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最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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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最新文档格式.doc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

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

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和本行政区域外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式样见附件2)。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三年。

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计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收集并汇总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存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抄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辖区查处的外省地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抄告相应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收到抄告信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结束后,道路运输驾驶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后,应当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计分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中的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计分汇总,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见附件3)。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计分分值、诚信考核等级以及下一次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转载于:

:

驾驶员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诚信考核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

  附件1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

  5.擅自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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