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5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副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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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睢宁县西关金港国际3号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调查建材家居行业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家居建材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建材家居行业改进和发展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和贯彻家居建材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协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纠纷,为企业和政府作好双向服务。

(三)组织企业制订、修订、实施本行业各类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与建材家居行业的规范工作。

(五)推动相关企业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建材家居产品市场的完善和行业群体优势的发挥。

(六)开展建材家居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组织建材家居行业信息、技术交流,编印内部技术信息刊物及业务资料。

(七)组织会员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举办相关的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人才流动。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者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建材家居产品交易展览会,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6%。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能代表会员意愿;

(三)能认真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2016年3月13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2016年3月13日第1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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