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运用制度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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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运用制度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16

(三)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17

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19

(一)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的一般原则19

(二)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21

五、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运用27

(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27

(二)行政管理领域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的机制29

(三)行业协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机制33

六、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35

(一)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必要性35

(二)公共信用信息承载主体的权利36

(三)信用信息归集主体的义务37

(四)信息承载主体的权益保护38

附件: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45

参考文献:

56

引言

早在古罗马法中,信用就作为人格的一部分,是衡量个人能否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

一个自由人若无力清偿其债务,即意味着丧失信用,将“人格减等”,失去主体资格。

之后的法律中,一直赋予信用人格属性的内涵。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信用的属性也逐步扩展。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其存在及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对市场主体而言,信用不仅是进入市场的资格,还是一种无形财产。

然而,信用最终应体现为信息,并可为公众知晓,方能发挥信用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在我国目前信用状况不甚乐观的情况下,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关系着我国信用体系的整体构建,还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

近些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美国的“安然事件”、AIG“奖金门事件”,以及我国的“全国牙防组事件”、“华南虎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等,都暴露了公共生活领域信用缺失的严重危害,一次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信用危机的警钟,解决公共信用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已十分明显。

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

本课题拟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公开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规范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以发挥其服务社会的功能,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

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现状

(一)公共信用信息的界定和相关规范

1、相关名词的界定

(1)关于信用

信用的基本含义是诚实,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

对信用的内涵和形式,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于信用的内涵,从伦理角度讲,信用是指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

从经济角度讲,信用是指借和贷的关系,即在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相信受信人能实现其诺言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

从法律角度讲,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承受的义务;

从货币角度讲,信用即货币。

对于信用的形式,从历史角度看,经历了关系信用、契约信用到公共信用的演变过程;

从受信对象看,信用的基本形式有公共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国际信用;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信用形式主要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等。

(2)关于公共信用

公共信用又称政府信用、国家信用。

在西方国家,公共信用是指各级政府的举债能力。

它是社会为帮助政府实现其各种职能而赋予政府的信用,主要发生在公共生活领域,覆盖范围较为广泛,其核心是政府公债。

公共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从本质上看,公共信用是契约信用向公共生活领域的延伸。

在公共生活领域日趋扩大的现代社会,公共信用的地位和价值也越来越重要与突出。

对一个国家来说,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要有良好的公共信用。

然而,如果信用指数不理想或不稳定,将出现公共信用缺失的现象,由此所导致的危害更是难以估算。

(3)关于信用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每一主体的信用都体现为一种信息,而且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简而言之,信用信息就是指能反映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即社会主体在其各种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其内容一般包括:

基本信息(身份识别、职业或行业、住所地等)、经济活动信息(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及其他信息(所受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

但是,若单独使用这些信息,并不能对主体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

因此,有必要将各种分散的信息归集汇总,而这一归集过程也是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是信息共享与公开的基础。

(4)关于公共信用信息

本课题所研究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政府部门和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的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从主体上看,既包括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

从内容上看,这里的信用信息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自身信用有关的各种记录及其他信息,并为政府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

因此,这里所包含的信用信息与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信息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

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及评价市场主体的的信用状况,一方面要求信息归集主体的工作要切实到位,避免遗漏和不实;

另一方面要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公开的统一机制,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已有相关规范概述

从目前国内已出台的规范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还没有专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基本法律。

相关规范主要有:

2004年11月,江苏省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是较早的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信息的归集、使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008年4月,江西省政府出台的《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其内容和结构体例上与江苏省的基本一致。

2005年3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开展进行规范。

2007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专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使用、监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其他行业、部门参照本条例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

2007年9月,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进行规定。

2009年12月,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使用、监督及法律责任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明确了各部门和管理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归集责任。

同年,杭州市也出台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陕西省人大出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地方性法规,内容较为全面具体,主要包括行业信用信息建设、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及法律责任等。

除此之外,北京、成都、惠州、鄂尔多斯等地均有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公布实施,为当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效地规范了信用信息的管理和运用,也为其他地区的诚信建设树立了榜样。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门对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业进行明确规范。

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与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即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征信经营活动提供了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促进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存在的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建立在各种信用关系之上的信用经济,信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至关重要。

不过应当看到,信用的作用是双面的,它在加速资金周转,节约流通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会刺激投机,引发信用危机,加深市场经济社会的矛盾。

而扬长避短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建立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机制,加强审查和监管,从而降低市场风险,使市场经济的运转进入良性循环。

在美国,有征信公司专门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加工。

相比之下,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立法还比较滞后,这些都有待于逐步提高。

目前,我国大量的公共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组织手中,这些信息并没有充分向社会公开,使得其他单位和组织由于得不到所需的信用信息,难以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和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

这不仅加剧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而且由于对失信行为监管和处罚不力,又会使市场秩序紊乱,导致恶性循环。

因此,加快相关立法的进程已是刻不容缓。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和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现有规范层次较低,难以形成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我国对公共信用信息尚未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导致资源浪费,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现有规范看,以部门规定和地方性规定为主,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行业和地方的实际情况。

但由于级别较低,不仅缺少权威性,而且不利于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从整体上看,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指导和规划,各地制定的规范,多强调结合当地现状,忽略了与其他地区的信息共享与运用,不仅不利于打击跨地区的不诚信行为,也不符合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2、具体标准不一,不利于资源整合与组织协调

目前我国尚未公布信用信息相关的统一标准,实际上各地各部门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由于地方及行业发展存在差异,市场基础及信用需求不同,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规范内容上也各有差别,虽然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行业和地方的现状,但往往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不仅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而且相互之间兼容性差,又难以实现信息的流动和共享。

同时,标准不一,封闭建设,技术、软件不能兼容等,严重阻碍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的构建以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使这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也难以开展。

3、缺乏价值认同,对信用信息管理不够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没有明确的主管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仅仅建立自己的阵营。

占有主体视其为自有资源,往往不愿与其他主体共享,尤其是对于耗费较大成本收集整理的公共信用信息,更是如此。

而公众却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产品,迫切要求分享,以更多地了解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以便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因此,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已有的公共信用信息的价值也未得到很好的体现。

而且,各行业各部门对归集到的信息进行管理的手段千差万别,整体上信息化程度较低,管理手段较为落后,加上相关的监管措施不够明确,导致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有关主体的权益受侵犯时也得不到有效救济。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身份标识

(一)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标识的必要性

构建信用主体标识规范,是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后续工作无从谈起。

无论谈信用也好,公共信用信息也好,都离不开一个主体,而在具体的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中,必然要对相关主体有个基本的识别标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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