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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学习资料

【目录】

1、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4、韩启德在首都高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报告会上的致辞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

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

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

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

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

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

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XX,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全国学会及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

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行动指南,对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为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2.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

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广大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主要有:

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

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二、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3.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

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

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4.实事求是、严谨治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5.正确行使学术权力。

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

  6.积极开展学术批评。

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

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

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

  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

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

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

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

  

  8.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

要逐步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

  9.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

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11.各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

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学风、教风、校风建设。

  12.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

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

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的楷模。

  13.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

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14.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通过广泛深入的学术道德教育,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

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

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15.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

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16.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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