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5943556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5.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车祸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文档格式.docx

  3、2011年是受害方从交警队拿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师去相关的八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就要从委托书上面的六家机构先确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说,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且机构有所减少。

  4、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5、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6、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是等受伤者出院伤情稳定后申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的,以下是做出伤残等级的鉴定的参考标准:

  

(1)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

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2)二级伤残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3)三级伤残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四级伤害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5)五级伤残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