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第一二篇重点学习笔记修正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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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10.火灾的定义:
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11.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火灾分为: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火灾)。
12.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火灾可以分为:
死亡人数
一般火灾
3
较大火灾
10
重大火灾
30
特别重大火灾
重伤人数
50
100
损失财产
1000万
5000万
1亿
只上不下,取小于号时带等于号
13.火灾的危害:
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14.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纵火。
第三节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15.建筑火灾蔓延的传热基础为:
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6.延期的扩散路线:
着火房间→走廊→楼梯间→上不各楼层→室外;
着火房间→室外;
着火房间→相邻上层房间→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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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烟气流动的驱动力:
烟囱效应、火风压、外界风的作用。
18.烟气蔓延的途径:
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闷顶内蔓延、外墙面的蔓延。
19.建筑火灾发展的三个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第四节灭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0.灭火的基本原理:
冷却灭火、隔离灭火、窒息灭火、化学抑制灭火。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爆炸的概念以及分类
21.爆炸:
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者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
22.爆炸分为: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23.化学爆炸包括:
炸药爆炸、气体爆炸、粉尘爆炸等。
第二节爆炸极限
24.气体和液体蒸汽的爆炸极限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通常,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
25.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重粉尘的质量(g/m3)表示。
26.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第三节爆炸危险源
27.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人的故意破坏、自然灾害。
28.常见爆炸引火源有:
机械火源、热火源(高温表面、日光照射)、电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化学火源。
29.最小点火能量: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的起爆最小点火能量,目前都采用毫焦(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的单位。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爆炸品
30.爆炸品的分类:
整体爆炸、喷射爆炸、局部爆炸、局限爆炸、不敏感不爆炸、无危险爆炸。
第二节易燃气体
31.易燃气体的分级:
I级
爆炸下限<10%
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
10%≤爆炸下限<13%
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32.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
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压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33.可燃气体的气体静电荷产生和杂质与流速有关。
第三节易燃液体
34.易燃液体的分级
初沸点≤35℃
℃闪点<23℃,且初沸点>35
级III
℃,且初沸点>℃且≤闪点≥2335℃35
闪点>35℃且≤60℃,初沸点>℃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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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
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第四节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36.易燃固体:
燃点高于300℃的固体称为可燃固体,燃点低于300℃的固体称为易燃固体。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建筑火灾的原因
37.建筑火灾的原因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原因引起的火灾。
第二节建筑火灾的危害
38.建筑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危害人员生命、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节建筑火灾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39.建筑火灾预防的技术方法有:
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40.建筑总平布置中,要从建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
41.建筑结构防火常用的方法:
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
对钢筋5
2016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混凝土上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
钢屋架以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保护层;
对钢梁、覆等。
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
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42.应物的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
楼梯间、员疏散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防火分区包括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43.是指在同一水平面上,利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以及防竖向防火分将建筑平面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
火水幕等分隔物,区指上下层分别用耐火的楼板等构件进行分割。
防排烟系统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是指利用机44.防烟系统是指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以及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
建筑主动防火的措施包括:
灭火器材、消防给水系统、火灾45.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系统等;
建筑被动防火的措施包括:
防火间距、防火构造、耐火等级、46.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措施。
47.建筑内可燃物分析时,应着重分析:
1.潜在的引火源;
2.可燃物的种类以及燃烧性能;
3.可燃物的分布情况;
4.可燃物的火6
灾荷载密度。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8.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气体的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49.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
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50.对于绝大多数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另外,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51.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7
52.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举例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特征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类
爆炸下限小于28℃的液体;
2.生产物质:
1.闪点小于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10%的气体;
3.常温下遇水能引起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燃烧的物质
乙类
生产物质:
1.闪点大于或等于28℃且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助燃气体;
5.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6.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雾滴以及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
丙类
1.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
难燃物品的生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53.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
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5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是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
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生产中最终产品以及副产物的性质。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55.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致,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但是要注意,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8
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分类
56.建筑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分为: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57.民用建筑按照功能和建筑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或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米的住建筑高度大于54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米,但2754是不大于米的住宅建(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筑点的住宅建筑)
27建筑高度不大于(包括米的住宅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米的建筑高度大于501.
公共建筑;
任一楼层建24m2.高度㎡的商1000筑面积大于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3.建筑;
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4.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万册的图藏书超过5.100书馆、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