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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科技工作稳定、健康发展,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建设的最新要求,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网点。

第三条 本规定针对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的科技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工作做出规定,内容包括: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规划、建设与实施,软件开发、设备投资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也要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本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具体设置:

(一)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联社主任

副组长:

联社主管科技工作副主任

成员:

联社副主任、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各专业部门总经理(主任)

(二)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科技部(网络中心)总经理

成员:

科技及相关专业的骨干。

第六条 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

(二)领导各级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

(三)重大科技工作的可行性报告审议、项目论证、决策;

(四)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领导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六)其它有关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结合农村信用社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科技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开发计划;

(三)在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实施方案、需求分析、设备采购等;

(四)监督、检查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科技工作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八条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申请、审批、实施、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操作规范制定等。

第九条 各级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业务需求,撰写《项目需求报告》,会同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逐级申请报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

(一)范围内,具有全局意义的科技项目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方案,上报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范围内专业部、室的单项科技项目,由联社该专业部、室提出业务需求,报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级科技项目,报联社对口部、室及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由联社专业部、室与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联合进行项目论证、批准后,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地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四)县及县以下机构内部科技项目,由各市联社、办事处科技工作管理部门与相关科室负责,并报联社对口部、室及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备案,并在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指导下实施。

(五)范围内,涉及网络建设的项目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各级机构不准自行建设网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技项目必须经过逐级上报审批程序,由联社专业部、室和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共同批复,方可实施。

未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私自立项与实施,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小组。

组织有关技术、业务人员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技术开发。

能够自主研发的软件项目由科技部门研发,其他项目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开发商,进行联合开发,具体工作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负责;

(三)业务操作培训。

项目应用前要做好相应的业务操作培训,编写系统操作手册。

培训对象包括主管领导、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等;

(四)制定操作规范。

为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转,在项目完工后,必须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成果论证

(一)建立项目实施档案,档案应包括:

1.项目需求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申请报告;

4.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记录;

5.投资预算方案;

6.参加人员及分工;

7.批复;

8.功能和技术规格说明及操作手册;

9.所有开发工具清单;

10.软件正常运行所必须条件;

11.支持该版本的技术要求;

12.与其他软件、硬件接口;

13.专业规章制度;

14.与软件有关的所有文档。

(二)组织验收。

项目完工后,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需求报告》要求的各项功能对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项功能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提出明确验收意见。

(三)根据科技项目业务覆盖面、规模、功能是否齐全、性能是否完善等情况,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专家成立科技项目评审小组评定技术成果,报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范围内,凡交付使用的软件产品,产品的硬拷贝及有关文字资料一式三份交给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存档。

存档保管的软件产品属联社资产,不得随意复制和外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使用软件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办理,不得擅自拷贝和扩散,并按时归还。

第十六条 凡因业务需要向所属辖内业务部门、营业网点下发的软件产品,须经科技工作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按核准的份数,由科技工作管理部门登记,由有关人员下发。

第四章 电子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设备管理是指包括计划管理、设备采购管理、设备实物管理在内的对电子设备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具体包括计划制定、设备选型、设备采购、库房管理、安装验收、申领使用、维修维护、调拨迁移、闲置报废、检查监督等电子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设备分为定型电子设备和非定型电子设备:

(一)定型电子设备:

指大型设备、配套设备以及独家代理等须统一标准、固定选型的设备。

(二)非定型电子设备:

指电子配件等在配套市场零售商处购置无需固定选型,对服务质量没有直接影响的设备。

第十九条 定型电子设备主要范围指各种主机及其外部设备、网络设备、银行自助服务设备、终端设备、银行卡设备、机房设备、电子设备耗材等,具体包括:

(一)主机类指各种规格计算机含大、中、小、微型计算机、服务器等;

(二)外部设备指打印机、终端、输入输出设备等;

(三)网络设备是指专用于计算机与计算机连接的所有设备等;

(四)银行自助服务设备是指ATM、POS机、多媒体查询机等;

(五)机房类设备指精密空调、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发电设备、UPS不间断电源等;

(六)电子设备耗材等。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

(一)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管理工作在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其中,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设备的实物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价值管理,重大项目提交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策;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

(三)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

(四)农村信用社各专业部门是电子设备的具体使用与保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定型电子设备购置申请与审批

(一)农村信用社全局性电子设备购置,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备选型小组招标选型。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根据所辖单位业务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购置电子设备的,定期(按月度、季度)以书面形式向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汇总、审批,由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供应商供货。

属报废更新的设备,应提供设备报废说明。

(三)设备购置计划应说明购置理由、使用地点,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四)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设备使用效益,各设备管理部门对于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的电子设备配备需求,应首先考虑调拨迁移、改造升级现有电子设备,现有电子设备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定型电子设备选型

(一)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选拔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技术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或邀请资深专家组成设备选型小组。

(二)设备选型小组根据农村信用社电子应用发展的规划和技术设计方案,并结合当前先进的科技发展水平,确定农村信用社各项设备的品牌、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价格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型电子设备招标

(一)招标原则。

首先应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设备质量、性能、各项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货比三家等择优原则进行选择,然后按照法律程序签订供货合同。

重大项目由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单项设备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二)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应按年度制定合理的电子设备投资计划,报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招标的办法,统一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定型电子设备采购

各级电子设备应用单位,必须根据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设备采购方案,严格履行采购手续,从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供货商处采购设备,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设备库房管理

各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属范围内电子设备入库、领用、借用、盘点、调拨工作。

并接受上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

(一)电子设备在购进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验或抽检合格后,由库房管理员验收清点,填写入库单,电子设备台账,办理入库手续。

尚未建立库房管理制度的机构,需在财务部门协助下建立电子设备台账;

(二)领用部门填写《电子设备申领表》,经领用部门负责人和领用人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

(三)科技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对电子设备使用、配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做抽查。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

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重大项目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由地市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设备测试应满足设备出厂和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安装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制定测试方案。

电子设备应经系统测试合格。

在电子设备测试合格后,重大项目由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计划财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对电子设备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设备申领、使用

新购设备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设备验收后,由科技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填写《电子设备管理档案》;设备使用应按设备出厂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使用;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电子设备的安全运行,并监督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运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售后服务及维护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做好故障记录,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并组织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报废与处理

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制定各种设备报废技术标准,各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电子设备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需要报废的,写出设备报废说明,逐级报批。

第三十条 设备的检查

各电子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账务处理无技术人员签章无效,具体检查工作由科技、计划财务、稽核部门联合执行。

第五章 培训规划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项目培训

(一)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每年下发《各专业科技项目培训意项调查表》。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按年度制定科技人员培训计划,上报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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