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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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各类企业及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场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组成。

第八条市场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

(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行业评价等信息;

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

(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为信息;

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第九条现场行为信息由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组成。

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5~6。

第三章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和录入

第一十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等方式相结合获取。

第一十一条基本信息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企业应按申报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实名管理和履约评价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自动采集。

第一十二条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审定、谁录入”的原则。

(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认定的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由各机构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复核后,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按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设定的复核程序复核后,自行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三)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的信息,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第一十三条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

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

企业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执行;

企业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发出责令申报通知书,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企业经责令仍不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执行。

第四章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一十四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一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自企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行为评价。

企业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项目评价周期;

在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每45天评价一次且只一次。

第一十六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整顿,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限制。

第一十七条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一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确定现场行为评价终止时间。

第一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一条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市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核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信息综合评价系统。

区(市)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企业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日内完成审查并录入信息综合评价系统。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组成;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行为得分×

60%+现场行为得分×

4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行为得分由基本信息得分、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得分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组成,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满分为100分,由基本信息分、业绩分、税收分、奖励分、科技成果分、实名管理分、履约评价分、行业评价分、社会责任分等组成;

其中,当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即可得基本信息分;

(二)现场行为信息满分为100分,由质量管理50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50分组成。

现场行为信息得分采用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先对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价计算出单个工程现场行为得分,后对企业相应类别的所有工程现场行为得分进行算术平均;

其中,单个工程现场行为得分是在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数次监督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五条除计算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总综合评价得分外,监理企业根据企业专业类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得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企业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按以下分类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及排名:

(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二)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第二十六条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根据企业所属工程专业和资质等级类别,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同类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二十七条信用系统按照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每天自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次日9时更新并发布相应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除税收、实名管理、履约评价信息外,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期限为24个月;

在市场良好行为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完成市场良好行为信息申报的,记入期限自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依法认定之日起超出30日完成申报市场良好行为信息的,记入期限从市场良好行为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税收信息记录期限为24个月;

在税收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90日内,企业完成税收信息申报的,记入期限自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依法认定之日起超出90日完成申报税收信息的,记入期限从税收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计算;

(四)实名管理和履约评价信息记录期限由监管系统动态评价确定;

(五)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的记录期限根据评价内容,设置不同的记录期限,起始时间从在信用系统录入之日起计算;

(六)首次录入信用信息时,需录入近24个月以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资料。

记录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永久存储。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并在告知被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时,应同时告知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异议人要求原评价人回避的,原评价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被评价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价实施单位申诉,原评价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检查有关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申诉人对评价实施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价实施单位予以纠正。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答复决定为建筑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异议申诉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评价结果公布后,利益相关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三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可核实诚信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检举瞒报、漏报和虚假申报行为。

第七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采用综合信用评标法,具体评标规则另行制定。

(一)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

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所占权重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联合体投标的,按照各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的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标得分;

(三)用于信用标计算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为准。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进入和退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库、资质动态监管、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分类实行激励、限制、惩戒机制,予以差异化监管;

且根据监管类别,在信用平台系统界面以不同颜色标示。

1.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在信用平台系统界面上以“绿色”标示。

(1)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信用证明或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简化申报材料,实施优先简易审查;

(2)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户的拨付金额比例可降低50%;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资质年度动态核查时,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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