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惩防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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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没有统一的建设基本法律,而由《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承担工程建设职责的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规章也应包含在此范围内,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
另外,各地还制订了大量的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
二是与工程建设直接关联的法规。
此类法律指不属于建设法规体系但与工程建设密切关联或法条中包含工程建设内容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环境资源部门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消防法》、《人防法》、《公路法》等行政部门法。
三是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法律。
如调整经济民事关系的《合同法》、《民法》等,建设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适用《刑法》。
从上述法律框架的构成,可以看出工程建设法律覆盖面极广,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铁路、林业、农业、环保以及政府临时设立的重点办、拆迁办等,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可能涉及跟工程建设有关的职务犯罪。
(二)从建设法律属性的视角分析权力运行轨迹
建设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等,包含行政和经济双重属性,因此更易引发职务犯罪现象。
通过分析建设法律体现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协作的属性来追寻权力运行的轨迹,有助于我们把握该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
1、行政属性分析
(1)建设管理行政权行使方式。
重大工程建设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之实行全面严格的管理,通过法律赋予发改、规划、土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建设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管理权力,这种调整管理方式往往直接体现为行政命令。
建设活动会产生大量的经济利益,而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与经济利益能否获取及利益的大小直接关联,因此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种权力行使方式上:
命令
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停止施工等
禁止
如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工程建设转包、挂靠等
许可
如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
免除
如减免土地出让金、防空建设费等
确认
如地籍确认,房屋等级、面积确认等
撤销
如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转包和挂靠予以取缔,对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中标资格予以废除等
(2)建设管理行政权在犯罪易发环节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建设法律规定,重大工程建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重大工程建设程序的阶段划分
各阶段环节划分
(1)前期阶段
(决策分析阶段)
①投资意向
②投资机会分析
③项目建议书
④可行性研究
⑤审批立项
(2)准备阶段
①规划
②获取土地使用权
③拆迁
④报建
⑤工程发包承包
(3)实施阶段
①工程勘察设计
②设计文件审批
③施工准备
④工程施工
⑤生产准备
(4)竣工验收、保修阶段
①竣工验收
②工程保养
(5)终结阶段
①生产运营
②投资后评估
其中,工程建设准备阶段涉及面广、环节多,是建设法律行政属性体现得最多的地方,也是最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
下面从法规授权视角,着重对这一阶段中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作一分析:
①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规划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必须取得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
其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依法先后领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能进行获取土地使用权、设计、施工等相关建设活动。
在“一书两证”的行政许可环节容易引发职务犯罪。
②获取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农民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单位或个人。
通过国家出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然后按合同规定的年限与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由国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虽不向国家支付出让金,但在城市要承担拆迁费,在农村和郊区要承担土地原使用权者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土地出让金的减免、缓交,被征用土地面积等级及地上附着物数量价格的核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流转管理等环节容易发生职务犯罪。
③拆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都必须持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进行安置。
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被拆迁人和使用人,则不予补偿和安置。
在被拆迁房屋和附属权确权、安置及对拆迁市场的管理方面容易引发职务犯罪。
④报建。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持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因此,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就有可能构成受贿渎职犯罪。
⑤发包与承包。
这是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最后一环,也是最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之一。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发包与承包有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国家提倡招标投标方式,并对许多工程强制进行招标投标。
法规对工程发包,分包、投标等方面作了详尽的禁止性规定。
如禁止转包、违规分包,禁止借资质承揽工程,禁止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
另外,前期阶段,主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实施阶段,除建设各方之间发生经济协作关系外,施工单位还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采取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和噪声等,受到生产安全监督、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监管;
竣工验收阶段,各监管部门必须联合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这些阶段环节中也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
2、经济属性分析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承担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之间,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之间,都存在平等的契约关系。
但建设契约的签订、履行包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此过程中,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发生权力寻租行为。
(1)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因为处于强势主动地位,对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都有着制约的权力,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最大。
如在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为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供应单位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贿赂等。
(2)总承包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因为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存在业务关系,所以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
如为分包、材料供应单位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贿赂,为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设计变更等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等。
(3)分包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性质与总承包单位类似。
(4)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招投标环节,有可能向负责发包的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在设计变更环节有可能收受要求变更设计的施工单位的贿赂。
(5)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招投标环节,有可能向负责发包的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时有可能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
(6)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设备材料采购环节有可能向具有发包权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人行贿。
二、从实证视角分析职务犯罪容易发生的部位、环节
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部位、环节往往能在法律规定中可窥见一斑,将此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相印证,就可能使我们更好地掌握职务犯罪现象发生的规律。
从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征地环节。
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环节是职务犯罪高发环节,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
(1)被征迁户通过虚增面积、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手段骗取大量公共资金,有的甚至与征地工作人员勾结进行权钱交易,造成公共财产大量流失;
(2)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参与土地征用事项和款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大肆进行贪污挪用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疏于监管,构成渎职犯罪。
如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期间,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东园区地征科原副科长吕某某在负责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园区征地过程中,分别与力洋镇下属林屿村等4个村的14名村干部和村民相互勾结,通过虚报土地面积、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违规抢种花木等手段,套取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占为己有,给国家造成340余万的直接经济损失,吕某某个人从中受贿69万元。
在该起案件中,还有力洋镇会计服务所两名代理会计收受村干部的贿赂后违规操作,帮助村干部掩盖犯罪痕迹。
(二)拆迁环节。
我们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现,有的被拆迁人通过违规操作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配合下,获得不该获得的利益,有的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趁机给自己和请托人以伪造有关资料为手段,利用手中的权力予以确认并求得补偿,有的是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
这些案件大多集中在街道的土管所、拆迁办,表现出“小部门大问题”、“小职务大实权”、“小贿赂大影响”的特点。
常见的情形有:
(1)权属审核违规。
违规在拆迁期间买卖房产和分户确权;
对冒用他人名义及伪造有关权证资料不认真审核即确认补偿。
(2)违章审核违规。
径自将违章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
将部分不合法的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
(3)性质、面积、等级审核违规。
将非住宅作为住宅调产安置;
将虚增的面积进行补偿;
将次质量等级房产作为高质量等级房产进行补偿。
此外,该环节还有登记办证权、安置房处置权和协议签订等权力,这些权力同样也会发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如宁波市江北区某国土所土管员王某某、某街道拆迁办办员事邵某某受贿案中都涉及到一个被拆迁户吴某某。
吴某某为使他的410平方米房屋都能调产补偿,向邵某某行贿1万元,使邵某某开出分户证明,吴某某得以和他儿子、女儿分户;
王某某收受了吴某某送的5千元,将410平方米房子分别确权到吴某某及其子女名下,致使吴某某多调产补偿近140平方米房屋面积,国家为此损失42万元。
(三)发包环节。
一是暗箱操作。
如宁波市电业局原党委书记姜某某等4人受贿窝案中,在入围名单的选定、排位等方面进行幕后运作,从而提高了内定承建单位的中标成功率。
二是放纵监管,帮助串标。
如宁波市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科原科长郭某受贿案中,郭某在宁波保税南区主干道绿化工程B标段(纵一路)的招投标中,与宁波北仑柴桥万景山园林绿化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