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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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的最初起因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侵略权益,保护其侨民在中国的非法利益,清政府官员对近代法权的无知和行政惰怠也是西方获得此权利的原因之一。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并在之后的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如:
“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2]这些规定成为后来各国援引建立各自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依据。
在当时,英国人认为中英两国人民生活习俗不同,英国侨民是外来居民,对中国生活方式不了解,因此很可能与当地中国人发生冲突。
为了方便英国人在中国生活,就用英国的法律来管束英国人,而中国司法机关不能对英国人实施审判。
由于清朝官员根本意识不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不可动摇性和不可转让性,于是就轻易地同意了英方要求。
甚至有官员认为,抛弃了这些繁琐的民刑诉讼,也可以减少工作负担,更可以从此平息中外诉讼和争端。
就连当时通晓夷务的大臣耆英也认为,该条款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两无偏怙,亦两无窒碍”的好处。
由此可见中国官员对司法主权重要性及近代国家主权构成的全然无知。
与领事裁判权相关的是租界会审公廨的建立。
为了解决发生在租界内的华洋诉讼,列强在上海等城市成立了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是半殖民地性质的特殊的司法机关,由清政府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
会审公廨表面上是属于中国的司法机关,由于中国谳员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案件几乎由外国领事独断,所以这是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扩张,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进一步破坏。
三、领事裁判权废除的条件
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以下诸项对于废除领事裁判权产生了重要影响。
1.中国法制的逐渐西化,与西方法制的差异缩小。
清政府在与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必须改变中国传统的法制,才有可能在对外事务中获得主动。
那时候,华洋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同时国内人民日益高涨的反清斗争也迫使清政府考虑对传统法制的变革。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当时若名法学家沈家本等人的倡导下,中国开始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和观念,古老的中国开始了司法制度近代化的艰难历程。
一些先进的司法制度和观念开始引入中国。
例如,建立法院体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开、创立检察机关、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建立、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公民陪审等等。
1906年,清政府派考察团前往日本考察法制,这对于中国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后,中国法制近代化迅速推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领事裁判权开始受到冲击。
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收回是具有代表性的事例。
在1925年五卅运动的推动下,统治上海的孙传芳于1926年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上海地区的领事裁判权得以部分废除。
当时,孙传芳在南京接见了“各国调查法权委员团”,他指出:
“从前领事裁判权之产生,因中国司法制度与各国未能同一,现已逐渐改良,关于民刑诉讼裁判事宜,早与欧美制度无何等差异,徳奥俄国已处于中国法权之下,取消领事裁判权之时机,业经成熟,希望各国尊重华会精神,维持中国法权独立。
撤销领事裁判权制度,以增进国际亲善与利益云云。
”[3]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当年列强强行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其理由就是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法制不断与西方接轨,与西方法制的差异大大缩小,这也就成为孙传芳要求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重要依据之一。
由此可见,近代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在一定程度上有待于中国法制建设的近代化,只有逐渐消除或缩小了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的差异,才具备废除领事裁判权的现实条件。
2.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反抗斗争史是迫使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原因。
领事裁判权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权益,中国人民要求废除该制度的愿望随着其危害的加深而日益强烈。
在历次反帝运动高潮中,中国人民都表达了要求司法自主的诉求。
无论是义和团运动、五四运动、五卅运动,还是国民大革命运动,人民群众大规模的斗争和示威运动都震慑着帝国主义者,迫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考虑这一罪恶的统治策略。
3.两次世界大战引起的国际力量格局的变化,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是废除领事裁判权最重要历史条件。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列强中的德国、奥匈帝国和俄国分崩离析或发生重大社会变革,这三个国家的领事裁判权首先被废除,这就为取消其他国家领事裁判权提供了样板。
中国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增强,因而有条件在巴黎和会上对列强说“不”。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中国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这就为彻底废除领事裁判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近代政治家、法学家和爱国外交官的不懈努力推动了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历届政府的当权者都对此予以高度的关注。
英国殖民侵略者在1843年获得领事裁判权是那样的轻而易举,而清政府官员在当时考量这一重要的国家主权时也是那样的随心所欲和漫不经心,殊不知司法主权一旦丧失,要恢复和收回却要经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志之士开始致力于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斗争。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长期致力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建设,并对废除领事裁判权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近代地质学家和外交家丁文江在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废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孙传芳在近代史上属于反动军阀,但是,他在1926年主持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一事,则明显属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正义行为,应该得到肯定。
1943年1月,在蒋介石的坚决要求下,英美被迫同意废除领事裁判权,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并亲自签约。
因此,重要人物的努力,大大加速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四、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列强在中国放弃领事裁判权是一个缓慢而痛苦的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俄、奥先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
1930年蒋介石国民政府掀起了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但是在列强的抵制下新约迟迟不能签订。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人民的浴血奋战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战场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
1943年1月,中国政府同英美签订协定,废除了此两国在中的领事裁判权,以后几年,其他国家的类似权力亦被废除。
但是。
由于中国的弱国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领事裁判权的恶劣影响依然存在,直到
1949年新中国建立,领事裁判权的残余影响以及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才被彻底清除。
五、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维护了外国人在中国的不合理权益,使外国人在司法诉讼中居于不正常的优越状态。
出现了所谓“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4]的奇怪现象。
在这一司法制度下,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豁免,而相关的中国人则处于极为不利的司法诉讼下,不仅蒙受奇耻大辱而且也使自身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正如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所说:
“合众国的权威曾被人嘲笑过,并且我们的国旗曾经被用来掩护所有在中国的流氓。
”[5]与此同时,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也蒙受严重的损害。
近代中国人民对领事裁判权深恶痛绝,近代中国历届政府对此亦感如芒在背。
中华民族和外国资本主义的矛盾也由此而严重激化。
但是,应该客观地看待领事裁判权特别是上海等城市的会审公廨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复杂影响。
虽然这种制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在客观上却使西方法制进入中国。
其起因之一缘于中国传统封建司法制度与西方近代法制有巨大差异也是事实。
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制度在断案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对于很多案件的判断往往以封建道德标准为准绳,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
它服从君主专制的需要,尤其是非人道的残酷性和严厉性完全背离了近代人文主义潮流。
而西方近代法制在继承古代罗马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条款严密完备,有公正客观的因素,注重证据,讲求事实,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理念。
相对于混乱而残忍的中国传统封建法制具有显而易见的优越性。
因此,领事裁判权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刺激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进程。
在西方国家实施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中,近代西方法制的进步性被中国人所感受,于是,有志之士开始思考变革传统的中国法制。
领事裁判权
的建立在客观上产生了“西法东渐”的后果。
事实上,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也就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
另外,近代革命党人利用租界内清政府不能行使司法权的掩护,积极开展反清革命活动。
例如,在1903年,邹容在上海发表了《革命军》一书,由于案发于租界内,清政府不能随意逮捕邹容和章太炎。
因而清政府照会租界当局严办二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依据西方法律分别判决邹容和章太炎两年和三年监禁。
清政府对此大为不满,强烈要求引渡二人至南京,并依据大清律例中的“大逆不道,煽感人心,谋为不轨”之罪来处以极刑,由于列强意见不一,引渡没有实现。
后邹容死狱中,章太炎于1906年获释。
所以,在清末反清革命中,租界和领事裁判权在客观上便利了革命活动。
六、历史回音
2007年,英国人阿克毛在中国新疆贩毒被判死刑,英国方面对此进行多方交涉和施压,试图迫使中国方面改变判决。
但是,领事裁判权的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烟云,中国法院依据确凿的事实维持了原判,最终,阿克
毛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于2009
年被执行死刑。
[6]
领事裁判权作为历史上的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成为中华民族的沉重记忆,它于1843
年首先由英国获得,至1943年废除英美领事裁判权恰值100周年,至2013年已经170
周年。
中英两国在此期间的国际地位变化诚如沧海桑田,但是,它留给我们的历史教训和启示却是那样的深刻而久远。
【参考文献】
[1]《XX百科》“领事裁判权”。
[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3]《申报》1926年5月23日。
[4][清]赵尔巽:
《清史稿·
刑法三》,北京:
中华书局,1977年,第4216页。
[5][美]马士: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14页。
[6]《XX百科》“阿克毛·
沙伊克”。
《中学历史教学》2015年第4、5期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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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