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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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改编权:
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
22、著作权的主体:
即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3、原始著作权人:
是指直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4、继受著作权人:
是指通过继承、受遗赠、受让、受赠等方式而获得著作权的人。
25、邻接权:
的产生基于对作品的传播,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26、表演者权:
是表演者基于表演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27、著作权许可:
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28、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是哟你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制度。
29、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是指他人依据法定条件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发布强制许可令,允许对作品的使用,但使用人必须支付报酬。
30、著作权的转让:
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31、著作权信托:
是指著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分的方式将著作权托付非受托人,并获取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方法,让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作其他处分行为。
3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3、著作权集体管理:
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中间组织对外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起侵权诉讼。
专利法部分:
1、专利法: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发明:
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外观设计:
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性:
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6、可实施性:
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切不违背自然规律。
7、有益性:
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8、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9、现有技术:
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0、抵触申请:
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11、创造性: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2、实质性特点:
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并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通常也就是该发明创造发明点之所在。
13、进步:
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
14、书面原则:
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15、先申请原则:
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照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16、单一性原则(狭义):
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7、单一性原则(广义):
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义,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18、优先权原则:
指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同时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19、必要申请文件(专利):
在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专利申请文件。
20、发明专利请求书:
是申请人用于表达专利局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
21、权利要求书:
是具体说明申请人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
22、说明书:
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
23、制造:
指生产出具备相应实用功能的产品。
24、使用:
指就相同的方法为实现专利所称的目的和效果的实用。
25、销售:
指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
26、进口:
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
27、许诺销售:
指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28、首次销售:
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29、善意侵权:
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30、先行实施:
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31、临时过境:
指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
3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指就专利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33、独占实施许可:
指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被许可人意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
34、排他实施许可:
指专利权人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仅仅授予某一位被许可人,在该实施许可有效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度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本人仍保留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本人仍可以实施该项专利的许可方式。
35、普通实施许可:
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36、强制许可:
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37、政府征用许可:
指政府可以决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技术在指定单位实施。
3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指就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签订的合同。
39、发明人:
(狭义)发明创造的人;
(广义)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40、申请人:
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41、专利权人:
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42、职务发明:
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3、共同发明:
合作完成的发明。
44、委托发明:
指单位或个人接受他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5、等同侵权:
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商标法部分:
1、商标法:
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注册原则:
指以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由商标注册申请在先者取得商标权。
3、申请在先原则:
以提出申请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4、审查原则:
指商标主管当局在授予商标专用权之前,对商标注册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方准许注册。
5、自愿注册原则:
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
6、商标:
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7、识别功能:
指商标帮助消费者对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多个供货商进行区分的工具。
8、品质保证功能(质量保证/担保功能):
指以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即具有品质的同一性。
(我国未规定)
9、商号:
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
10、地理标志:
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1、原产地名称:
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12、产地标记(货源标记):
仅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
13、商务标语:
指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宣传广告短语。
14、通用标记:
指表示商品特性、品质、用途的行业标记。
15、特殊标志:
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16、非形象商标:
指声音、气味等通过听觉、味觉才能感知的商标。
17、商品商标:
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商标的使用者为商品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
(包括制造商标、销售商标)
18、制造商标:
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19、销售商标:
指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0、服务商标:
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21、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2、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3、等级商标:
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
24、从属商标:
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规格、型号、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除使用统一的主商标外,为区别各自的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专用于标志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
25、备用商标(贮备商标):
指贮藏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后并不实际使用,而是将其作为日后开拓市场、改进商品质量、开发新品种、刺激消费的应急商标。
26、联合商标:
指商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