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7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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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7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区)两级分工负责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市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负责本市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上报;

(四)负责本市及市外进临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直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七)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与投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处理工程招标投标举报与投诉事项。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内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一)由中央、省、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辖区内含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跨度36米以上或高度100米及以上单体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兰山区辖区内项目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招标投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第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

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

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鼓励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及集体投资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县(区)人民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填写《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在备案表投资估算栏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应当采用计入诚信分值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但最迟应当于投标截止日结束前15日发布。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确定开标日期。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中小型工程一般为90日,大型工程一般为12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招标人完成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前,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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