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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0.6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0.7防火间距

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7.1、应在进入宾馆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7.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8、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9、使用丙类液体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立方米,当直埋于宾馆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宾馆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9.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10、高层宾馆采用液化石油气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0.1、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10.2、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2.10.3、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而不超过3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宾馆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10.4、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2.10.5、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11、多层宾馆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应采用管道供气,并应设紧急关闭阀门。

2.11.2、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不应超过1立方米,应设置在宾馆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设防倒装置。

2.11.3、该房间通风良好,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11.4、与其他房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2.12、地下宾馆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三、建筑构造

3.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

甲级1.2小时,乙级0.9小时,丙级0.6小时。

3.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1.2、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1.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防火墙上开门,应是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1.3.2、高层宾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3、高层宾馆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4、消防水泵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5、消防电梯机房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6、防排烟机房、空调机房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7、高层宾馆及地下人防宾馆的疏散楼梯间门及前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8、消防控制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9、多层宾馆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10、各类管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3.11、高层宾馆垃圾道、污衣道等前室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4、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3.1.4.1、与中庭相通的窗用乙级防火窗。

3.2、疏散楼梯严禁用防火卷帘封闭,合用前室不应用防火卷帘封闭。

3.2.1、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2.2、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应下降到距离地面1.8米处,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3.3、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

3.3.1、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3.3.2、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4、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宾馆,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宾馆,每层应进行分隔。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按不同方向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5米。

4.1.1、地下宾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2、高层宾馆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防火墙上有门相连通,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3、疏散走到上设防火卷帘,其两侧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4.1.4、二、三层宾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4.1.4.2、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2、高层宾馆内设置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分隔。

4.3、高层宾馆的大型宴会厅疏散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和袋形走到安全疏散的规定。

4.4、疏散楼梯、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4.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上设置的铁栅栏门必须拆除。

4.6、疏散楼梯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6.1、地下人防宾馆的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米,单面布房和双面布房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分别不应小于1.2米和1.3米。

4.7、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7.1、高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米。

4.7.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0米,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米,三级耐火等级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5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

4.7.2.1、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如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应按上述数值减少5米,位于袋形走道内应减少2米。

4.7.2.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宾馆,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在规定基础上增加25%。

4.7.3、地下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减半。

4.7.4、一类高层宾馆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防烟楼梯间。

4.7.4.1、建筑高度低于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封闭楼梯间。

4.7.4.2、多层宾馆应设封闭楼梯间,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4.7.4.3、地下人防宾馆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米时,应设置防烟楼梯,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层不大于10米,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7.4.4、五层以上建筑内只作餐饮场所的饭店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4.7.5、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7.6、一类高层宾馆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消防电梯。

4.7.6.1、消防电梯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4.7.6.2、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耐火极限大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

4.7.6.3、消防电梯独立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4.7.6.4、消防电梯轿箱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4.7.6.5、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消火栓。

4.7.7、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7.1楼梯间宜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4.7.7.2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4.7.7.3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7.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7.9室外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4.7.9.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7.9.2楼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4.7.9.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低层建筑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7.9.4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4.7.9.5高层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低层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4.7.10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

,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4.7.11饭店的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转门和卷帘门。

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如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5.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多层宾馆和高层宾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5.2.1、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5.2.2、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5.2.3、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5.2.4、每台工作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若有两台及两台以上消防工作水泵时,其备用泵可以与消防工作水泵共用一条吸水管。

5.2.5、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5.2.6、消防水泵应保证火警后迅速启动工作。

5.2.7、消防水泵控制柜宜设在泵房内专用房间,并便于观察消防泵的工作状态。

平时消防水泵控制按钮应处于自动位置。

5.2.8、消防泵房应设符合正常工作照度的应急照明和直通消防控制室的专用电话。

5.3、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5.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高层宾馆应设高位水箱,一类高层宾馆的消防储水量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高层宾馆不应小于12立方米。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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