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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规范Word下载.docx

第四条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县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

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报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

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科学、艺术地配置建筑、水体、山石、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为公众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休息园地和文化活动场所,热情周到地为游人服务,向游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园林植物管理1.1 

植物景观管理1.1.1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

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1.1.2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

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

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1.1.3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1.1.4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1.1.5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

区县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地处公园主要游览景区或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主城区的公园均须报县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实施。

1.1.6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1.1.7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1.1.8 

以土建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公园管理条例》

1.2 

植物养护管理1.2.1 

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

保持植物自然姿态和艺术造型,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长,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景观达到最佳状态。

1.2.2 

孤植树(庭荫树):

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游人活动净空高达2.2米以上。

1.2.3 

行道树:

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支点达2.2米以上,无枯死树,无缺窝,无倾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1.2.4 

风景林木(花木):

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

1.2.5 

整形灌木:

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

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形自然美观。

各类灌木均应做到不亮脚,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

1.2.6 

绿篱:

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

整形绿篱每年应修剪2~3次,保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

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

各类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窝,长势良好。

1.2.7 

庭院栽植的大树桩头每年进行蟠扎整形,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保持其园林工艺水平。

1.2.8 

竹类:

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

除特殊情况外,每四年疏伐一次老竹,每两年打老竹头一次;

凤尾竹、小琴丝竹等小竹类,每五年翻栽一次。

1.2.9 

花卉:

公园主要出入口、集散广场、游览中心地区及办公室、接待室等活动场所,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布置各类花卉,保持四季鲜花不断。

露地盆花摆设要整齐美观,层次分明,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花坛:

图案清晰美观,色彩明快,开花整齐,无缺窝,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花坛面积的70%,注意花卉换季更新,做到“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鲜花开放。

花境(径):

花丛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环境地貌相协调。

1.2.10 

草坪:

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

根据草种的不同,留草高度保持4~10厘米。

单一品种草坪无杂草。

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践踏。

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践踏的道路和踩板结的地块。

1.2.11 

地被植物:

应选择多种矮生、耐荫、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

地被植物种植应做到不杂乱,不挡视线。

公园内除硬质地面或铺装地区外,凡可栽种植物的都应用各种地被植物覆盖,做到黄土不露天。

1.2.12 

藤蔓植物:

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

公园的堡砍、墙体、建筑、构筑均应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行覆盖。

1.2.13 

古树名木:

必须重点保护,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登记造册,挂牌说明,若遇灾害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1.2.14 

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应分门别类清理登记、造册存档,并在主要植物上设置植物名称、种类、产地、习性等知识介绍牌。

1.2.15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园内造景植物,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办理手续。

1.3 

花圃管理1.3.1 

花圃指公园从事花木生产的苗圃。

各类公园均需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规模,设置相应面积的花圃。

其主要任务是:

生产出满足公园各类花卉展出活动和花卉布置所需的花木,本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丰富多彩、逐步提高的原则,做到有计划的生产和出圃。

1.3.2 

花卉的品种管理:

要求公园每年生产、展出的花卉种(不含品种)数量在30个以上,并选择5个以上种作为公园的特色花卉,定向培育,重点展示。

做好花卉种子收集、贮藏、登记工作,积极引进、驯化花卉新种(品种),每年至少引进一个花卉新种(品种)生产、展出。

有条件的花圃可设立母体繁殖基地。

优良品种应妥善管护,重要品种要挂牌编号,做好生长情况及物候期观察记录。

1.3.3 

花圃要合理规划,设施保持完好。

盆花摆设要行列整齐,地栽培育要起垄分床管理。

花盆、肥料、残花、盆土要分类定点堆放,做到花圃场地整洁,道路通畅,生产管理有序。

1.3.4 

花卉生产管理要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制定生产计划,适时松土、除草、施肥、灌溉,及时防治病虫害。

苗床土壤泥团小于2.5厘米,排水沟无污物、无阻塞,花圃内无严重病虫危害,做到圃内花木生长正常,保质保量,按时出圃。

1.3.5 

有条件的花圃要设立荫棚和温室,并注意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1.3.6 

花圃应设立工具房、保管室、值班室,妥善保管生产工具、器具、设施,保持其完好率85%以上。

花圃应昼夜有人值班看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花木、器材被盗损。

1.3.7 

花圃应建立和完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公园应落实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填报、保管花圃的规划设计图纸,年月生产计划,花木进出圃登记表,品种登记册以及各种生产科研技术资料,统计报表等,使花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4 

盆景生产管理1.4.1 

盆景是公园的宝贵财富,是公园园林艺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公园要注意培养人才,收集素材,积极开展盆景生产、展出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建立盆景园或盆景展出、养护基地。

1.4.2 

生产盆景要纳入公园年度计划,盆景制作人员和生产数量可根据公园规模、特点和盆景基地大小而定。

一般要求,市属公园应保证3名以上专、兼职盆景生产管理人员,年生产大、中型盆景30盆以上,区县(市)属公园应保证1名以上盆景生产管理专业人员,年生产大、中型盆景10盆以上。

1.4.3 

树桩类盆景或地栽树桩要造型奇特,蟠扎工整,古朴自然,生长健壮,做到“五无”:

无枯枝烂叶,无刀斧痕迹,无病虫害,无杂草,无徒长枝。

山水类盆景应构思新颖,选材精细,主景突出,布局合理,格调高雅。

管护上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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