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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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A中另一协定的条款产生抵触,则以该另一协定的条款为准。
【正文】
各成员,
注意到部长们于1986年9月20日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
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
、"
加强GATT的作用"
以及"
增加GATT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应能力"
;
注意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求助于装运前检验;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需要在核实进口货物的质量、数量或价格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采取该做法;
注意到此类程序的实施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迟延或不公平的待遇;
注意到此种检验根据定义是在出口成员的领土实施的;
认识到需要制定有关用户成员和出口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议定的国际框架;
认识到GATT1994的原则和义务适用于WTO成员政府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活动;
认识到宜使装运前检验实体的经营及与装运前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透明度;
期望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实体之间在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围-定义
1.本协定适用于在各成员领土实施的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无论此类活动是由一成员的政府还是由任何政府机构签约或授权的。
2."
用户成员"
指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签约或授权使用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成员。
3.装运前检验活动指与对将出口至用户成员领土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融资条件,和/或海关归类进行核实有关的所有活动。
4."
装运前检验实体"
指由一成员签约或授权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任何实体。
(注1)
注1:
各方理解,本规定并不要求各成员有义务允许其他成员的政府实体在其领土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2条用户成员的义务非歧视
1.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在实施这些活动中使用的程序和标准是客观的,且对受此类活动影响的所有出口商平等适用。
用户成员应保证其签约或授权的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所有检验人员统一执行检验。
政府要求
2.用户成员应保证在进行与其法律、法规和要求相关的装运前检验活动的过程中,在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规定与此有关的情况下,应遵守这些规定。
检验地点
3.用户成员应保证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包括签发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或不予签发的通知书,均应在货物出口的关税领土进行,如因所涉及的产品性质复杂而无法在该关税领土实施检验,或如果双方同意,则可在制造该货物的关税领土进行。
标准
4.用户成员应保证关于数量和质量的检验应依照买卖双方在购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实施,如无此类标准,则适用有关国际标准(注2)。
注2:
国际标准指成员资格对所有WTO成员开放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采用的标准,其公认的活动之一是在标准化领域。
透明度
5.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透明的方式实施。
6.用户成员应保证在出口商最初接洽装运前检验实体时,该实体向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商遵守检验要求所必需的全部信息的清单。
如出口商提出请求,则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提供实际信息。
该信息应包括用户成员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还应包括用于检验及价格和汇率核实目的的程序和标准、出口商相对检验实体的权利以及根据第21款制定的上诉程序。
现有程序的额外程序性要求或变更不得适用于装运货物,除非在安排检验日期时已将这些变更通知有关出口商。
但是,在GATT1994第20条和第21条所处理类型的紧急情况下,此类额外要求或变更可在通知出口商之前对装运货物实施。
但是此援助并不免除出口商在遵守用户成员的进口法规方面的义务。
7.用户成员应保证本条第6款所指的信息应以方便的方式使出口商获得,装运前检验实体设立的检验办公室应作为信息点,在其中可获得此信息。
8.用户成员应以能够使其他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迅速公布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
商业信息的保护
9.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将在实施装运前检验过程中收到的所有未经公布、第三方不能普遍获得或在公共领域不能普遍获得的信息视为商业。
用户成员应保证其装运前检验实体为此保留程序。
10.应请求,用户成员应向各成员提供其为实施第9款而采取措施的信息。
本款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危害装运前检验计划的有效性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
11.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不对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信息,但是装运前检验实体同与其签约或其授权进行检验的政府实体分享该信息的情况除外。
用户成员应保证它们自与其签约或向其授权进行检验的装运前检验实体收到的商业信息得到充分保护。
装运前检验实体只有在信息为信用证或其他支付方式或由于通关、进口许可或外汇管制的目的而通常需要的情况下,方可同与其签约或其授权进行检验的政府实体分享此类信息。
12.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不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下列容的信息:
(a)与已获专利、已获许可或未披露的方法有关、或与正在申请专利的方法有关的制造数据;
(b)未公布的技术数据,但为证明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数据除外;
(c)部定价,包括生产成本;
(d)利润水平;
(e)出口商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除非其他方法无法使实体进行所涉检验。
在此种情况下,实体应只要求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信息。
13.对于第12款所指的信息,装运前检验实体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但出口商为说明一特定情况可自愿发布。
利益冲突
14.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保留程序以避免以下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记住第9款至第13款有关保护商业信息的规定:
(a)在装运前检验实体与任何与所涉装运前检验实体有关的实体之间,包括装运前检验实体在其中有财务或商业利益的任何实体,或在所涉装运前检验实体中有财务利益且其装运货物将由该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检验的任何实体;
(b)在装运前检验实体与其他任何实体之间,包括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其他实体,但是签约或授权进行检验的政府实体除外;
(c)在装运前检验实体部从事除要施检验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的各部门之间。
迟延
15.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在检验装运货物时避免无理迟延。
用户成员应保证,一旦装运前检验实体与出口商商定检验日期,装运前检验实体即应在该日期进行检验,除非在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实体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重新安排日期,或装运前检验实体被出口商或不可抗力(注3)妨碍无法实施检验。
注3:
各方理解,就本协定而言,"
不可抗力"
指"
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拒的强制或强迫、无法预料的事物的趋势"
。
16.用户成员应保证,在收到最终单证和完成检验后,装运前检验实体在5个工作日签发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或提供详细书面说明列明不予签发的理由。
用户成员应保证,在后一种情况下,装运前检验实体应给予出口商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如出口商提出请求,应在双方方便的最早日期安排复验。
17.用户成员应保证,只要出口商提出请求,装运前检验实体承诺在实际检验日期前,根据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形式发票以及适用的关于进口授权的申请,对价格和在适用的情况下对汇率进行初步核实。
用户成员应保证,只要货物与进口单证和/或进口许可证相符,即不撤消装运前检验实体在该初步核实基础上已接受的价格或汇率。
它们应保证,在进行初步核实后,装运前检验实体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商它们接受价格和/或汇率或不予接受的详细原因。
18.用户成员应保证,为避免支付的迟延,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尽快将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送交出口商或出口商的指定代表。
19.用户成员应保证,如检验结果清洁报告出现笔误,则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尽快更正错误,并将更正的信息送交有关方。
价格核实
20.用户成员应保证,为防止高报价、低报价和欺诈,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根据下列准则实施价格核实(注4):
注4:
在装运前检验实体与海关估价有关的服务方面,用户成员的义务应为它们在《WTO协定》附件1A所列GATT1994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中所接受的义务。
(a)装运前检验实体只有在它们能够证明其关于价格不符合要求的调查结果是根据符合(b)至(e)项所列标准的核实程序作出的,方可拒绝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议定的合同价格;
(b)装运前检验实体为核实出口价格而进行的价格比较应根据在相同或大致相同时间、根据竞争和可比的销售条件、符合商业惯例的自同一出口国供出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一个或多个价格进行,并扣除任何适用的标准折扣。
该比较应根据下列规定:
(i)仅使用可提供有效比较基础的价格,同时考虑与进口国和用以进行价格比较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有关的经济因素;
(ii)装运前检验实体不得依靠供出口到不同进口国的货物的价格而对装运货物任意强加最低价格;
(iii)装运前检验实体应考虑(c)项所列的特定因素;
(iv)在上述程序的任何阶段,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向出口商提供对价格进行说明的机会;
(c)在实施价格核实时,装运前检验实体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的条款和与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调整因素;
这些因素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销售的商业水平和销售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升级条款、质量标准、特殊设计特征、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订货数量、现货销售、季节影响、许可费或其他知识产权费以及作为合同一部分提供的、但未按通常做法单独开列发票的服务;
还应包括与出口商价格有关的某些因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等;
(d)运输费用的核实应仅与销售合同中列明的、出口国中运输方式的议定价格有关;
(e)下列因素不得用于价格核实目的:
(i)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该国的销售价格;
(ii)来自出口国以外一国供出口货物的价格;
(iii)生产成本;
(iv)任意的或虚构的价格或价值。
上诉程序
21.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制定程序以接受和考虑出口商提出的不满意见并对此作出决定,用户成员还应依照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使出口商可获得有关此类程序的信息。
用户成员应保证依据下列准则制订和保留此类程序:
(a)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官员,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在设立装运前检验管理办公室的每一城市或每一港口接收、考虑出口商的申诉或不满意见,并对此作出决定;
(b)出口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提供所涉具体交易的事实、不满意见的性质以及建议的解决办法;
(c)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官员对出口商的不满意见应给予积极考虑,并应在收到(b)项所指的文件后尽快作出决定。
背离
22.作为对第2条规定的背离,用户成员应规定,除分批装运外,如装运货物的价值低于用户成员规定的适用于该批货物的最低价值,则不得对其进行检验,但特殊情况除外。
此最低价值应成为根据第6款规定向出口商提供信息的一部分。
第3条出口成员的义务
非歧视
1.出口成员应保证其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
2.出口成员应以能够使其他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迅速公布所有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技术援助
3.如收到请求,出口商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向用户成员提供旨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技术援助。
(注5)
注5:
各方理解,该技术援助可在双边、诸边或多边基础上提供。
第4条独立审查程序
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实体和出口商共同解决双方的争端。
但是,在依照第2条第21款的规定提交不满意见2个工作日后,双方中每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进行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