赛艇协会;
九、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赛艇运动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得到其相应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意。
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赛艇活动拥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保证最终服从本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为参加全国性活动的唯一合法的正式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赛艇运动员;
二、从事赛艇教练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裁判工作的中国公民;
三、其他喜爱赛艇运动的中国公民;
四、其他为中国赛艇运动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
五、长期在中国生活居住从事或喜爱赛艇运动的外籍人士。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比赛、训练班以及其他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本会所组织的训练、竞赛及其他活动;
三、保证最终服从本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个人会员为运动员和教练员者必须归属于某一团体会员,且只能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比赛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退会
一、本会的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一经本会批准,即失去本会会员资格,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即行终止。
办理了退会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二、会员出现下列情况,本会有权中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个人会员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一、全国代表大会;
二、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的一切活动受其管辖。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由以下各方面民主协商推选的代表组成:
一、本会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
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代表;
三、本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四、本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由本会主席主持。
主席缺席时,由第一副主席主持。
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
通常安排在全运会后一年。
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推选的代表,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需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主席的工作报告和执委会成员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报告;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讨论和通过有关提议;
五、民主选举协会领导人;
六、审查和通过财务预算;
七、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下可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一、主席
二、提议必要时;
三、执委会提议必要时;
四、本会三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时。
第二十六条每一团体会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中至多只能有三名代表,该代表需为本团体会员中具有一定威信的成员。
但每个团体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团体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向执委会提交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内容的议案,议案应说明理由,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周寄到本会总部,执委会认为有必要时,方可列入议程,提交全国代表大会表决。
晚于此时间的提案只能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中。
第二十八条只有全国代表大会有权对章程进行修改。
修改上述内容的议案,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团体会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并且需拥有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候选人经有关方面充分协商产生,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全国代表大会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本会执委会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通八达主席、第一副主席领导执委会行使其权力。
第三十一条执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第一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二条执委会的职权:
一、具体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本会的工作取得成效;
三、保证本会章程的贯彻执行;
四、适时提出修改规则和规程修改意见;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七、讨论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执行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并确定人选。
专门委员会主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
九、领导并监督执行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为适应本会工作需要,执委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工作执行机构。
秘书处在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经常性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执委会的决议;
二、全面负责赛艇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本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和会员管理;
四、负责国际交往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本会人员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比赛等活动;
五、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国际活动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组织全国性的训练、竞赛等活动;
七、积极开展经营创收,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根据国际体育运动委员会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处职责。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本会各方面的工作,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为本会的专业性工作机构:
一、教练员委员会
二、裁判员委员会
三、科研及医学委员会
四、高等院校及青少年委员会
五、器材和场地设施委员会
六、市场及公共关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经执委会等额选举。
有二分之一票数赞成即可当选,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由1名主任,1名副主任和3-5名委员共5-7人组成。
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每年结合全国性比赛,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职责如下:
一、教练员委员会
1、普及和推广赛艇运动,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
2、具体组织和指导训练理论探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3、编写赛艇教材、教学训练大纲和技术资料;
4、具体组织和指导教练员的培训;
5、推荐和选拔各级国家队教练员;
6、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管理、训练指导思想、比赛等提供建设性意见;
7、具体组织全国教练员会议;
8、研究全国性赛艇比赛的项目设置。
二、裁判员委员会
1、按章程、规则和规程的规定监督和指导全国性竞赛;
2、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经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3、编写和审核赛艇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员教材以及与比赛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4、具体组织和指导裁判员培训和考试;
5、提出全国性竞赛裁判员人选的建议。
6、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7、向国际赛联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
8、受执委会委托,作为本会技术代表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赛;
9、具体组织全国裁判员会议;
10、协助教练员委员会研究全国性比赛的项目设置。
三、科研及医学委员会
1、研究赛艇项目的运动训练、竞赛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和研究项目的发展规律;
2、确定赛艇项目科研工作的方向和重点课题,引导和团结全国赛艇工作者一起进行科技攻关;
3、调动全国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际为运动队服务;
4、为赛艇运动训练单位进行科学训练提供方法和科学依据;
5、研制适应赛艇科学训练要求的简单、实用的仪器设备;
6、具体组织和指导全国赛艇科学研讨会。
7、为运动队提供健康的医学服务,指导本会及各级赛艇队的反兴奋剂工作。
四、高等院校及青少年赛艇推广委员会
1、负责赛艇项目整体宣传及推广工作;
2、负责全国青少年赛艇比赛的组织工作;
3、同教练员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一起,研究制定青少年
赛艇教学、训练大纲;
4、负责后备人才基地的创立、评估;
5、积极倡导和帮助全国高等院校开展赛艇运动;
6、组织全国和地区性高等院校赛艇比赛;
7、组织全国高等院校赛艇工作会议;
8、具体组织全国高校赛艇队代表中国参加世界大学生
运动会赛艇比赛、世界大学生赛艇锦标赛;
9、负责中外高校的赛艇比赛及各种交流活动。
五、器材和场地设施委员会
1、研究赛艇器材生产技术,编制器材生产、检测标准,提高器材生产质量,开发普及型训练和娱乐器材;
2、开展学术性讨论和技术交流,具体组织赛艇器材生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