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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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

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2)使用权

使用权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

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处分权

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4)收益权

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此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知识产权当然含有禁止他人侵害的权能,这是不言而喻的。

2.1.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局部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创造创造。

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

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

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非物质财产不同于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所表达的是该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它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气、水、电、光。

因此,用无形性来描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是不科学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确实是无形的,但是它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非物质性,而不是无形性。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第一、知识产权是对世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预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这是知识产权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人干预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

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

这是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又一区别。

因此,物权法的一些根本原理和制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如权利法定原那么、公示公信原那么等。

可惜的是,由于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尚未有效运用这些原理原那么去平衡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转让制度、许可使用制度和质押担保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完善规定。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第一、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决定的。

对于物权来说,由于其保护对象的物质性、特定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唯一性。

物质财产没有非物质性的信息所具有的分身术,同一项物质财产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它只能在该物质财产所在的法域内依法取得权利,到保护,不可能同时在不的法域取得权利。

而信息具有可无限传播的特点,而且这种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凡知悉信息内容的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使用该信息。

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能够在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自己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对其信息的独占使用权。

信息可以不受国界限制无限传播并可同时被许多人使用的特点,为信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内取得知识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如果一个人就同一项技术在中国、美国、欧共体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他可以将在美国的专利权转让,而保存在中国和欧共体的专利权,并将在欧共体的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

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该部作品的英文翻译权和出版权授予一个美国的出版社,中文的出版权授予中国的人民出版社,等等。

物质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对象的唯一性,不可能分地域取得,当然也不能分地域行使。

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和各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决定的。

了解这一特点,对信息所有人及时在}国外取得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在与外商的经济技术合作中保护自己的利益,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金融知识产权定义及存在类型

2.2.1金融知识产权的界定

金融知识产权,包括金融著作权、金融商标权和金融专利权等。

著作权主要表现在:

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版面设计,商业银行广告设计,网络银行的网页设计,以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等以著作权形式保护。

商标权不单纯是一种标志,而且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的与其开展有着密切关系的一种财产权。

专利权是涉及到金融业方面的金融产品拥有者对所拥有的金融产品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那么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又称金融产品专利。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指的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的具体形式和工具。

具体来说金融产品可分为两大类:

‘一J一类是以技术效劳为特征的金融效劳产品,如智能点钞机、保险箱及运钞车等。

该类金融产品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特征,根据各国专利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多是可以授予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的;

另一类是以商业方法为根底的金融效劳品,如票据清算系统和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等。

这一类金融产品的核心是金融商业方法。

金融产品专利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2.2金融产品专利存在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中对于专利类型的划分,我国金融产品专利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l)创造

在金融专利中,所有的商业方法专利和局部的“硬件〞专利属于创造专利,是金融专利申请的热点所在。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申请的“网上银行办理转账的方法及系统〞就是一个比拟典型的商业方法类的创造专利。

该项创造描述了一种通用的,使用网上银行办理转账的方法及系统,该创造方法可以广泛地应用到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中,它的转账交易需要两方或多方参与,可充分与电子商务结合,是电子商务时代最正确的转账实现模式。

其特征步骤为:

①付款客户向网上银行系统发送请求银行转账的指令;

②网上银行系统识别客户身份,接收客户指令,解析指令,并反应收款客户、付款客户;

③收款客户通过客户终端向网上银行终端提示转账;

④网上银行系统处理转账交易,完成交易动作,并将信息反应给收款客户和付款客户。

(2)实用新型

金融类实用新型专利大多集中在“硬件〞专利局部。

目前国内银行所申请的金融专利多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以中国工商银行最为活泼。

如中国工商银行2003年申请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就属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它是一种用于处理一卡双账户银行卡的装置,此类银行卡的每张卡具有一个卡号,每个卡号对应同一持卡人的两个账户,一个是以发卡人本国货币结算的账户,另一个是以指定非本国货币即外币结算的账户。

发卡人根据持卡人发生交易的来源、交易的币种,自动地确定在两个账户的哪一个账户中结算。

持有该实用新型银行卡的持卡人无论在发卡人所在国国内或国外使用该银行卡作为交易支付手段时,持卡人的操作都是一致的。

(3)外观设计

目前国内银行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集中在银行卡和点钞机等金融设备的外形方面。

国内银行创造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重点在于点钞机、防盗设备、捆钞机、印刷材料设备、防伪识别等银行的根底设施、设备这样的“硬件〞专利,这一方面的专利占到了国内银行创造与实用新型申请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是国内银行创造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比拟活泼的领域。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内银行的技术优势主要表达在银行业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银行根底设施设备这些“硬件〞方面上。

[10〕作为创造专利中的主要局部,商业方法专利是当前一些学者研究的重点。

目前,商业方法专利几乎涉及到了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

[131具体说来,商业方法专利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金融活动:

(l)信息资料的储存与显示

金融交易不同于一般实物商品交易,大局部的金融交易实质是账务记录信息的变更,而不涉及实物的传递。

传统的储蓄存单、存折等“产品〞,实际上是金融信息记录的载体和凭证,在网络金融活动中,金融交易往往只需要使用代表交易方身份的一系列数字即可,不用提交这些凭证。

金融交易的虚拟化特征,使得信息数据的储存、提取、验证和显示技术至关重要。

完整性、详实性是金融信息记录和储存的根本要求,但由此会导致金融信息量的急剧膨胀。

为保证在大量数据中快速、准确地提取相关信息,并平安地传递和显示出来,需要应用各种数据管理、数据筛选、数据传递数据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显示方法。

与计算机软硬件结合后,其中许多方法都符合商业方法专利所要求的可专利性特点。

(2)金融交易的管理和处理

金融交易的管理方法包括询价与报价管理、账户管理、交易流程管理和会计、税收等一系列相关的方法,也包括评级、风险管理等一些辅助交易的方法。

有效的金融管理方法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本钱的根底,也是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吸引客户、提高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

金融交易的处理方法包括交易信息确证、执行交易、交易信息传递、交易记录等方法。

不同的交易处理方法会导致不同的运作效率,对金融机构产品和效劳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近几年兴起的个性化金融效劳模式,其根底是对传统金融交易方法的重新整合和改造。

(3)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银行体系担负的一项根本经济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局部的商品活动和商品交易都需要运用到各种支付结算工具进行支付结算。

在实体世界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法很少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主要原因是它们往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不能由经济主体随意改变。

涉及支付结算中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诸如支票防伪、票据识读等几个方面。

叫但是在网络世界里,支付结算领域是商业方法专利涉及较多的领域之一。

一方面,由于支付结算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根本组成局部,网络拓展了人们的交易空间和交易对象,网络所触及的世界任何一个地方的人们都可以在网上同远在万里之外的他人进行交易。

所以,能否顺利、平安地完成支付结算,就成为实施交易的关键所在。

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开展和网络经济的兴起,促使大量传统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但可以实际提高网络交易效率的新型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出现,电子货币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

而为了使这些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法的创造者或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就成为了必然。

金融知识产权的具体分类见

2.3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l)金融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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