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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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方面的变化和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前工商机关可以查处的案件,概括起来,主管的有7类,非主管的27类,新增的21类,取消管辖权的15类。
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已被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
二是工作中容易越权查处的6类案件;
三是需拨乱反正的两个问题。
1、已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反法》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前后讲了两名话,第一句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确认了工商部门是该法的执法主体。
给人的印象是:
只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都能查处;
然而,该款的第二句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却给工商部门的管辖权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留下了一个大大的缺口。
正是因为这句话,《反法》实施12年来,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不断被肢解,先后有五部新法将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划规其它部门:
⑴低价倾销案件
1998年出台的《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其言外之意就是说,没有规定的就由我物价部门管辖。
然而,《反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恰恰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因此,对低价倾销行为的管辖权,物价部门未费吹灰之力就收入囊中。
⑵串通投标案件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和同年公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将串通招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划归相应的行业管理或者综合经济部门负责,其中并未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权。
从此,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范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工商部门不再有管辖权。
⑶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管辖。
⑷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关于这方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个意见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一是国务院关于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出台之前,在《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法行[2000]1号)称:
《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部门管辖;
二是在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出台后,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2003年在一个复函中明确指出:
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中国保监会"
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监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
⑸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2004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业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
刚才列举的是已被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中的前5类,下面介绍第6至第15类案件:
(6)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
原来,国家局、国家局和卫生部多次发文,明确工商部门对此行为有管辖权。
然而,去年情况有变。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发文指出:
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不再处理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
(7)发事件发生期间的经营者哄抬物价案件
根据打投条例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哄抬物价的投机倒把行为,工商部门有权管辖。
然而,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国法电〔2003〕8号)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8)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根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管辖。
2001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规定:
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
(9)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案件
老《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关于"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行为,由工商部门管辖;
新《药品管理法》将这一内容取消了。
(10)走私案件
根据打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新三定方案(2001年)第二项的规定,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
然而,2000年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通知》(署侦〔2000〕245号)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嫌走私案件,交由所在地的海关统一处理。
第十一至第十四类被取消管辖权的案件是行政处罚中附带的四类民事赔偿的案件。
(11)责令商标侵权者赔偿被侵害人损失的案件;
(12)责令种子经营者赔偿被侵害人损失的案件;
(13)责令卷烟商标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案件;
(14)责令欺诈消费者当事人赔偿损失的案件。
注:
现行《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的规定,既未修改更未作废,但因为新《商标法》为适应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已经彻底"
摒弃"
了工商部门对商标侵犯行为可以作出"
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商标法》作为调整我国商标法律关系的"
基本法"
,它应毫无例外地对任何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都适用。
况且,《商标法》中并无"
其他法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
恰恰相反,《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综上所述,对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来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5)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权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以上列举了已被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的名单。
2、执法中易越权查处的6类案件我们每个同志必须明确,下面六类案件,工商部门不能查处:
⑴经销假劣饲料案件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这类案件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管辖。
另外,根据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市场监督抽查,工商部门也无管辖权。
⑵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这方面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⑶医院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2001年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不是上述条款规定的广告内容审查批准机关,这方面案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⑷在集贸市场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乡集市贸易中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管辖,其它地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⑸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
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管辖。
⑹工商部门无权认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为虚假证明文件
这类案件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超出工商部门管辖范围,登记机关不宜认定上述文件的真伪,此案应经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之后,登记机关才能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3、当前职能管辖权方面需澄清的两个问题:
⑴工商部门能否查处流通领域因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现在这方面的争议较大,引起诉讼后,各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相同。
2002年5月,阜南县城关个体工商户冷大荣等三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钢材被阜南县工商局施以行政处罚,三经营户对阜南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以工商局对流通领域因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02年5月31日将阜南县工商局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移交给省质监局处理。
三经营户的经销钢材质量问题系生产环节所致,故工商部门应将案件移交给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没有处罚权。
对此,阜南县工商部门依据国家局的相关答复给予坚决回击。
该答复指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有权依法对商品及经销商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的环节所致,再将有关案件线索移交质检部门,追究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说,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查售假,当"
假商品"
是由"
假产品"
引起时,仅由工商部门处罚销售者还不足制裁违法行为时,还需将线索移交质检部门,从源头上追究生产者的违法责任。
最后,阜南县人民法院采信了工商部门的答辩理由,判阜南县工商局胜。
原告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⑵工商部门能否查处经销商标侵权或冒牌药品的行为
能。
首先,因为商标侵权药品或厂名、厂址、质量标示等内容有虚假表示的药品,并非药品内在质量(质地)上的虚假,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
假药"
有根本区别。
工商部门根据厂家鉴定结论,对商标侵权或冒牌以及质量标示虚假的药品进行查处,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权。
因此,
其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违法行为问题的答复》指出:
“对于药品经营中发现的涉及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关于地域管辖权注意两个问题:
1、三个变化⑴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对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的,原《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机关均可管辖。
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由谁处罚和如何处罚均未作规定。
⑵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和58号令规定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现《商标法实施条例》改为由工商部门管辖。
⑶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由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由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现《商标法实施条例》无这方面的地域管辖规定。
2、当前地域管辖权需澄清的两个问题:
⑴何谓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地域管辖的在先原则?
原先有一种说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