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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15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土地使用证

  我国土地是属于国有的,开发商在拿地的时候,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像是房子一样拿到了产权就有了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当权等,如果产权能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有了使用证,至少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国家在拆迁的时候会给补偿。

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将来拆迁的时候,使用年限有没有到期那就很难得到保障。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

  所需资料:

  

(1)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2)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

  (5)企业的入园协议(复印件);

  (6)出让宗地界址图;

  (7)宗地界址图;

  (8)招、拍、挂的资料和成交确认书;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讫凭证(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

  (11)契税缴讫凭证;

  (12)土地审批单;

  (13)土地征用的证明材料。

  16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什么?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特征: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17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

  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租赁期为30年。

草地的租赁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租赁期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租赁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租赁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

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租赁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以林地为例:

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

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

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

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需要说明两点:

  

(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租赁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租赁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项: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8农村土地出租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出租不同于城镇土地出租,因为土地性质、用途不同,所以土地出租合同也不尽相同。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村,总面积约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

动物养殖。

  承包形式:

个人承包经营。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3年月日起至2033年月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

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分次支付,首次元由乙方于2013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

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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