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人员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路政人员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路政人员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
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也可将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因建设造成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
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支付建设费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路。
第十二条建设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
因建设造成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避开公路。
确需沿公路建设的,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
新建、扩建的集贸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行驶公路。
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承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
确需行驶的,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后,应当采取公路技术保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采取措施和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载货车辆行驶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
第十八条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损失,并出具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
第十九条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公路标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六)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七)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
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和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桥梁、隧道的周围铺设前款规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
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
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
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经费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因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具体补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
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
(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株以上的(砍伐19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
(一)、
(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
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挖掘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公路改建要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级、堆放物资材料。
在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严禁在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禁止涂改、移动和损坏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