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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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Word格式.docx

租赁、购买组屋类型

低收入阶层

<

800

租赁一房式、二房式

800~1500

租赁一房式、两房式、三房式

中等收入阶层

2000

购买二房式

3000

购买三房式

8000

购买四房式或更大组屋、转售组屋、私人发展商建设的组屋

12000(多代同堂家庭)

高收入阶层

>

购买共管式公寓、花园式住宅

资料来源:

根据新加坡住房制度及其启示[2]整理

(一)低收入阶层:

租赁组屋

新加坡家庭月总收入在800新元以下的,可租赁不同标准附有租金津贴的一房式或两房式组屋;

家庭月总收入在800新元至1500新元的,可租住不同标准附有津租金贴的一房式、两房式组屋或三房式组屋,四房式以上的组屋不出租。

租金约为市场租金的一半,其余部分山政府予以补贴。

(二)中等收入阶层:

购买组屋

家庭月总收入不超过2000新元的,可申请购买二房式组屋;

家庭月总收入不超过3000新元的,可申请三房式组屋;

家庭月总收入不超过8000新元的,可申请四房式或更大的单位;

家庭月总收入不超过12000新元的,可申请四房式或更大单位的多代同堂家庭组屋。

家庭月总收入不超过8000新元或12000新元(多代同堂家庭)的,可在公开市场购买转售组屋,或购买私人发展商设计兴建和销售的组屋。

(三)高收入阶层:

购买私人住宅

月总收入超过8000新元或12000(多代同堂家庭)新元的家庭,建屋发展局不负责提供组屋,他们从房地产市场直接购买私宅,包括标准较高的共管式公寓(condominium),或标准更高的置地住宅,即花园式住宅。

三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演变

(一)20世纪20-50年代:

陋屋区时代

从上世纪20年代早期开始,新加坡许多人的住房都是在拥挤的陋屋区,没有适当的卫生、照明或通风设施。

因住房短缺日趋严重,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于1927年设立了新加坡改良信托局(SingaporeImprovementTrust,SIT),专门负责清理陋屋区,并为从那里搬出来的民众提供住所。

到1947年,新加坡人口增加到20年前的两倍多,达到一百万。

1947年新成立的住房委员会(HousingCommittee)调查发现68万人口(约占总人口72%)住在城市中心区,其中约1/3人口拥挤在4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极其的拥挤(见表2)。

1959年约25万人居住在城市贫民窟内,约30万人居住在棚户区[4]。

在新加坡改良信托局存在的32年中,共建造了23000个单位的住房,但只能为8.8%的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大多数新加坡人的居住环境既不符合卫生标准,也容易发生火灾,很不安全。

1961年在河水一带发生的一场大火灾,摧毁了数以千计的住房,造成16000人无家可归[2]。

表21950年代前新加坡的居住密度

年份

城市人口

住房数

居住密度(人数/住房)

1907

250000

20000

12.5

1931

567000

37000

15.3

1947

938000

38500

18.2

ColonyofSingapore,ReportoftheHousingCommittee1947;

MasterPlan1955.转自:

BelindaYuen,Squattersnomore:

SingaporeSocialHousing,GlobalUrban

Development,Volume3Issue1,May2007[5]

(二)20世纪60年代:

居者有其屋

1959年新加坡成立自治政府时,失业和住房短缺是当时两个最大的社会矛盾。

当时200万人口中80%以上住房困难,其中40%居住在贫民窟和棚户区中。

在这种背景下,新加坡政府决定把住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上,制定了《住房发展法》(HousingandDevelopmentAct),并在1960年根据该法成立建屋发展局(Housing&

DevelopmentBoard,HDB)。

建屋发展局的目标一开始就非常明确,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廉价房屋。

其住房发展的目标是使90%的人口居住在公共房屋中,10%的人口居住在私有房屋中。

为了鼓励人居民拥有自己的组屋,建屋发展局在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HomeOwnershipScheme),这个计划是非营利性的,旨在为无力在住房市场上购买私人住房的居民提供公共住房。

在建屋发展局的主持下,新加坡大力建设公共组屋,完成了6个建房五年计划,建成70余万套住房(见表3)。

1968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允许国民利用公积金购买政府组屋,大大地推动了“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施。

政府也鼓励居民购买租住的组屋,并给予20%的首付免除优惠[4]。

到1970年,超过二分之一的人口住进了组屋。

表新加坡1960-1990年代的住房建设计划

住房建设计划

建设年份

住房建设套数

第一个建房五年计划

1961~1965

54430

第二个建房五年计划

1966~1970

66239

第三个建房五年计划

1971~1975

113819

第四个建房五年计划

1976~1980

137670

第五个建房五年计划

1981~1985

180000

第六个建房五年计划

1986~1990

160000

郭玉坤.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2006(5)[6]

(三)20世纪70年代:

增加供给和改善条件

在60年代的10年中,主要是解决住房缺乏问题,所以第一、第二两个建房计划中所建的房屋,大多数类型为单居室,以小房型为主,主要用于出租,以解决住房极其短缺的问题。

197l~l983年,随着房荒问题的缓解,住房政策的重点向改善型转变。

住房的类型随也之发生变化,由过去的一居室、二居室转向发展三居室、四居室一套的单元。

建屋发展局也开始专注于开发建设设施齐全的新市镇,每个新镇约容纳居民250000。

通过完善的规划,宏茂桥、勿洛及金文泰等新建市镇都拥有丰富齐全的设施,如市镇中心、邻里中心、巴士转换站、学校、公园及工厂。

镇内的居民可轻易地在住宅周围找到诸如体育、图书馆等休闲场所(见表4)。

原先应急的住房被拆除,重新盖起了造型美观、设备齐全的高级公寓,在满足需求程度上达到了80%[2]。

1974年,新加坡政府又组建了国营房屋与城市开发公司(HUDC)(1982年HUDC将住房发展业务转给了HDB),专门建设大型的五居室套房,称之为“HUDC套房”。

这种住房比房屋开发局开发的住房售价贵,但比市场价低,月收入在4000新元以下的家庭均可购买。

表4新加坡新镇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住房密度(60000个住宅单位)

土地利用类型

面积(公顷)

所占比例

商业用地

30

4.6%

公共机构

15

2.3%

居住用地

347

53.4%

工业用地

44

6.8%

教育用地

62

9.5%

城市道路

89

13.7%

开放空间

26

4.0%

其他设施

体育设施

7

1.1%

总合

总面积:

650公顷;

住房单位数目:

60000个

住房密度

92个住房单位/公顷

HDB(2000a),转自:

SingaporeSocialHousing,GlobalUrbanDevelopment,Volume3Issue1,May2007[5]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全面提升居住环境

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约70%的人口住进政府组屋。

随着住房供应方面经验的日趋完善,新加坡开始将更多的重点放在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上。

为培养居民对邻里的归宿感及促进人际交往,新加坡推行了邻里概念。

每个邻里都有户外园地,可作为公共及休闲设施,如公园、儿童游乐场、体育设施等等。

通过这样建立一个全面的生活环境,既可满足居民在休闲方面的需求,让他们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同时也能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80年代后期,超过85%的人口住在政府组屋。

新加坡除了为大众建造新的家园,也为较旧的市镇提供“组屋更新计划”。

包括主要翻新计划——把旧的住房修复到当前新住房的标准;

选择性整体重建计划——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有选择性地将旧的组屋拆除,并在附近地段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新的住房[2]。

政府通过组屋区更新计划,以系统化的方式重新发展屋龄较久的市镇或社区邻里,以便和新的住屋发展相互融合。

通过组屋更新,居民生活环境也会获得改善,居民将可享受到资产升值的益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

新加坡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得益于其实施独特的“居者有其屋”住房保障政策。

“居者有其屋”政策通过专门机构运作(建屋发展局)、强大的金融支持(住房公积金政策)、政府扶持和严谨的住房分配和管理制度,极好的解决了新加坡住房保障问题,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新加坡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即组屋),统一由半官方专门的机构——建屋发展局负责统一投资和组建;

高收入者的住房,则由私人投资商投资建设。

建屋发展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建造和管理所有公共住房,其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实施政府确定的建屋计划,包括征用土地、拆迁安置、规划设计住宅区策划基础设施建设、安排承建商建造房屋等;

另一方面,建屋发展局也负责公房的出租、出售和物业管理。

(1)建设土地获取

为了建设低成本的公共组屋,新加坡实行土地强制征用政策。

1966年新加坡制定了《土地征用法》(LandAcquisition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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