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整流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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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
10.附则
附件1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证单元、抽样单元
附件2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3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6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7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换(发)证产品检验规则
附件8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抽样单
1总则
1.1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为:
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
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具体职能为: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
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
100823
及传真:
(010)68594718、68594988、68527524
E—mail:
cmif-
联系人:
建林燕霞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市朱雀大街94号
710061
电话:
9,85271796
传真:
1,85268264
蔚红旗黄家俊
企业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8具有按标准要求应做的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除外)。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补充表格》(见附件4);
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应携带原件,所在省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一式三份;
4.1.4按标准要求应做的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除外)复印件三份。
其要求主要有:
(1)2000年1月1日以后的型式试验报告为有效;
(2)型式试验报告的样品规格应是申证单元中电流最大的产品;
(3)提供本企业自行试验的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标准中所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3中型式试验设备)。
现场审查时将对其所具备的型式试验能力进行审查,型式试验能力被认可的企业,其型式试验报告方为有效。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本细则要求的《补充表格》。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企业实际生产的、申证单元围的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包括软盘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增加限定生产规格以下的新规格时,不再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生产许可证证书不需变更。
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增加限定生产规格以上的新规格时,应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应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予以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告知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抽样单(见附件8)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将样品送(运)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一份,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企业一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方式:
产品名称、产品规格。
例如:
普通整流管100A~1500A300V~2000V。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