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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

1、法律规范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六、法律规范的结构都由:

  1、适用条件: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那一部分。

  2、行为准则:

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的那一部分。

  3、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蒋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七、法律规范的分类:

  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分为:

  禁止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必烦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可分为:

  确定性规范:

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于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准用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八、法律原则:

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九、法律原则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可分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

公理性原则:

是来自自然和社会生活中的、得到公认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

是来自国家政策的原则。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十、法律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十一、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1.存在的时间不同。

2.调整的范围不同。

3.实施方法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

  法律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度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7、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

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2、法律编篡:

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废止等工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概念:

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惯彻和实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法律解释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和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法律事实包括两类:

1、事件,2、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法制是国家的法律与国家制度的简称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

A、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B、社会主义法制和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C、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A、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的法制。

B、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C、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各,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论述):

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在于:

1、固有的属性不同,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方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宪法

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而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制定了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1918年,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宪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诞生。

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对宪法四次修改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使合作的基本方针。

  政权组织形式含义:

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市辖区、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

  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地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包括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别行政区也是我国的一种行政区域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社会生活分为物质、政治、精神三个方面三个代表包括:

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人民的根本利益。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范围是广泛的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家庭、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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